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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UASB布水器的具体要求

发布时间:2018-05-11 所属栏目:uasb

一 : UASB布水器的具体要求


UASB布水器有哪些具体要求

UASB反应器的进水布水器兼有配水和水力搅拌的作用,对于颗粒污泥的形成和处理效果的影响很大,其具体形式多是专利产品。总体要求和原则是:
①进水装置分配到各点的流量相同,使反应器内单位面积的进水量相同,防止发生短路现象;
②能很容易方便地观察和发现进水管的堵塞情况,而且管道堵塞后清除过程也很容易;
③在满足配水要求的同时,还要满足污泥床水力搅拌的需要,保证进水有机物与污泥迅速混合,防止局部产生酸化现象。
为确保进水等量地分布在池底,取得均匀布水的要求,每个进水管与一个进水点相连是最理想的状态,这样可以保证每根配水管流量相等,而且可以很容易用肉眼观察堵塞情况。但这种方式一般只用在小规模的厌氧处理装置上,在较大规模的厌氧处理装置上常用的是分支式配水方式和一管多孔配水方式(见图4—34)。

分支式配水方式的配水支管对称布置,各支管的出水口向下并处于所服务面积的中心,管口对准池底所设的反射锥体,使射流向四周散开、均布于池第,其特点是采用较长的配水支管增加沿程阻力来达到布水均匀的目的。一管多孔配水方式是在配水横管上开孔的方式布水,多个进水口由一个进水管负担,其特点是使出水孔损失大于穿孔管的沿程阻力来达到布水均匀的目的。

二 : 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

政府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网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包括哪些内容?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对依法行政提出了六项基本要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这是《纲要》的重点和亮点之一。这些要求实际上就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是衡量依法行政的标准,包含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体现了依法行政重在治权、治官的基本价值取向。
二、合法行政的内涵和要求是什么?

合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即职权法定,不得越权。

职权法定是对行政机关权力来源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是法律授予的。这由人民与政府的关系的本质要求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职权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法律规定政府享有多大职权,政府才能行使多大职权,凡是法律没有授予的权力,政府一概无权行使,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滥用权力,就是违法。行政越权,在行政机关内部,横向上体现为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纵向上体现为超越上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在外部,越权就会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因而是有限、受法律制约的。在国家权力体系中,行政机关与其他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权力、各级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力和职责,都有分工。各个权力主体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横向上、纵向上都不得越权,这样才能保持权力主体分工明确、职权清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职权分工也呈现日渐专业化的趋势,这种专业化是实现行政高效率的重要保障之一。行政越权使得这种专业化的行政组织设置格局遭到破坏,从而严重影响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进而直接妨碍行政机关行政目的的实现。

职权法定原则应当涵盖政府的全部活动,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法律依据,造成的损害是局部、个别的。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对象是普遍的,一旦违法,造成损害相应也是普遍的。近年来,某些政府部门损害国家、个人利益的行为很多是由其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比如,个别部门和基层政府乱立收费项目,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为自己创设罚款和摊派权力,限制、剥夺公民法人权益等,都是抽象行为违反职权法定原则的结果。

理解职权法定原则,必须深刻地理解这样1个重要的区别,即对政府而言,凡是未经法律授权的行为,原则上均不得实施;而对公民而言,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原则上公民都可以做。这是公民自由的基础。过去,职权法定原则未能得到有效的尊重和贯彻。有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认为,只要是法律没有禁止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行政机关都可以做,于是,采用各种手段,自行创设本部门、本地方的权力和谋取本部门、本地方的利益。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是,行政职权是公权力。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职权既是权力,也是义务和责任。法律授予行政机关权力,同时也是赋予行政机关义务和责任。合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要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也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否则,就是不作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负有某种特定的作为义务,并且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却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定义务的发生一般基于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作为义务;二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先前实施的行为(无论是合法还是非法、作为还是不作为),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处于可能遭受损害的状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三是,行政合同义务。行政不作为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渎职、失职和推诿拖延等等。近年来,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不作为占了相当比例。在这些案件中,有的行政机关是迫于权势“不敢为”,有的行政机关是因无利可图“不愿为”,有的行政机关是得过且过“不思为”,有的行政机关则是因为监督不力“不必为”等等。行政不作为降低了行政效能,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影响政府的形象和信誉。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不作为造成的损害有时甚至超过滥用权力。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合法,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实施机关、条件、幅度、方式等实体内容的规定。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包括制定规则、发布行政命令、实施行政许可、进行行政指导、予以行政确认、给予行政授权、作出行政奖励、实施行政制裁、进行行政监督,等等。法律、法规、规章一般都对行政机关实施上述行政管理活动规定一定的条件、幅度、方式等等。比如,律师法第8条规定申请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申请人欠缺其中任何1个条件,行政机关都不能向其颁发律师资格证书。再比如,行政处罚法第8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就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种类进行处罚,不得采取行政处罚法规定之外的处罚方式。行政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幅度、方式范围内进行活动和选择,否则就构成实体违法。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也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如果说,行政实体法规定的是行政职权所要达到的目标,行政程序就是达到这一目标的具体步骤、形式、时间和顺序。随着现代行政权力的扩张,行政程序在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中将会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历来是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国家,许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程序意识淡漠,实践中,违反程序实施行政管理的事件时有发生。随着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许多法律、法规、规章在规定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的权力的同时,一般都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程序作了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管理。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必须遵循法律优先原则。所谓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这就要求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的,一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就该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就必须服从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实践中,若是法律、法规、规章均对某事项作了规定,法规、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适用的顺序依次是法律、法规、规章。这是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3、合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下,不得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法律规定公民享有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对于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等事项方面,只有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关才能实施相应的管理活动。这是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长期以来,不少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习惯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就实施对公民不利的管理行为,乱收费、乱摊派、乱处罚、乱设许可、随意强制的现象屡见不鲜。1996年颁布的行政处罚法第一次将法律保留原则引入了行政处罚领域,明确规定了处罚法定的原则,并对不同效力法律规范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作了详细规定。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对法律保留原则作了完整而又具体的表述。该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第9条规定:“上述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与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纲要》吸收法律保留的精神,将其规定为合法行政的1个基本内容。今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循《纲要》的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下,不得擅自作出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三、合理行政的内涵和要求是什么?

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合理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实施行政管理,而且要求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意图或者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也就是说,合理行政要求在合法行政的前提下做到合理,相对合法行政而言,合理行政是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提出的更高要求,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而不应当运用人民授予的权力徇私,为自己或者与自己有关系的组织、团体、个人谋取私利。实践中,经常有多个条件相似的申请人申请同一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有的行政机关往往不是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社会公共利益等多种应当予以考虑的因素,而是根据申请人与自己关系好坏、是否给了自己好处、给了多少好处、申请人将来对自己是否有用等因素来决定授予谁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考虑一切应当考虑的因素,尤其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示或者默示的要求行政机关考虑的因素更要考虑。要依法公正办事,尽可能排除一切不合理因素的干扰。

合理行政还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平等对待当事人,不歧视。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对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无论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作出抽象行政行为;无论是授予相对人权益,还是要求相对人履行义务;无论是赋予相对人某种资格,还是对相对人科以某种处罚,都必须平等地对待相对人,不能因相对人身份、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区别对待。平等对待包括2种情形: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是指行政机关在同时面对多个相对人,情况基本相同的,应当同等对待;行政机关在不同时间阶段先后面对多个情况基本相同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时,应当遵循行政惯例,与以往对同类相对人保持基本一致,除非法律已经改变。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是指当行政管理人处于不同情况,行政机关应当针对相对人的具体情况设定权利义务,区别对待。平等对待相对人并非意味着不分情况,不管差异,一律相同。对于一些社会弱势群体,应当给予特殊优待和保护。

2、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

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在授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时都有其内在的目的。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国家利益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每一项授权而言,又有其特殊的立法意图。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正确理解法律的意图和精神实质,如果自由裁量行为违背了授权法的意图,就是不当行政行为。比如,行政处罚法设定的处罚本质上是促使相对人遵守法律的1种手段,处罚本身不是目的。但在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为了处罚而处罚,在执法过程中可罚可不罚的必罚;在法定处罚幅度内,能多罚的就多罚。这显然是1种违背法律目的、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3、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即便是依照法律可以限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设定相对人的义务,也应当使相对人所受的损失保持在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必须是最轻微的,不到万不得已时,不得采取激烈手段。另外,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面对多种可能选择的手段时,对手段的选择应按照目的加以衡量。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当轻于达成行政目的所获得的利益。

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方式很多,有直接管理手段和间接管理手段,有事前管理手段、事中管理手段和事后管理手段等等,不同的管理方式所需要付出的管理成本不相同,给行政机关管理带来的便利也不相同。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选择管理方式时,只考虑自己是否方便,至于相对人是否方便,相对人的权益是否会因这种管理方式受到损害则不大关心。这显然违背了合理行政的精神,对此,《纲要》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不能为了自身的管理方便而不顾当事人的权益,应当尽量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当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合理行政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有的人以道德规范作为判断合理的标准,认为只要符合道德规范,就是合理;有的人以多数人认同作为判断合理的标准,认为只要多数人赞同,就是合理;有的人以政策作为判断合理的标准,认为只要符合政策,就是合理。上述看法从某种意义上都有一定道理,但又不符合合理行政的科学涵义。今后,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格按照《纲要》中的合理行政准则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四、程序正当的内涵和要求是什么?

程序正当,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并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做到程序公开。

程序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将规范行政权的程序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在行政管理关系中,行政机关在信息方面占绝对优势,与相对人处于不对等的地位。而行政机关的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授予的,对于行政机关如何行使自己授予的权力,人民理所当然地享有知情权。因此,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一要公开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行政机关应当在实施行政行为或者作出行政决定前,以法律规定的方式或者社会公众易于了解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其行使行政权的依据。公开有利于行政相对人预测行政机关行政权的运作,合理地安排自己的活动。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的职权依据,不能成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二要公开有关行政信息。相对人只有了解和掌握相关的行政信息,才能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没有行政信息公开,程序正当很难实现。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公开相关的行政信息。三要公开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决定后,应当及时将行政决定的内容以法定的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以便行政相对人及时了解行政决定的内容,从而自觉履行行政决定设定的义务,或者行使其确认的权利,或者在不服行政决定时,有针对性的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对于一些重大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还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应当向相对人公开的行政决定没有公开的,该行政决定不能生效,不具有执行力。

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为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管理创造条件,确保其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的实现。

程序公开有利于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知情,其终极目的是为了让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管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管理创造条件,确保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能通过行政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使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机关要保障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管理,必须做到:一是,在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符合参与行政的条件时,要主动通知。行政机关通知的内容既包括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如相对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服行政决定由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又包括程序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如参与的时间、地点)。为了确保行政管理人和利害关系人能够及时参与,行政机关应当在行政程序正式启动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以便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二是,听取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实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不听取意见就作出行政决定就如同司法上不经过法定审理程序就判决,显然有失公正。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是行政案件的当事人,亲身经历了发生、发展的过程,听取其陈述有利于行政机关全面了解情况。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可以是肯定性的,也可以是否定性的。行政机关不能因为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进行有利于自己的陈述就剥夺其陈述权,更不能因此加重其负担。我国有的现行法律对此作了明文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三是,听取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辩。行政机关在作出对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应当允许其提出异议和反驳。听取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既可以保证行政决定的正确性,避免行政错误的发生,又可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听取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一般应当记录在案,以作为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的证据。四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救济权。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为行政机关的合法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等等。

3、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处理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回避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无论在专制还是民主的法律制度中,都存在着回避制度。英国普通法中自然公正原则所派生出一条重要的规则就是:“任何人都不得在与自已有关的案件中担任法官。”[1]如果法律程序的主持人与程序结果有利害关系,则人们不会以公正的心态去认同该法律程序的结果。因此,确立回避这一法律制度与人们对法律公正的期待有关。回避裁决与自己有关利害关系的争议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通过将可能不公正主持程序和裁决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排除在行政程序外,可以消除相对人对程序结果不公正的怀疑,提高其对行政决定的认同。

回避的事由一般来说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所谓利害关系,是指事务处理的结果会影响到负责处理事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金钱、名誉、亲情等等。行政机关的任何一项职权都是要由具有自然人特性的国家公务员来行使,而每个国家公务员都生活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使他们在行使职权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本人与其所处理的案件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利害关系,尤其是在其出生地或长期在一地任职的公务员,这种情况更是经常发生。比如,当事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亲属、被监护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亲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本案有关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等等。什么情形构成回避事由往往是由法律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向本机关负责人提出回避的申请。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在行政程序结束前可以依法向有权行政机关提出要求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的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对于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回避请求,行政机关如果驳回,应当说明理由。

从我国现行实践来看,回避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管理时,很少主动提出回避。今后,应当进1步完善行政回避制度的程序,明确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不回避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效力,从而确保程序公正。

五、高效便民

高效便民,是指行政机关能够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效率针对行政管理的过程,是办事速度方面的要求;效益则针对行政管理结果,要求以较少的行政资源投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并且取得好的效果。高效,是衡量行政机关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也是决定行政机关能否真正落实服务于民宗旨的重要环节。只有高效行政,才能真正做到便民、利民、为民。16大报告指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进1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高效便民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当然也是依法行政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实现高效便民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一是,进1步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有限政府。要进1步实行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做到政府管理有进有退,管其所管、放其所放。

二是,科学调整行政机关的权力配置,理顺上下级行政机关、同级行政机关不同部门之间职能的关系。就上下级行政机关而言,要合理划分事权。就同级行政机关不同部门而言,要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基础上,探索综合执法的新路子、新办法。

三是,完善行政程序,严格依程序办事。近年来,有的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由其实施管理的事项作了具体的程序性规定。比如,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制定了《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对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授予的范围、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公安部于2003年8月推出了30条便民利民措施,其中不少是关于程序的规定。比如,取消了关于驾驶照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申请补领的,48小时之内补发。各级行政机关要重视行政程序的建设,使行政权力的行使逐渐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是,转变观念,创新行政管理方式。从世界范围看,行政管理的发展趋势是逐步实现从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服务型的公共管理,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行之已久的强调命令、强调强制性的管理方式,更多地探索、使用间接、协商、选择的方式,注重公众参与。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理顺行政机关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降低行政行为的副作用,提高行政效率和效益,方便人民群众。

近年来,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许多地方成立了行政服务中心,开展行政审批“1个窗口、一条龙、一站式”服务,对行政权力的集中行使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行政机关要在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加强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本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的协作和配合,并逐渐完善有关制度。

要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大力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使更多的人民群众通过电子网络得到更广泛、更快捷的信息和服务。

制约高效便民的因素有哪些?

一是,政府职能转变还没有完全到位。政府掌握的资源是有限的,决定了它所承担的职责也应当是有限的。盲目的大包大揽只会造成政府管理“小马拉大车”的被动局面。目前,一些政府都还在管理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而一些真正应当管住、管好的事情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或者没有足够的精力顾及,心有余而力不足。比如,打着发展经济的旗号,有的地方政府给行政机关下达招商引资的任务。为了完成任务,有的领导带领干部外出考察,争取投资,本职工作就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影响。

二是,行政机关权力配置还不够科学,行政权力行使交叉、重叠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从纵向上看,行政机关权力行使存在层级多、“上下一般粗”的现象。从横向上看,同一级政府不同部门职责划分存在模糊地带,“扯皮”、“打架”现象时有发生。行政权力的交叉、重叠不仅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带来负担和不便,而且严重地浪费了有限的行政资源。

三是,行政程序不够完善,依程序行政的观念比较淡漠。受传统思维影响,不少法律、法规在赋予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同时,对权力行使的具体程序,特别是时限规定不甚明确。比如,有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对某项事项行使许可权,但是对具体程序未作任何规定。实践中,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执法随意性很大,导致经常出现申请人得到许可决定要等待几个月的情况。有的行政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程序观念淡漠,认为只要“办了事”、“有结果”即可,对有关的程序规定置之不理,违法行政。

四是,行政管理的方式和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是单向式的,强调命令、服从,不注意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沟通和互动。这种管理方式的优点是效率高,缺点是副作用可能比较大,不仅不能便民,而且往往导致行政管理效益低下。目前,许多地方出现的大量城市建设、征地拆迁方面的纠纷就是典型的例子。行政权力行使的“部门分割”现象严重,行政机关之间、同一行政机关不同内设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作配合,不仅造成当事人办事不便,而且导致行政管理成本高居不下。比如,为了取得开办旅馆的许可,申请人需要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治安许可、特种行业许可及消防许可。在多数地方,这3个许可都需要申请人分别提出申请。行政管理反映科技进步不够,在充分利用先进科学技术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方面还需改进。

六、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言必信,行必果。具体而言,行政机关必须做到:发布的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制定的法规、规章、政策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因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要依法予以补偿。诚信原则源于罗马法,最早只适用于私法关系,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二战以后,诚信原则发展到公法领域,并且逐渐成为公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诚实守信对行政机关有哪些要求?

一是,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行政机关是信息的最权威来源,是人们做出判断、明辨是非的最重要依据。实践表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不准确、不真实,不仅会导致信息的混乱,损害行政机关的权威,严重的还会引发社会恐慌和灾难。2004年4月,媒体披露,所谓的“中国第一长寿岛”(位于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上的梁子岛)是虚构的产物。据报道,岛上的“长寿老人”年龄都虚报了一20岁,而这些都是由当地原镇党委、政府一干人一手炮制而成,当地村民对这种弄虚作假的行为深感不满。古人说过:“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很难想象,在民众的心目中,这样的政府能够有多少公信力、感召力。

二是,制定的法规、规章、政策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能朝令夕改。制度是对社会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制度一经出台,就会发挥其指引功能。起初,社会主体可能不适应新的制度,行之经年,制度便会逐渐获得社会主体的认同。基于对制度的理解,社会主体选择、安排自己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一旦制度发生变更,享受这一制度利益的人和正在基于这一制度而奋斗的人就可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并且这一群体数量可能很大。制度需要创新,但不适合轻易变更,频繁的变更会导致人无定志、民众无所适从;如若变更,一定要注意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在我国现阶段,制度朝令夕改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的制度变更还引发大量纠纷,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是,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责。只有行政机关严格履行职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才能得到民众的认同和支持,真正做到令行禁止。先秦时的法家代表人物商鞅认为,法令颁布以后,必须“信赏必罚”。即按照法令规定,该赏的一定要赏,该罚的一定要罚。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民。为此,他把“信”作为推行“法治”的要素之一。不能严格履行职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就是对人民群众的失信。近年来,有毒大米、地沟油、有毒火腿、假冒伪劣奶粉、煤矿爆炸等恶性事件频发,反映出行政机关在严格执法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亟待加强和改进。

四是,严格遵守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权力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决定,确需改变行政决定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七、权责一致

权责一致,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不应当有无责任的权力,也不应当有无权力的责任。具体而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权责一致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是实行依法行政必须坚持的重要原则。

当前在权责一致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关于权责一致,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2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享有的权力大于承担的责任。具体体现在:有的法律、法规只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而没有规定它应当承担的责任;有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权力规定比较明确,而对它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比较模糊;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机关的违法责任追究难以落到实处。二是,行政机关的执法手段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执法工作。主要有,法律、法规对某些违法行为没有规定执法措施,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对低价倾销、商业诋毁、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行为的执法措施;法律、法规规定的执法措施力度不够,不足以起到惩罚和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只能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执法手段不够的问题,应当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适时修订有关法律。相比执法手段不够而言,行政机关有权无责、权大于责的问题则更为突出。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们的行政管理一直关注的重点是对管理老百姓,而忽视了对自身的约束。
实现权责一致有哪些具体要求?

《纲要》对落实权责一致准则作出了明确要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授权一定要充分。行政机关承担着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繁重任务,责任重大。特别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和社会转轨期,面临着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违法行为的种类在增多,复杂程度也在提高,这都要求行政机关能够及时、有效地作出反应。如果行政机关没有相应的手段,就不能有效地制止违法行为。比如,作为行政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强制执行权,目前主要仍由人民法院行使。除公安、海关、税务等少数行政机关外,其他行政机关执行生效行政决定,都必须首先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而实际情况是,除刑事判决、裁定外,即使是法院自己做出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执行率都不尽如人意。因此,应当逐渐将行政强制执行权转由行政机关行使。对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措施,也要充分考虑行政机关的真实需要而给予相应授权。

二是,法律、法规在授予行政机关权力的同时,要明确规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行使权力的条件和程序。随着人们对立法规律性认识的发展,权力与责任相统一已经成为立法所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立法法第6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www.61k.com]”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1条第4项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制定法律规范要严格遵循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在制度上保证行政机关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三是,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确保违法受追究。权力必须受到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为了保证行政权力的行使能够始终在法律的轨道上进行,真正实现“执政为民”,必须加强对行政权力行使的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虚心听取人民代表的建议和批评;要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单位宣传报道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要重视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渠道实施的监督;要创新政府内部监督机制,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完善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对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要严格追究责任。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赔偿。

落实权责一致原则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三 : 下列属于政府依法行政具体要求的是:[]①诚实守信②高效便民③权责统一④程序正当A.②④B.①③④C.

下列属于政府依法行政具体要求的是:
[ ]
①诚实守信 ②高效便民 ③权责统一 ④程序正当
A.②④
B.①③④
C.①②③④
D.①②④
题型:单选题难度:中档来源:期中题

C


考点:

考点名称: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含义: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由法律授予,行使行政权力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

政府坚持依法行政的意义可以从“三个主体”来分析:

(1)对人民: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自由。
(2)对政府: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保证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变质,增强政府的权威;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3)对社会:有利于带动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政府要依法行政,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必须加强立法工作:

(1)在我国,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拥有修改宪法、制定法律的权力。
(2)省、直辖市等地方权力机关不属于立法机关。但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各级政府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但不是立法机关。

建设法治政府所蕴涵的基本理念:

坚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个包括政府职能定位、管理模式和追求目标在内的完整体系。它蕴涵了政府逐渐走向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透明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的基本理念。
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政府的权力不仅是法定的,也是有限的。要加快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政府就不要去管;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政府就不要去插手;凡是通过社会自律能解决的问题,政府就不要去干预,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
法治政府应当是服务政府。政府机关应当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减少多头审批、重复审批,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快健全各种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大力推进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公共事业发展,努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法治政府应当是透明政府。按照依法行政原则和WTO规则的基本要求,行政权力运作的依据、程序应当公开;行政权力运作的过程应当开放,公众可以依法参与;行政行为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都应当公开。法治政府应当是诚信政府。政府机关应当重视政府信用建设,在行政管理中遵循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作出的行政行为要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可预期性。

政府依法行政:

本文标题:依法行政的具体要求-UASB布水器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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