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明朝皇帝年表
太祖 开天行道肇纪立极大圣至神仁文义武俊德成功高皇帝 朱元璋 年号 洪武 (1368年-1398年)孝陵二 : 有人在研究明朝皇帝系列表时发现部分明朝皇帝的名讳,体现
有人在研究明朝皇帝系列表时发现部分明朝皇帝的名讳,体现了我国古代阴阳五行学中五行相生说,即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再生木(见下表)
①祈盼专制政权的生生不息 ②反映宗法血缘的代代相传 ③表达分封制度的世世相袭 ④显示“朱”姓大族的赫赫尊贵 A.①②③④ B.①③④ C.①② D.②③④ |
C |
试题分析:本题考查的是明清时期皇权君主专制的相关情况们主要考查学生通过历史现象归纳历史本质的能力。由表格中各代皇帝的姓名体现了阴阳五行学的相生说,表明治者希望专制皇权能够世代相传、生生不息,因此①②正确;而明朝初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过分封制,但是再后来消亡,③表示不合史实;④材料中无法体现。故正确答案为C。 |
考点:
考点名称:军机处的设立军机处含义:
清代官署名。亦称“军机房”、“总理处”。是清朝中后期的中枢权力机关。雍正七年(1729),因用兵西北,以内阁在太和门外,恐漏泻机密,始于隆宗门内设置军机房,选内阁中谨密者入值缮写,以为处理紧急军务之用,辅佐皇帝处理政务。十年(1732),改称“办理军机处”,简称“军机处”。
军机处性质特点:
①设立:雍正年间用兵西北,因军事需要设军机房于隆宗门内,后更名军机处,以亲信的满汉官员充任军机大臣。
②职责:由皇帝每日召见军机大臣,商议军国大事;军机大臣拟写成文,经皇帝审批后传达给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员执行。
③特点:简、勤、密、速。
简就是机构人员十分简单,不像内阁人员庞杂。军机处全部办事人员至多不过三四十人。
地近宫廷,便于宣召,为勤;
速就是办事效率高。军机处一切由大臣、章京办理,皇帝有旨得随时承办,而且必须当日事当日毕。又有“廷寄”制度,由军机处交兵部直接发出,或采取日行三百里的“马上飞递”,或注明行四、五、六百里,减少了很多中间环节,加快了办事速度。
最后就是密,军机处地处内廷,外界干扰少,外官不得擅入,皇帝召见军机大臣时,连太监都不得在侧。军机大臣不得擅交臣僚,为密。
④影响:军国大事完全由皇帝裁决,军机大臣只是上传下达,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
军机处设立的起因:
①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凌驾于内阁、六部之上。议政王大臣会议决定的事,连皇帝也难以更改。皇权受到很大限制。
②康熙亲政后,为扩大皇权,在宫内设南书房,挑选翰林院学士入值。中枢机构一分为三,内阁、议政王大臣会议与南书房三足鼎立,互相制约,最后集权于皇帝。
军机处的设置:
雍正帝为办理西北军务,在宫内设置军机处。
军机处职责:
军机大臣跪受笔录,按皇帝旨意拟写成诏书,经皇帝审批后,传达给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员执行
军机处的地位:
军机大臣品级不高,每日接受皇帝召见,跪受笔录,军国大事均由皇帝一人裁决。
军机处影响:
(1)提高行政效率,能快速处理各种文书;
(2)全国军政大权集中在皇帝手中,君主专制制度发展达到顶峰,中央集权进一步巩固。
军机处的设立,使君主专制达到了顶峰:
军机处原名军需房,最初是为了筹划西北军事而设,后来正式改为军机处。军机大臣由皇帝选派“亲臣、重臣”担任。军机处虽然逐渐发展成为处理全国军政大事的常设核心机构,“承旨、出政皆在于此”,但它并没有议政王大臣会议那样的决定权。军国大事全凭皇帝裁决,军机大臣“只供传述缮撰,而不能稍有赞画于其间”,连讨论的权力也没有。对皇帝的决定,军机大臣只能唯命是从,“跪受笔录”,然后负责传达给中央各部和地方官员去执行。这样,地方军政首脑实际上也直接听从皇帝指挥。军机处的设立,取代了南书房,使内阁职权进一步缩小,更使议政王大臣会议名存实亡。到乾隆时,议政王大臣会议撤销。国家一切政务,均由皇帝一人独断朝纲。军机处的设置,标志着我国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顶峰。
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一)监察权相对独立。
唐时虽设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但其最高长官御史大夫的任用权却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虽然由皇帝直接控制御史台谏的任命权,但与唐朝相似的是,在这之下的各个机构的设置台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隶属于御史台之下,即使是与台院并列的谏院,其下属的官员之间也是一种明确的隶属关系,元朝也大致如此。清朝时,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虽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节制,但行驶职权时,往往可以撇开它而独立行动,直接受皇帝节制;而在六科给事中和督察院之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两者即历史上所谓的“科道”并不互相统属,“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独立的并只对皇帝负责的监察机构”。
(二)监察监督范围扩大,权大威重。
各监察范围上,各个朝代大致相同,即监察官员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有权弹劾百官,参与大狱的审讯和监督府库的出纳,纠察朝仪、分巡两京、巡查驿馆,监仓库,监驻军,而监察御史作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权利更大,是朝廷的重要机构。
(三)位卑权重,禄薄赏厚。
明之前的监察官员的官阶是相对较高的,最低也为正八品、正九品,到了清代,监察系统因满人的存在,地位更是大大提高到了正一品,而明朝监察系统中的官员的地位明显是比较卑微的,明朝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秩低,仅为七品、从七品之职,有些甚至是九品芝麻官,如都察院里的司狱司,但是,尽管官阶如此低下,但是他们的权力是极大的,能够规谏君主,奏劾皇亲国戚,奸邪大臣,黎明百姓就更不用说了,似乎一切的人都在他们的纠弹范围之内。同时,虽位卑,但他们的赏赐也是比较厚的,御史工作有成绩,就可以得到很快的擢升。御史、给事中权势极重,升迁较速,如都给事中再升,留京任职。则可官职“太常太仆、少卿、上宝卿等官”即使外派,御史、都给事中到地方上也可升至从三品官,总的来说,一旦当选为监察官员,日后大多官运亨通。
(四)上下左右,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
监察官员的上下监督源于各级监察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各级官吏的实质上的不统属以及监察官员的权重,从而将上下和左右同级官吏置于纵横交错的监察系统之中,这在前面几点已经陆续论述过。在此重点论述事前事后的监督机制。
明之前各代的监察监督大都是纠察百司、肃正纲纪、参与案件的审判等,很明显的是一种事后的监察、弹劾或裁决,而那些谏官虽说有一定的事前劝谏监督作用,但是在皇权高涨的情形下,这种作用也是极其有限的。但是明朝的监察监督机制却带有明显的事前事中监督效果,尤其是给事中的设置极其职权,更是突出了这点。
六科给事中职掌着封驳、注销以及充当言官以及监察六部的职权。当六部奏请实行之事或是内廷旨下,均得经过六科给事中的审核,如有违误,则可驳回修正,如无误,则分发六部执行,即使是皇帝的圣旨或是内廷的票拟也是如此。
如问题未达到驳回的程度,就“科参”的形式使旨章通过,但六部在施行过程中必须注意“科参”,并按其指示执行。同时,六科给事中还利用注销大权检查诏旨批文下达后的执行情况及平时各类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这样就可以避免错误政策的制定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差错,及时纠正,从而防止了重大错误的发生。
明朝的监察制度:
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1、御史制度上的创新。
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是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
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
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2、言谏制度上的发展。
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
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
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
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3、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
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
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始创巡抚之制。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年)始设两广总督;宣宗宣德年间在关中、江南等地专摄巡抚,都成定制。这样,总督巡抚监察专项事务的制度得以完善。主要由按察司督抚及监察御史出巡地方(巡按御史)等互不统属但相辅相成,形成纵横交错、组织严密的地方监察体系。
4、法律制度上的贡献。
从朱元璋开始,明朝历代统治者制定并完善了监察法规,为一部正式的监察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础。公元1439年正式颁布了《宪纲条例》,对监督官的地位、职权、选用、监督对象及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监察纪律作了详细的规定,成为明代有深远影响的监察法规,并为弘治时《大明会典》的出台打下了坚定的基础。“重典吏下”、“明刑弼教”的法律制度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上是明朝监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再加上“考满、考察相辅而行”的考核制度,厂卫秘密监察的特务制度等,共同构成了明暗结合的监察网。这样,督察院、十三道监察御史、六科各司其职,又互相纠察,再加上监察法规的辅佐,使明朝的监察制度十分严密。
清代的监察制度:
1、都察院和各道御史
明清两代监察制度的职责基本相同,但在辖属关系、官员配置以及具体运用上。亦各有其特点,今分述之。
明代将前代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都察院的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是左、右都御史各1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1人(正四品),左、右全都御史各2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这些御史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
都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所监察的范围也较为广泛。按照规定,都御史暨其下的御史们,凡认为大臣有奸邪、构党、作威福乱政的,各级官僚有猥亵贪冒坏官纪的,甚至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图进用的,都可以直接给皇帝上奏弹劾。每个御史都有单独上弹劾奏章之权,可以公开当面劾举,也可以密封上奏其副本可以不送交部察院或都御史。
都察院还有责任会同吏部在进行朝觐和考察大典时对官员是否贤能、有无贪黜渎职违纪等进行了解,提出处理意见,对五品以下官可以开具考语,对四品以上官的“自陈”,也可以提出意见,它还有责任会同刑部、大理寺共同会鞫重囚大案(当时叫做三法司),威权是很高的。
除此以外,御史还可以进行多方面的活动,皇帝可以直接派遣某一御史在京内外专门审理或监理某事,当时叫做“奉敕”或叫“各专其敕行事”。
都察院还可根据需要,派遣御史们出去就某些专门工作进行监察,如刷卷(检查档案)、巡视京营、在省级(乡试)和中央级(会试)的科举参试中监考、巡视某些国家部门(如光禄寺是管财粮较多、消费最大而弊端较著的单位)、巡视仓场、内库、皇城、学校、漕运、屯田等等,可谓无所不包。
遇有战事,可以派御史监军纪功,发现地方官府在审理案件中有冤诬不实、不遵法律之处,也可以吊刷案卷,提审罪囚。
总之,朝廷要求御史们从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尽力维护封建统治的利益,因此,给予他们较为重大的权力。但在一般情况下,御史们只能把了解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奏报给皇帝,无权径行处理。当时规定,御史们的纠劾,应该力求具体确实,不许虚文泛低,也不许以繁琐细微之事滥奏塞责。奉敕或奉派出去监理某一事务的。回京后应向都察院报告工作,都御史可以对所属御史称职与否作出评语上奏,凡御史犯罪加三等判处,有赃私的从重处理。
2、六科给事中的职责和与御史的分工配合
除了都察院系统的各种御史外,六科给事中也是掌管监察工作的。十三道御史与六科给事中,当时被合称为“科道之官”。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1人(从七品),给事中4至10人不等。
六科给事中的职责是“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当时规定,以皇帝名义发出的制敕,给事中要对之进行复核,看其中有无不妥之处。如有发现,可以封还并奏报。这有些类似隋、唐的门下省,是为皇帝妥善处理政务服务的。对京内外上给皇帝的奏章,六科要根据分工分类抄出交给各部,如发现有违误,并可提出驳正的意见。
吏部尚书选任文官,要与吏科都给事中一同报告皇帝请旨,官员赴任,亦应先赴吏科在文书上签署同意。其他五科对各部的监察制约亦大体相同。正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以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从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也可奉敕专门审理或监理一定事务,可以监临科举考试,可以充任使臣,可以参加对重大刑狱案件的鞫问,其威权与御史相近。都察院的御史和六科的给事中在具体职任上有一定的分工,如六科很重要的工作是对专门的部门和业务进行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御史则比较侧重于对所谓触犯纲常礼教的犯罪行为的弹劾。
二者的关系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当然,这种分工并不是绝对的,给事中也同样可以像御史一样对各级机关和官吏进行弹劾,也可以上疏议论朝政得失以供皇帝参考。清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沿袭明代而有所变化。主要是,虽然分设御史、给事中之官,但统归都察院领导,当时叫做“台省合一”。
都察院内实职的都御史、副都御史均称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凡称右的均为给各省总督、巡抚的兼衔。御史从13道改为15道,这是因清代的行政区域与明代的不同,但亦非一省必有一御史道,六科都给事中改称为掌印给事中。都察院及都御史的品级稍有提高,都御史定为从一品,左副都御史定为正三品。特别是,不论都御史、副都御史、御史、给事中等,均规定满洲、汉军、汉人各占一定的官缺,初期品级亦有所不同,其后改为一律。按照明代和清代的典章,御史和给事中的职、权、责无甚不同,但在实际运用上却有差别。
一般说来,这些言官,或称风宪之官,职级虽较低但有言事劾奏之权,有检核各部门工作活动之责,其能量必然比任何同一品级的官员为大,实际权威较高。亦正因此之故,他们往往流为皇帝打击异己势力、诛锄臣下的鹰大,或者成为权臣相互倾轧的爪牙。御史和给事中们的言论活动,往往都代表着封建地主阶级内某一阶层某一派系的利益,从其言论活动往往也能窥见出某一时期朝局政事的动向。在明代,由于中叶以后的皇帝多庸碌腐败,懒理朝政,其为人处事亦往往明显地不符合封建地主阶级对其政治首脑的传统要求,被认为不利于朝廷的根本统治利益,因此之故,有些御史和给事中的谏疏往往相当激烈,朝廷各派系之间互相唆使御史或给事中对对方进行攻讦,反映出的矛盾相当尖锐。不少御史和给事中因履行言职而被杀逐囚杖。清代在这方面较为缓和一些,其重要原因在于,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朝廷基本上能正常工作,对大臣和育官们管制亦较严,再加以少数民族统治,汉人任言官的多先求自保,往往噤口不言,故御史和给事中们的言论活动大多不如明中叶以后活跃。这是由于历史条件不同,其监察制度所起的实际作用亦稍有差异之故。
理藩院:
是中国清代管理蒙古、回、藏等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构。也负责处理对俄罗斯的外交事务。
改土归流:
是指改土司制为流官制。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领,流官由中央政府委派。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同时加强中央对西南地区的统治。
“土”指土司。明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沿袭元朝统治办法,在那里设立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级政府机关,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长官。土司可以世袭,对辖区内的行政有自主权,其实质是“以土官治土民”。但他们必须忠于朝廷,按时向朝廷交纳贡赋、调兵从征,职位的继承必须得到朝廷的批准。“流”指流官,是由朝廷任命的不世袭、有品级、有一定任期的官员。历史上把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流官直接统治的变革,称为“改土归流”。
理藩院的建立:
清于崇德元年(1636)设蒙古衙门;三年六月,改称理藩院,属礼部。顺治元年(1644),改置尚书、侍郎;十八年,定官制同六部,理藩院尚书亦入议政之列。咸丰十年十二月(1861年1月)成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前,兼办对俄外交事务。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九月,改为理藩部,清亡遂废。
理藩院初掌蒙古事,随着清廷全国政权的建立,更为总管蒙古、西藏、新疆等各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清统治者通过理藩院实施对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康熙年间,修定《理藩院则例》,用法规固定了对少数民族地区统治的各项措施。以后又四次校修。
理藩院六司分掌爵禄、朝贡、定界、官制、兵刑、户口、耕牧、赋税、驿站、贸易、宗教等政令。理藩院所辖,先后尚有内馆、外馆、蒙古学、唐古特学、托忒学、俄罗斯学,木兰围场、喇嘛印务处,则例馆等机构。此外还派司员,笔帖式等常驻少数民族地方,处理特定事务,定期轮换。
1900年,理藩院拆除,改建北京饭店。
“改土归流”的实施:
1、过程:
①明朝开始改土归流。明成祖朱棣是实施改土归流的第一个皇帝。永乐年间,西南地区的两个宣慰司叛乱,明朝派兵平定后,改设贵州布政使司,朝廷派遣可以随时撤换的流官担任官员,从此贵州成为省一级行政单位。但明朝改土归流的地区有限,西南绝大部分地区仍然实行土司制度。
②清朝大规模改土归流。康熙帝平定三藩之乱,不仅避免了国家的分裂,也为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1726年,雍正帝采纳了大臣鄂尔泰的建议,“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在滇、黔、桂、川、湘、鄂六省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对自动交印的土司,政府加以赏赐,或给予官职。对抗拒者加以惩处,没收财产,或将其迁徙到内地省份安置。清政府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设立保甲、屯兵,推行统一税制,建立学校,兴科举,修道路,使清朝统治深入到边远偏僻地区。尽管少数地区还残存着土司制度,但影响大大削弱,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彻底废除。
2、历史必然性:
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掌握着地方上的行政权,可以世袭,有的还拥有自己的武装,很容易形成一股股割据势力。这些割据势力严重阻碍中央政令的畅通,也不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和民族国家的统一,必然被统一的趋势所不容。
3、特点:
由朝廷选派的流动官员代替原来地方世袭官吏管理地方。
4、影响:
改土归流是我国政治制度发展史上的一项重大改革,它加强了明清中央政府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统治,改变了当地落后闭塞和割据纷争状态,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经济文化交流,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明清君主专制加强的措施:
一、“宰相制度的废除”:
(一)措施:
1、集中地方权力于中央。
具体表现为废除元朝行省制,在地方设“三司”,即
布政司:洪武九年(1376)分全国为十三承宣布政使司,每司设左、右布政使,为一省的行政长官。宣德后因军事需要,增设总督、巡抚等官,权位比布政使高。其后,布政使的职权渐小,至清代仅为督抚的僚属,专管一省的财赋和民政。康熙六年(1667)后,每省仅设布政使一员,不分左右,为从二品官。布政司俗称藩司,布政使俗称藩台;
都指挥司:五代宋元时期即有都指挥使,均为统兵将领。明朝设都指挥使司,掌一省的军政;
按察司:唐景龙二年(708)置十道按察使,分察各地。开元二十二年(734)改称采访处置使,后又改为观察处置使。宋以诸路转运使兼按察,专主巡察,别有提点刑狱官。元置提刑按察使,后该为肃政廉访司。明朝仍建提刑按察使司,以按察使为一省司法长官。清朝沿用。又名臬司。俗名臬台、廉访。清末改为提法使。三司分别掌管军政、行政和财政,并分别隶属于中央有关部门。
2、集中央权力于皇帝。
具体表现为废除丞相制,权分六部。宰相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央集权制度内部可发挥双重作用:既可以辅佐皇帝,帮助皇帝处理政务,决策机要;
也可能因权力过重而威胁君权,造成深刻的君相矛盾。明太祖废除宰相制度后,固然可解决君相矛盾,但必然导致皇帝负担加重,军国大事均由皇帝个人裁决,难免偏颇、草率。明太祖采取的补救措施即设立内阁。
(二)废除原因:
首先,明朝因为改革地方政治制度而加大了丞相的权力,导致皇权与相权矛盾进一步激化。
其次,胡惟庸擅权专恣成为明太祖加强皇权、废除丞相的借口。胡惟庸被杀是加强皇权的必然结果。
最后,宰相制度的废除,标志着君主专制统治进一步加强。
(三)结果:
①加强了皇权,君主专制达到新的高度;
②皇帝政务繁多,身心疲惫。
二、军机处与议政王大臣会议:
议政王大臣会议是清朝初期满洲亲贵大臣商议、决定军国大事的中央议策机关,其实权很大,使皇权受到限制。
军机处是处理全国军政大事的常设核心机构,“承旨、出政皆在于此”。
它与议政王大臣会议最大的区别,在于它没有议政王大臣会议那样的决定权。军机处的设立使议政王大臣会议名存实亡,军政大权完全集中于皇帝手中,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顶峰。
1、议政王大巨会议:清初,军国机要。由议政王大电会议定夺。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凌驾于内阁、六部之上,皇权受到很大限制。
2、南书房的设置:康熙亲政后,为扩大皇权,在宫内设南书房,挑选翰林院学士入值。当值的翰林院学十实际上参与机务,替t,帝起草谕旨。中枢机构一分为三,内阁、议政七人臣会议与南书房气足鼎立,互相制约,最后集权于皇帝。
三、南书房的设置:
康熙亲政后,为扩大皇权,在宫内设南书房,挑选翰休院学士入值。当值的翰林院学士实际上参与机务,替皇帝起草谕旨。中枢机构一分为三,内阁、议政王大臣会议与南书房三足鼎力,互相制约,最后集权于皇帝。
内阁和军机处的职能及对加强皇权的作用:
明朝内阁是为减轻皇帝沉重的政务负担、为皇帝提供顾问的内侍机构,而不是中央一级的行政权构或决策机构。阁臣虽有替皇帝起草批答大臣奏章的票拟权,但票拟是否被采纳最终还是取决于皇帝的批红。因此,内阁的出现有利于加强皇权。
清朝军机处是处理全国军政大事的中央机构,皇帝选派满汉大臣入值军机处,只能“跪受笔录”皇帝对军政大事裁决,然后传达给中央各部,地方官员去执行。军机处的设立,使清朝初期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对皇权限制很大)实权尽失,军政大权完全集中于皇帝手中,君主专制达到顶峰。
内阁的设立:
时期 | 名称 | 职权 | 特点 |
明太祖时期 | 设立殿阁大学士 | 仅备皇帝顾问兼协理章奏 | 品秩较低,不参与决策 |
明成祖时期 | 设立内阁 | 参与军国大事的商讨 | 地位逐渐上升,有专门的衙署和属官 |
明宣宗以后 | 可以“票拟”对奏疏的处理意见 | 地位变得更加重要 | 首辅权压群臣,六部几乎变成内阁的下属机构了 |
全面理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古代政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包含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制度两层含义。专制主义是就中央的决策方式而言,具体说就是皇帝个人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中央集权是针对地方分权而言,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这是我国封建社会基本的政治制度。
一、产生原因
1.经济上,是由封建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封建经济的分散性,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维护国家统一,社会安定,保证生产发展。
2.政治上,封建地主阶级也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权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镇压农民的反抗。
3.思想上,法家“集权”理论的影响。
二、兴衰过程
1.萌芽于战国
(1)内容:
①理论上,战国时期,韩非子提出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国家。
②实践上,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规定废分封,行县制,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2.建立于秦朝
(1)内容:确立皇帝制,三公九卿制、郡县制,颁布秦律。统一度量衡、货币和文字。焚书坑儒,加强思想控制。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2)特点: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
3.巩固于西汉
(1)内容:实行刺史制度,颁布“推恩令”和“附益之法”,解决王国问题。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2)特点:重新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直接统治;将儒家思想改造为适应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指导思想。
4.完善于隋唐
(1)内容:实行三省六部制,使封建官僚机构形成完整严密的体系,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创立和完善科举制,扩大了官吏的来源。调整和健全了府兵制。
(2)特点:
①用分权的办法来加强君权;
②官员选拔规范化、制度化。
5.加强于北宋
(1)内容:集中军权——解除朝中大将和地方节度使的兵权,设三衙统领禁军并与枢密院互相牵制。集中行政权——设参知政事、枢密使、三司使分割宰相的政、军、财权;派文官做知州,与通判互相牵制。集中财权——在各路设转运使,管理地方财政。集中司法权——中央派文官担任地方司法人员。通过以上措施,皇帝掌握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军事、行政、财政和司法等大权,铲除了封建藩镇割据的基础。
(2)特点:强干弱枝;在中央分权的基础上地方分权。
6.发展于元朝
(1)内容:在中央,健全了中央官制,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事务;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辖西藏地区。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
(2)特点:地方行政体系有了重大发展;建立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直接管理制度。
7.强化于明清
(1)内容:明初废丞相,权分六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改大都督府为五军都督府,分离统兵权和调兵权,制定《大明律》,设厂卫特务机构。实行八股取士。清朝沿用明朝制度,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2)特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到顶峰。
三、进步作用和消极作用
1.进步作用:
(1)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有效管理,防止分裂割据;有利于抵御外国侵略;有利于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2)有利于维护国内政局的稳定,为经济文化的发展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和平环境。
(3)有利于政府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大规模的经济文化建设。
(4)有利于各地区、各民族间经济文化的交流,推动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文化在较广阔范围内的传播。
2.消极作用:
(1)经济上束缚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阻碍了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
(2)政治上,专制统治的空前强化剥夺了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言论自由,民主思想和行动受到压制和打击。
(3)思想文化上,专制统治使知识分子脱离实际,阻碍了科技创新和文化的进步。
三 : 明朝皇帝列表-明朝皇帝列表
明朝,中国历史上一个风云诡谲的王朝。从太祖朱元璋立国的那天起,明朝注定就不会安生,因农民起义而生,也因农民起义而灭,可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而太祖朱元璋又是一个充满传奇的人物,下面出国留学网的小编就给大家带来一篇明朝历代皇帝列表,来细数一下明朝的诸位皇帝们。
明朝皇帝列表
一、明太祖朱元璋
明太祖朱元璋(1328-1398),明朝开国皇帝,年号“洪武”,1368年称帝,建立明朝,定都南京。在位31年,死于1398年,时年71岁。在位期间,废除行省制,打击贪官。朱元璋统治时期被称为“洪武之治”。
庙号太祖,谥号开天行道肇纪立极大圣至神仁文义武俊德成功高皇帝。葬南京明孝陵。
二、明惠帝朱允炆
明惠帝朱允炆(1377-1402),太祖孙,皇太子朱标的次子,是明朝第二位皇帝,1398年即位,洪武三十一年(1398年)闰五月,朱元璋驾崩,皇太孙朱允炆继位,改年号建文,称建文帝。在位5年,年号“建文”。朱元璋在世时,大封王室,20多个儿子均封为亲王,分驻各地,惠帝登基后,进行削藩,以统一军事,惹恼诸王,燕王朱棣其兵北京,1402年攻入南京,在靖难之变后下落不明,惠帝一说被烧死,一说外逃。
庙号惠宗,谥号为嗣天章道诚懿渊功观文扬武克仁笃孝让皇帝,清朝乾隆元年上谥号为恭闵惠皇帝,后世有人以其年号而称建文帝。
三、明成祖朱棣
明成祖朱棣(1360年6月1日—1424年8月12日),安徽凤阳人,洪武三年(1370年),受封燕王。 朱元璋去世后,继位的建文帝朱允炆实行削藩,朱棣遂于建文元年(1399年)七月发动靖难之役,四年六月攻入南京,杀方孝孺等人,夺取了皇位。次年改元永乐(1403~1424年)。1421年迁都北京,并下令编纂了《永乐大典》。他统治期间社会安定、国家富强,由于成祖年号为“永乐”,后世称这一时期为“永乐盛世”。死于1424年,时年65岁。在位23年。
原庙号为“太宗”,百多年后由明世宗朱厚熜改为“成祖”。 谥号“启天弘道高明肇运圣武神功纯仁至孝文皇帝”
四、明仁宗朱高炽
明仁宗朱高炽(1378-1425),为明成祖朱棣长子。在位仅十月,终年47岁。在位期间,立皇后皇后张氏。共有子十人,女七人。洪熙元年(1425)五月二十九日。朱高炽猝死于宫内钦安殿。死后葬于北京昌平天寿山献陵。在位期间发展生产、与民休息,为仁宣之治的繁荣打下基础。
庙号仁宗,谥号敬天体道纯诚至德弘文钦武章圣达孝昭皇帝
五、明宣宗朱瞻基
明宣宗朱瞻基(1398年-1435年1月31日),汉族,建文元年年(1399年)二月初九[1]生于燕王府。明仁宗朱高炽长子,永乐九年(1411年)立为皇太孙,数度随成祖征讨。洪熙元年(1425年)即位,年号宣德,成为明朝第五位皇帝。宣德元年(1426年)平定汉王朱高煦叛乱,他和其父一样,比较能倾听臣下的意见,听从阁臣杨士奇、杨荣等建议,停止对交阯用兵,与明仁宗并称“仁宣之治”,宣宗时君臣关系融洽,经济也稳步发展。 宣德十年(1435)正月初三日,逝于乾清宫,享年38岁。
谥“宪天崇道英明神圣钦文昭武宽仁纯孝章皇帝”。六月二十一日葬于明十三陵之景陵。
六、英宗朱祁镇
明英宗朱祁镇。明宣宗长子。9岁即位。初大事权归皇太后张氏,以累朝元老杨士奇、杨荣、杨溥主持政务 ,继续推行仁宣朝的各项政策,社会经济也有所发展。张氏死后,三杨去位,宠信太监王振,振遂广植朋党,启明代宦官专权之端。十四年,瓦剌入犯,听从王振之言亲征,抵土木堡兵败被俘。成王朱祁钰被拥立为帝,改元景泰。元年(1451年),英宗被释回京,被尊为太上皇,软禁于南宫。八年,武清侯石亨等乘景帝病重发动兵变,迎英宗复位,改元天顺。
庙号英宗,谥曰法天立道仁明诚敬昭文宪武至德广孝睿皇帝。葬于明十三陵之裕陵
七、明景帝朱祁钰
明景帝朱祁钰(1428-1457),宣宗次子,英宗被俘后被拥立为帝(1449年),年号“景泰”,即位后,用于谦为兵部尚书,粉碎了瓦喇对北京的进攻,迫使瓦喇放回英宗,英宗放回后,景帝将其软禁,直到1457年,景帝病危时,英宗才又被拥为帝。景帝死于1457年,在位9年时,年30岁。他是明代迁都北京之后,唯一一位没有葬于明十三陵的皇帝。
庙号代宗,谥符天建道恭仁康定隆文布武显德崇孝景皇帝。
八、明宪宗朱见深
明宪宗朱见深(1447-1487),明英宗长子,明朝第八代皇帝。初名朱见浚。土木之变,英宗被瓦剌掳去。景泰三年(1452)明代宗即位后,被废为沂王,天顺元年(1457)英宗复辟,又被立为皇太子,改名朱见深。初年为于谦平冤昭雪,恢复景帝帝号,又能体谅民情,励精图治。在位末年,好方术,终日沉溺于后宫与比他大19岁的宫女万贵妃享乐,并宠信宦官汪直、梁芳等人,以至奸佞当权,西厂横恣,朝纲败坏。
庙号宪宗,谥曰继天凝道诚明仁敬崇文肃武宏德圣孝纯皇帝。葬於明十三陵之茂陵。
九、明孝宗朱佑樘
明孝宗朱祐樘(1470-1505),年号“弘治”,宪宗皇帝第三子。1487年即位,在位期间,孝宗“更新庶政,言路大开”,勤于政事,励精图治,驱除宫内奸臣,任用王恕、刘大夏等为人正直的贤臣,使英宗朝以来奸佞当道的局面,得以改观,明朝再度中兴盛世。史称“弘治中兴”, 被誉为“中兴之令主”。死于1505年,在位19年,享年36岁。
庙号孝宗,谥号“建天明道纯诚中正圣文神武至仁大德敬皇帝”。葬泰陵
十、明武宗朱厚照
明武宗朱厚照(公元1491—公元1521年),年号“正德”,父亲明孝宗朱祐樘,母亲张皇后,公元1505年—公元1521年在位,明武宗是历史上很有争议的一位皇帝。以往很多人认为他荒淫暴戾,怪诞无耻,是少见的无道昏君。然而通过近些年来历史学界的研究,人们对武宗的认识有所改变,有人认为他追求个性解放,追求自由平等,为人却又平易近人,心地善良,是极具个性色彩的一个人。
庙号“武宗”,死后葬于北京十三陵之康陵,谥号“承天达道英肃睿哲昭德显功弘文思孝毅皇帝”。
十一、明世宗朱厚璁
明世宗朱厚璁(1507-1566) ,宪宗孙,父兴献王。1521年即位,年号“嘉靖”,世宗前期颇有一些作为,诛杀宦官,节用宽民,但后期荒淫无度,政治腐败,多次爆发农民起义世宗因服丹药中毒死,在位46年,时年60岁。
庙号世宗,谥号钦天履道英毅神圣宣文广武洪仁大孝肃皇帝。葬于北京明十三陵之永陵。
十二、明穆宗朱载垕
明穆宗朱载垕(1537-1572),世宗第三子,1566年即位,年号“隆庆”。在位7年,死于1572年,时年36岁。
庙号穆宗,后被谥为庄皇帝,葬于北京昌平昭陵。
十三、明神宗朱翊钧
明神宗朱翊钧(1563-1620),穆宗第三子。1572年即位,即位时才10岁,年号“万历”,由皇太后陈氏及李贵妃主持政务。神宗亲政后,深居宫中,荒淫享乐,政治腐败,神宗时,北方努尔哈赤建立后金,窥视中原。神宗在位48年,死于1620年,时年58岁,是明朝在位时间最长的皇帝。
庙号神宗,谥号范天合道哲肃敦简光文章武安仁止孝显皇帝,葬十三陵之定陵。
十四、明光宗朱常洛
明光宗朱常洛(1582-1620),汉族,年号泰昌,明代第14位皇帝,1620年即位,在位一个月。明神宗万历帝长子,母王恭妃。朱常洛是明代传奇色彩最浓的一位皇帝,明宫三大疑案都与他有关,万历皇帝并不喜爱这位太子,他的位置曾一度岌岌可危,苦熬了三十九年之后,他终于得到了梦寐以求的皇帝宝座,但是光宗是一个贪财好色的皇帝,由于淫欲过度,即位当天就病倒了,后因服用丹砂过度,就在他即位的第三十天清晨,这位刚要展翅高飞的皇帝就莫名其妙地去世了,时年39岁。死后谥崇天契道英睿恭纯宪文景武渊仁懿孝贞皇帝,葬于庆陵。《谥法》云:“能绍前业曰光”。
庙号光宗,谥号崇天契道英睿恭纯宪文景武渊仁懿孝贞皇帝。葬于明十三陵之庆陵。
十五、明熹宗朱由校
明熹宗朱由校(公元1605-1627年),明末皇帝,光宗长子,年号“天启”。1620年阴历九月—1627年阴历八月在位,年号天启(1621—1627年),故又称天启帝。明光宗朱常洛长子,父亲光宗在位仅29天便因“红丸案”而暴毙,朱由校经过“移宫案”的风波,为群臣拥立继位。在位7年,因嬉乐过度成病(一说曾落水,留下病根),于1627年服用“仙药”而死,终年23岁,谥熹宗,葬于德陵(今北京市十三陵),是明朝营建的最后一座皇陵。在位时任用宦官魏忠贤,致使政治腐败。努尔哈赤乘机攻占沈阳。天启帝有三男二女,无一长成。终无子,遗诏立五弟信王朱由检为皇帝,即后来的明思宗(崇祯帝)。
熹宗好木工,即位之后不理朝政,魏忠贤等人擅权,朝政日益败坏。天启七年(1627年),落水生病的熹宗服用“仙药”身亡,享年二十三。葬于明十三陵之德陵。又称木工皇帝。
十六、明思宗朱由检
思宗朱由检(1610-1644) ,光宗第五子,1627年即位,年号“崇祯”。即位后,诛杀魏忠贤,颇为勤政,勉力振作,无奈积重难反,各地农民起义不断爆发,北方皇太极又不断骚扰入侵,又崇祯性多疑,刚愎自用。终于在1644年,李自成攻入北京,崇祯帝在景山自缢身亡。时年35岁。死前于兰色袍服上大书“勿伤百姓一人”。
朱由检死后庙号怀宗,后改思宗、毅宗。清朝上谥号守道敬俭宽文襄武体仁致孝庄烈愍皇帝,南明弘光帝上谥号绍天绎道刚明恪俭揆文奋武敦仁懋孝烈皇帝。葬于十三陵思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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