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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劳动保护检查监督管理标准

发布时间:2018-03-26 所属栏目: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 : 劳动保护检查监督管理标准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发电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www.61k.com]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劳动保护管理标准

3 管理职能

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负责公司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归口管理,监督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参与公司劳动保护方面的重大决策、职工伤亡事故及职业病的调查处理等方面的工作。公司人事保卫部全面负责劳动保护的具体工作,负责制订并实施劳动保护管理标准。采购部根据劳动保护管理标准负责对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报废等管理。各生产运行、检修部门负责对劳动保护标准的执行。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建立、健全三级劳动保护监督网络,依法定期进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研究解决各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4.1.1 公司工会成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一般由工会主席担任主任委员。

4.1.2 各分工会成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一般由分工会主席担任组长;工会小组长担任班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

4.2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4.2.1 监督和协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技能。

4.2.2 参加涉及职工劳动安全与健康规章制度的制订,参与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措施、计划和经费投入等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决策、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4.2.3 定期分析研究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反映职工对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督促解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4.2.4 参与公司集体合同的制订和协商,对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条款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保护检查监督管理标准

4.2.5 建立公司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档案,使劳动保护工作制度化。[www.61k.com]

4.2.6 参与职工工伤及职业病的鉴定工作;参与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向上一级工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对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进行研究、分析,总结教训,提出建议。

4.2.7 监督、协助、改善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岗位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做好 “五期”保护工作。

4.2.8 监督检查公司劳动保护设施的维护使用,保障各种劳动保护设施完善有效。

4.2.9 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并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求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支持或组织职工采取必要的避险措施并立即报告。

4.2.10 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公司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2.11 每年不少于2次对公司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各部门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提出整改要求。

4.2.12 每年至少1次与公司行政协商公司的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工作。

4.3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工作职责

4.3.1 宣传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及公司劳动保护管理标准。

4.3.2 经常检查劳动保护设施完好状况,及时发现反映生产中出现的有关安全和劳动保护方面的管理缺陷和薄弱环节,不断改善生产环境和劳动条件。

4.3.3 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各班组的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并同时向公司工会报告本季度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情况。

4.3.4 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切实做好女职工“五期”保护工作。

4.3.5 参与本部门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协助行政查清事故原因,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4.3.6 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危害职工生命和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时,要求立即撤离或停止工作,并及时向公司工会反映。

4.4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职责

4.4.1 协助班组长组织职工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规条例的学习,督促职工提高劳动保护工作意识,加强自我保护能力。

4.4.2 每月检查本班劳动保护工作执行情况,及时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向分工会报告。

4.4.3 发生伤亡或伤害事故,立即组织抢救,协助保护事故现场并报告。

4.4.4 做好班组女职工“五期”保护工作。

4.4.5 发现生产设备、作业环境有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发电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检查与考核。

5.2 按《****发电有限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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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防护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分类

劳动防护用品(又称 “个人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的所配备的一种防护性装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劳动保护_劳动保护用品 -防护配置

[www.61k.com](1)头部防护:佩带安全帽/头盔等,适用于环境存在物体附落的危险;环境存在物体击打的危险。

(2)附落防护:系好安全带,适用于需要登高时(2米以下);有跌落的危险时。

(3)眼睛防护:佩戴防护眼镜、眼罩或面罩,适用于存在粉尘、气体、蒸气、雾、烟或飞屑刺激眼睛或面部时,佩戴安全眼镜、防化学物眼罩或面罩(需整体考虑眼睛和面部同时防护的需求);焊接作业时,佩载戴焊接防护镜和面罩。

(4)手部防护:佩戴防切割、防腐蚀、防渗透、隔热、绝缘、保温、防滑等手套,可能接触尖镜物体或粗糙表面时,防切割;可能接触化学品时,选用防化学腐蚀、防化学渗透的防护用品;可能接触高温或低温表面时,做好隔热防护;可能接触带电体时,选用绝缘防护用品;可能接触油滑或湿滑表面时,选用防滑的防护用品,如防滑鞋等。

(5)足部防护:佩戴防砸,防腐蚀、防渗透、防滑、防火花的保护鞋,适用于可能发生物体砸落的地方,要穿防砸保护的鞋;可能接触化学液体的作业环境要防化学液体;注意在特定的环境穿防滑或绝缘或防火花的鞋。

(6)防护服:保温、防水、防化学腐蚀、阻燃、防静电、防射线等,适用于高温或低温作业要能保温;潮湿或浸水环境要能防水;可能接触化学液体要具有化学防护使用;在特殊环境注意阻燃、防静电、防射线等。

(7)听力防护:根据《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选用护耳器;提供适且的通讯设备。

(8)呼吸防护:根据GB/T18664-2002《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选用。要考虑是否缺氧、是否有易燃易爆气体、是否存在空气污染、种类、特点及其浓度等因素之后,选择适用的呼吸防护用品。

劳动保护_劳动保护用品 -分类

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防护配置,劳动保护用品-分类_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用品

1.传递给人体的能量造成急性伤害的防护方式。

(1)势能转变为动能时,通过介质来吸收和缓冲的防护方式,如安全帽、安全带等。

(2)电能的绝缘防护,如绝缘手套。

(3)利用试剂将急性有害的化学能变为无害的防护方式,如急性有害气体的防毒面具。

(4)给操作人员输送新鲜空气的防护方式,如各种防毒面具。

(5)飞来物体和落体的防护,如安全帽、防护镜等。

2.传递给人体的能量造成慢性伤害的防护方式。

(1)消除化学能的防护,如防护全身的防护服。

(2)吸收、减低噪声能量,如耳塞。

(3)辐射热能的屏蔽,如高温防护服。

(4)放射线的屏蔽,如防紫外线的遮光镜。

3.按人体生理部位分类

头部防护:塑料安全帽,V形安全帽,竹编安全帽,矿工安全帽

面部防护:头戴式电焊面罩、防酸有机面罩类面罩、防高温面罩

眼睛防护:防尘眼镜,防酸眼镜,防飞溅眼镜,防紫外线眼镜

呼吸道防护:防毒口罩,防毒面具,防尘口罩,氧(空)气呼吸器

听力防护:防噪音耳塞,护耳罩,噪音阻抗器

手部防护:绝缘手套,耐酸碱手套,耐油手套,医用手套,皮手套,浸塑手套,帆布手套,棉纱手套,防静电手套,耐高温手套,防割手套

脚部防护:工矿靴,绝缘靴,耐酸碱靴,安全皮鞋,防砸皮鞋,耐油鞋

身躯防护:耐酸围裙,防尘围裙,工作服,雨衣,太阳伴伞

高空安全防护:高空悬挂安全带、电工安全带、安全绳、踩板、密目网

4.按防护用途分类

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酸碱制品,耐油制品,绝缘用品,耐高温辐射用品,防噪声用品,防冲击用品,防放射性用品,防水用品,涉水作业用品,高处作业用品,防微波和激光辐射用品,防机械外伤和脏污用品,防寒用品,农业作业用品等。

劳动保护_劳动保护用品 -相关法律

1996年4月23日劳动部颁发了《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劳部发138号)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号 )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进1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三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为了指导用人单位合理配备、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确保安全生产,国家经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组织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请认真贯彻实施。(www.61k.com]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编制及有关问题说明

一、本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三、 本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必需物品。用人单位应指导、督促劳动者在作业时正确使用。

四、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五、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六、本标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选择了116个工种为典型工种,其他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可参照附录B《相近工种对照表》确定。如油船清洗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从附录B中查得属序号3“加油站操作工”的相近工种,应参照“加油站操作工”的配备标准确定。

七、本标准参照国家标准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用标有代表各种防护性能的字母表示(如cc,fg,hw等,详见附录A《防护性能字母对照表》)。标准中工作服的材质、式样和颜色必须符合有关工种操作安全的要求。

八、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的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九、本标准要求为一部分工种的作业人员配备防尘口罩,纱布口罩不得作防尘口罩使用。

十、防毒护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时更换滤毒罐(盒)。

十一、 本标准中将帆布、纱、绒、皮、橡胶、塑料、乳胶等材质的手套统称为“劳动手套”,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作业中防割、磨、烧、烫、冻、电击、静电、腐蚀、浸水等伤害的实际需要,配备不同防护性能和材质的手套。

十二、 本标准中的“护听器”是耳塞、耳罩和防噪声头盔的统称,用人单位可根据作业场所噪声的强度和频率,为作业人员配备。

十三、 绝缘手套和绝缘鞋除按期更换外,还应做到每次使用前作绝缘性能的检查和每半年合做一次绝缘性能复测。

十四、 对眼部可能受铁屑等杂物飞溅伤害的工种,使用普通玻璃镜片受冲击后易碎,会引起佩戴者眼睛间接受伤,必须佩戴防冲击眼镜。

十五、 生产管理、调度、保卫、安全检查以及实习、外来参观者等有关人员,应根据其经常进入的生产区域,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六、 在生产设备受损或失效时,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漏的作业场所,除对作业人员配备常规劳动防护用品外,还应在现场醒目处放置必需的防毒护具,以备逃生、抢救时应急使用。用人单位还应有专人和专门措施,保护其处于良好待用状态。

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十七、 建筑、桥梁、船舶工业安装等高处作业场所必须按规定架设安全网,作业人员根据不同的作业条件合理选用和佩带相应种类的安全带。(www.61k.com]

十八、 考虑到一个工种在不同企业中可能会有不同的作业环境、不同的实际工作时间和不同的劳动强度,以及各省市气候环境、经济条件的差异,本标准对各工种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种类是最低配备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未作具体规定,由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订本省的配备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发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并规定使用期限。

十九、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工种,各省级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在制定本省的配备标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四 :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用品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用品标准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用品标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2000)
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报告》中的有关要求,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已颁布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产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
三、根据需要,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共同委托有关科研等单位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和标准局可以根据各自的情况和需要,共同组织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并报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标准局备案。
劳动人事部会同国家标准局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数量和分布状况,负责协调和规划监督检验中心站和监督检验站的业务分工和各自承担的检验范围。
四、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站的职责是:
1.向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颁发《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规定颁发新产品鉴定合格证书的产品,可不再颁发《产品合格证》;
2.对领取《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检验证》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产品低于国家标准时,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必要时可吊销其《产品合格证书》;
3.制订并公布检验实施细则和检验费收费办法,报有关部门批准;
4.及时提出产品质量检验结果;
5.监督检验中心站,负责对监督检验站的技术指导和制定统一的检验操作方法。
五、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向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申请《产品合格证书》。产品出厂前,应进行自检,并抽取一定比例的产品送交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进行检验,领取《产品检验证》。
六、生产企业送交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的受检产品样品,应由企业所在地区的劳动部门或标准化管理部门进行“封样”。
七、领取《产品合格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使产品质量长期保持稳定的工艺技术装备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2.设有产品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
八、劳动防护用品出厂时,必须取得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发给的《产品检验证》,并有制造日期和产品说明书。
九、商业经销单位收购、销售的劳动防护用品,要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产品检验证》。
十、使用单位应购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产品检验证》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一、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
十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检验、使用单位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办法。对因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而造成职工伤亡等严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三、各地劳动、标准化管理和商业部门,对执行本办法负责监督检查。
十四、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十五、本办法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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