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下文是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www.61k.com。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 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第七条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 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 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第十条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二)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四)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六)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二)类比法
1.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
(三)其他合理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第三章 股权原值的确认
第十五条 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人已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并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该股权受让人的股权原值以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股权转让人被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认。
第十七条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第十八条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第四章 纳税申报
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三)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四)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被投资企业核实其股权变动情况,并确认相关转让所得,及时督促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十三条 转让的股权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按照结算当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与工商部门合作,落实和完善股权信息交换制度,积极开展股权转让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间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落实好国税部门、地税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不断提升股权登记信息应用能力。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积极推进股权转让各税种协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被投资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中介机构参与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资产的评估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转让限售股,以及其他有特别规定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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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浅析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缴问题
甲某于2005年投资成立A企业,初始投资成本为1000万,并于当年在市中心购买一价值为1000万元土地,2008年该土地价值10000万,A企业准备转让该土地,但考虑到整体税负太高(5%的营业税,60%的土地增值税,25%所得税等),转让完成缴纳完税款后A企业取得的所得只有2000万左右。A企业股东甲某准备将100%股权转让给某房地产公司,转让价款为1000万元。(A企业的账面净资产为1000万元,除土地外无其他资产)。
(www.61k.com)我们看到的有关上述例子的情况,在以前税务部分对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不够严谨和规范的情况下,很多企业都会通过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来达到逃避税款缴纳的目的。尤其是房地产企业和一些类似的投资公司。我们知道在2006年之前,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还未正式开始,企业从政府购买土地相对而言比较简单,并且土地价格也相对较低,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火热,土地价格不断攀升,原先低价拿地的企业都发了财。但就像A企业一样,如果进行土地转让,该过程中会涉及很高的税负,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A企业虽然卖地收了1个亿的资金,但缴纳完税款后估计只有3000万左右。所以企业一般会选择股权转让,尤其股东为自然人的企业。例子中甲某初始投资成本就为1000万,进行股权转让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进行转让(或者略高于投资成本),在税务机关对于股权转让监管不严谨,也未规范转让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情况下,例子中股权平价转让,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只有少额的印花税,这就造成了税款的流失。
由于个人股权转让具有偶发性和隐蔽性,转让价格又带有主观性,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一直是一个难点。近年来,为堵塞税收漏洞,税务总局不断出台有关文件,规范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不断加强和完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那么,对于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个人所得税到底如何计征,以及税务机关征管程度到底如何呢。本文将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以下简称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有关问题进行详细分析。
一、基本规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进行股权转让时,应以股权转让所得额减除初始投资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所得—股权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合理税费;
自然人进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算,关键在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其中股权成本是指自然人取得股权时的初始投资成本,无论自然人转让股权取得多少所得,其中初始投资成本是确定的。因此自然人转让股权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关键取决于股权转让所得。但是否只要纳税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按照协议价格进行转让,并以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都会认可吗?
二、计税依据
按照《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的规定,自然人进行股权转让时,如果被转让企业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但是什么情况下转让价格会被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什么情况是可以以低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呢,以及税务机关会如何核定我们的股权转让价格?这三个问题是确定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重点。
1.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判断依据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文件的规定,自然人进行股权转让时,申报股权转让价格如果低于以下情形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2)低于应享有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3)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自然人进行股权转让,如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上述27号文件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都有权按照有关方法核定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那什么情况下我们以较低价格进行股权转让,是合理的,是可以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呢?
按照27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低价转让股权的正当理由包括四个方面:(1)我们所投资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如果我们转让股权价格明显偏低但符合上述四种正当理由之一的话,一般都会被税务机关认可,不会核定股权转让价款补交个人所得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正当理由(2)中的亲人范围只是对于自己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举个简单例子如果自然人将自己的股权低价或是无偿转让给小舅子,这种情况是不属于正当理由的范围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会被税务机关核定。
2. 核定方法
按照27号文件的规定,如果自然人进行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话,税务机关会按照以下方法进行核定:(1)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2)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3)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4)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上述四种核定方法,比较准确简单有效的是第一、二种方法。但如果被投资企业没有其他自然人股东、其他自然人股东未发生股权转让或其他自然人股权转让价格不公允,税务机关一般都会按照第一种方法进行核定,即按照纳税人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份额进行核定,但净资产并不一定是账面价值,如果被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话,净资产额需要经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核实。也就是说,如果自然人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份额或略高于账面净资产份额进行股权转让,价格并不一定是公允的,如果账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等不动产、无形资产时,被投资单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因此自然人进行股权转让,申报转让价款不应该低于享有被投资企业评估后的净资产份额。
我们再来看一下文章开头的例子,如果甲某以1000万元转让股权,会存在什么风险呢?按照我们前面文章的内容,A企业账面净资产额公允价值10,000万元,甲某以1000万元平价转让股权,明显低于公允价值。其中 A企业资产全部是土地使用权,因此价格偏低税务机关会按照评估价格进行核定。假设经评估后的A企业账面净资产额为土地使用权公允价值10000万元。由于甲某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应享受A企业净资产份额又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会要求甲某根据评估价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0-1000.00)×20%=1800.0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三、征收管理
按照政策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根据该政策的规定,自然人进行股权转让时个人所得税可以由股权转让方进行申报也可以由股权受让方代扣代缴。但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是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那么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权受让方(也就是买方)支付所得时具有法定的代扣代缴义务,如果转让方(即卖方)有意愿自己进行申报的话也可以,只要保证税款的足额及时的缴纳,股权受让方不会受到处罚,但如果股权转让方没有进行申报,受让方又没有代扣代缴,造成税款流失,税务机关会对股权受让方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另一个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方应先履行纳税义务再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也就是说,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再持有关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发生股权变化公司在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场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然后转让方或受让方及时主动就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到地税部门申报。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通过出台相关文件在不断的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限定了例子中利用自然人股东甲某平价转让股权逃避税款缴纳的情况。因此,自然人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如果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税务机关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相关方法核定。
三 :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转让形式
形式上可分: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
二(www.61k.com),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1、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将自己的持有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者是企业,依法需要就其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2008年3月1日起新实施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款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包括财产转让;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款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第九条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2、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额计算
《个人所得税》第六条第五款规定,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是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第十九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对于有价证券,是指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那么,什么是合理费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为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作出的必要开支。《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权转让收入-本金(原值)-合理费用)×20%.
3、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者是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收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或者是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一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四 : 合地税函[2015]232号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合地税函〔2015〕232号 2015-10-27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下发后,为明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简化办理流程,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主管地税机关在审核股权转让时应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前台工作人员受理申报资料,初审其符合性、完整性后传递至业务(税政)科;
(二)业务(税政)科接收传递资料,安排人员进行复核,
(需要进行实地审复核的,须组成2人以上核查小组),并提出复核意见;
(三)业务(税政)科对审核人员的复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业务(税政)科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办理征免手续,并在政府股(www.61k.com]权转让平台录入《自然人股权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
(五)资料归档。主管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对股权转让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主管地税机关自受理股权转让申报材料齐全之日起,相关事宜原则上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为提升行政效率,缩短办税时间,凡股权转让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平价转让行为,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录入政府股权转让平台《自然人股权转让完税(免税)审核通知单》,税款结算栏目填写“待结算”,即可通知纳税人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督促纳税人限期进行税款结算和申报,并定期开展税收核查。
三、《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合地税函〔2013〕21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二款废止。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7日
本文标题: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