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经租房十分无奈经租房
经租房 十分无奈经租房
经租房的事确实使人感到十分无奈,明明是错了的东西,就是不肯改正,即使是根据58年6x年当时文件都是明显错误的事,有关政府部门就是不肯解决。
52平方米的房产,对于平民百姓可不是开玩笑的,也是老人一生中重要的资财。老人苦等了几十年,等不及,终于走了,老人在去世前28天,即2011年10月3日,将此事交待于我,我于2011-10-19起陆续向上海市的区政府、市政府、区房管局、市房管局,直至国家信访局,写了8封上访信,至今无果。信有手写邮寄信、有网上信访。
我父亲李司勋,我叫李鑫森,今68岁。
我父亲在上海市复兴公园北门附近有一处房产,这是一幢砖木结构的三层(假四层)小型楼房,面积在156平方到165平方之间,由3个不相干人共有,各占3分之1。我父亲占3分之1,面积52平方米。
这座房子是作为欠债人1951年所欠款的抵债资产,赔给3个债权人的。3个债权人根本不是一家人。没有任何亲戚关系,也没有上下属关系,也就根本没有任何的共同经济生活。
这个三层民居,每层都有客堂间、亭子间等。分割起来非常容易,每个产权人一层即可,也可以适当将不同楼层的主室和付间搭配。
56年时3个产权人委托上海市房地产经租公司经租,1958年以后,再也拿不到房子租息了。
从经租到改造,三人没有对房屋进行明确分割明细,完全是为了政府部门便于管理的原因。58年以后没有分割,完全是房管部门滥用了当时当事人对于政府的信任,不愿意落实政策所致。
从1956年经租到1958年改造期间,我家租住上海市市区石库门式房子底楼后厢房,加一间多户公用厨房。住房阴暗潮湿,不到14平方米,当时我家5人户口,父亲、母亲、姐、哥、我。
现在本人也有直系亲眷在上海居住。
根据58年经租房改造文件,面积要超过150平方米才能纳入改造范围,3个不相干人共有房怎么能作为一户计算呢?
1965年上海房管局自己制定了一个文件,即沪房管发字(1965)2810号,其中第四条规定了“58年前已经分户管业,分开经济生活,具有分家(分户)笔据,房管部门批准分户移转证件,可以同意分户计算出租面积。”3个不相干的人根本没有共同的经济生活,58年之前的之前就是分家分户的,又怎么能作为一户计算?为什么连自己制定的文件都不肯落实?
参考其它省的文件就更不谈了,广东省粤府(1981)79号文件规定“对属于错改的房屋可以退还产权,即经租时,同一产权人名下的所有出租房屋总面积未超过起改点150平方米…”
另外再根据58年经租房改造时应该留有自留房,当时我家5人租住不足14平方米公房居住,是应该留有自留房的,当时未留的可以补留,为什么房管部门却置若罔闻呢?这可是上海房管局自己制定了的文件啊!
沪房管发字(1965)2810号第十八条:“十八、私房改造时,如果房主不住在自有房屋中,租用私房或公房,现在要求保留适当数量的自住房屋,或者自住房屋确实拥挤,要求在出租房屋中给予保留一部分房屋,如何处理?意见:可以参照当前一般居民居住水平给房主调剂自住房;对郊县劳动人民应从宽照顾。对那些现在自住房屋已经不少,无理要求增加自住房的,应坚决拒绝;对过去改造中遗留下来的留房问题,可以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管发字(1965)2810号〗
沪府办发(1991)28号文件第六条:“六、关于留房,…改造时私房全部出租,改造时产权人在本地租借公房或他人私房,当时应留房而没有留房的,…,留房面积一般掌握在人均8~10平方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1991)28号〗
城建部(1985)城住字87号文件第(四)条:“经租房私房房主,原住本地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按当时人口和参照当地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5)城住字87号〗
中国的老百姓是最好说话的了,先恢复发放租息,也能接受,这样一个很低要求,可惜也是无果。恢复发放租息当然是指52平方米的租息。其他二位产权人的租息,应由他们的后人领取,如果有后人的话。
以上是我的经租房的事情。
李鑫森2013-2-5
联系地址: 21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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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千元一幢小洋楼, 其中有鬼
58年后的租息谁拿了?其中有鬼!我父的经租房,1956年经租,1958年停息。58年停息找不到任何公开的文件和领导讲话,难道是经办工作人员自作主张乱作为,还是暗箱操作有贪污。56到58年二年,三个房产共有人总共拿了1千元,上海市中心的一幢三层楼160平方左右的小洋楼就变没了。
给国家信访局第三封信
国家信访局 各位领导:
习总指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作为经租房权利人的第二代,真诚地希望习总的指示不是说说的,是能够落到实处的。经租房第一代当事人在世的可能已经近于零了,第二代也年近古稀、有的甚至已是耄耋之年了,不要把问题再拖到第三代,第四代了,问题会越拖越棘手的。
一、经租房问题大致可分为下述三种情况:
1、上海市房地产经租公司成立于1954年,经租房始于1956年,一些不符合经租条款的民房也被错误经租,例如我父房子,三个没有任何血缘关系,没有任何经济联系的房产共有人,被非法捆绑一起,达到150平方,作为一个经租户,而被经租。
1958年全国开展经租房运动,在经租条款之内及之外的民房被强行经租,有的在1966年文革之前就被停发了租息,有只发了1、2年的。例如我父房子就只发了2年,1956年经租,1958年停息。这种行为,是没有任何公开的、可以告知被执行人的文件作为依据的行为,不管是国家的、还是地方的文件。
2、1966年之前经租,1966年文革中停发了租息,有的发了5年,有的不够5年。
3、在1966年开始的10余年文革中,在经租名义下被强行没收充公的。
二、不花钱的赎买:在中共党史(官方2010版)中引为自豪的城镇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赎买政策,被错误地应用到了人民群众的血汗财产上、被错误地应用到了经租房上,而执行的结果连赎买都谈不上,成了不花钱的赎买,用极少的钱强行购买不可比拟的高值货物。我父房子52~55平方米,我依稀记得每月定息10元,拿了2年,算300元吧,三人共拿了1千元租息,一幢三层楼160平方左右的小洋楼就被赎买。上海市区复兴公园北门附近房地产价值,当时和现在都远远不止这个数!
三、为什么58年就停发了租息?其中有鬼!58年后的租息谁拿了?其中有鬼!
1956年1月18日,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拟定《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开始了各地多个城市,包括上海的私房经租,也就有了我父亲房产委托上海市房地产经租公司经租的事。也就是说,委托经租就是中央书记处所说的‘私房社会主义改造’。
1958年6月8日,武汉的私房改造现场会议,和1958年6月18日第二商业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现场会议上的讲话,掀起了一个全国的经租房运动。这个经租房运动还是中央书记处所说的‘私房社会主义改造’,只是范围更广,户数从不多的城镇民间私房扩大到大部分城镇民间私房。
56年、58年的经租是一回事,可是我父亲房产,56年委托经租和58年纳入社会主义改造,变成了不同的二回事。58年的纳入改造变成了停发租息,为什么会这样呢?只有四种可能:有内部的不公开文件、有上级领导的口头指示、有经办工作人员自作主张乱作为、有暗箱操作的贪污?
2011年11月10日原卢湾区房管局回复和2012年7月9日黄埔区房管局回复有点不同,难道又有玄机?
2011年11月10日上海市原卢湾区房管局回复称:‘1956年由三人共同委托经租,因出租私房超过改造起点,于1958年9月起纳入社会主义改造。’可是56年委托经租和58年的纳入改造根本就是一回事,58年纳入改造怎么就成了停发租息呢?[见附图1]
2012年7月9日上海市黄埔区房管局回复称:‘三人共有房产按一户计算,因出租私房超过改造起点,于1958年9月起纳入社会主义改造。’此回复中根本不提1956年委托经租事实存在,既然是58年9月起纳入改造而经租的,那么58年9月起的租息去了哪里,又是谁领走的呢?[见附图2]
再有些疑问:1958年最后一次拿息,我父亲是带我一起去的,取钱地点是洁而精川菜馆底层店堂里的账台上,凭私章盖章取钱。领取租息地点为什么在洁而精川菜馆内?洁而精川菜馆的老板正是我父亲等三人房产的二楼的租住户,听说后来二楼改成洁而精川菜馆的职工宿舍了,是58年之前、还是58年之后改成职工宿舍的,实在记不清了,在二楼的租房内,我是见过洁而精川菜馆老板一面的,有些印象。
四、问题会越拖越棘手的:经租房权利人的第二代、第三代,有的已移居国外,有的已取得了居住国国籍;有的在外国婚嫁生子,其后代成了华裔外国人或有华人血统的外国人,按照通行的国际法和中国法律,他们、她们都有可能成为经租房权利的继承人;跨国的民事诉讼会更棘手。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为执行生效判决,扣押被执行人商船三井株式会社的船舶。这是一起祖孙三代的世纪跨国民事诉讼,1936年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租借中国中威轮船公司二艘6000吨级轮船,其后占为己有,给事主造成损失的案件。
四、所涉经租房地址在上海市区复兴公园北门附近(过去上海卢湾区,现在上海黄浦区)。当时房屋为三人共有,我父李司勋、王凤岐前辈、周占鳌前辈。
此致
李鑫森敬上
2014-07-08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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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脑发昏,非法停发租息
经租房运动根本就是被大跃进浮夸风冲昏了头脑,所作出的非法的不正常行为。我父经租房甚至在1958年9月就停发了租息,更是没有任何可以公开的、可以告知被执行人的文件为依据的行为,据中共党史(官方2010年12月版)第二卷(上册)第一编和第二编中,用大量篇幅谈到了公私合营、大跃进、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城镇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却找不到影响全国城镇居民居住大局的‘经租房’、‘私房改造’的片言只语。
回避不是办法,改正才是正途,越早越好,不要再拖下去了。
给国家信访局第二封信
国家信访局 各位领导:
致信为讨回我父李司勋经租房之事,经租房地点‘上海市复兴公园北门附近’,过去上海卢湾区,现属上海市黄埔区,1956年经租,1958年停发租息。
我在2012年11月29日,给国家信访局的第一封信中,说了讨回经租房的二个理由,一、非亲非故的不相干三人共有房产不能按一户计算,每人平均55平方米的房产远不够改造起点。二、当时我家五人租住14平方米住房,改造时应留有自留房。
现在再说四点理由:
1、上海市房管部门,58年时取消我父经租房的租息,没有任何法律文件依据。经租是56年到58年及以后的,对小户百姓及对小小户百姓的私房改造的一种形式,改造的内容就是经租,改造不是停止租息。
2011年11月10日原卢湾区住房保障和管理局回复是这样写的:‘1956年由三人共同委托代为经租。因出租私房超过改造起点(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于1958年9月起纳入社会主义改造’。这个回复把改造等同于停发租息,这里有一个偷换概念的问题,改造的方式是经租,改造不是停发租息,把本来是一回事的经租和改造说成了是二回事。而58年停发租息,没有任何文件依据。[见附图1]
2012年7月9日黄浦区住房保障和管理局回复是这样写的:‘共有房产按一户计算。因出租私房超过改造起点(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于1958年9月起纳入社会主义改造’。这里不提什么时候开始经租,同样在混搅改造就是停发租息。[见附图2]
上海从1956年就开始了经租,当时私房业主对于经租的理解也就像现在业主聘请物业公司,由物业公司负责房屋管理、修缮、出租。
1958年4月上海出台了《上海市管理私有出租房屋暂行办法》,提出了私房改造的〈国家经租,依租定租〉及〈三交底四安排〉原则。‘依租定租’就是国家统一管理经营,依房屋出租的租金决定业主的租息。‘三交底’是房屋交底、经济交底、思想交底。‘四安排’是留房安排、定租安排、还债安排、改造后的生活安排。文件肯定了经租房有一定的租息政策原则。
1958年6月8日,第二商业部在武汉召开了私房改造现场会议,掀起了一个全国经租房改造群众运动,1958年6月18日第二商业部张永励副部长在私房改造现场会议上发表讲话。仍旧强调、并要求做到四安排。讲话中提到:“这个做法,因与大跃进的形势相结合,提法响亮,带有很大的鼓励性,房主容易接受。”
1958年8月中央主管机关负责人就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发表谈话(载自1958年8月6日《人民日报》)。负责人说:“目前各地普遍采用的改造形式是〈国家经租、依租定租〉。因为这种形式适合于私房改造的特点…所谓〈国家经租、依租定租〉就是房主把出租的房屋交给国家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统一修缮和统一调配使用,而国家按月付给房主固定的租息。”
1961年5月13日,出台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再一次肯定了国家付给房主固定的租息,定租一般占房屋租金的20%到40%。定租采取一次固定按月付给的办法。
但是上海房管方面于1958年下半年起,在没有任何中央的和上海市的相关文件依据情况下,停发了经租房业主应得的租息。
经租房改造群众运动、58年9月上海停发租息的举动,都是被大跃进浮夸风冲昏了头脑,所作出的非法的不正常行为。2010年12月官方编纂出版的《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上册)第一编和第二编中,用大量篇幅谈到了公私合营、大跃进、农村社会主义改造、城镇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却找不到影响全国城镇居民居住大局的‘经租房’、‘私房改造’的片言只语。
回避不是办法,改正才是正途,越早越好,不要再拖下去了。
2、还是关于改造起点的问题。不相干三人共有房产165平米房产,扣掉我家当时租住的房管局房子(上海市南京西路471弄5号,即江阴路88弄5号,一处房址二个门牌)14平方米面积,再扣除共有人王凤岐前辈当时租住房管局房子(上海市西康路)。共有人周占鳌前辈当时租住房管局房子(上海市江湾万安路),面积就远远小于150平方米,这些房子都是房管局房子,都是有档可查的。
56年上海实行经租,没有相应文件可以依据,1958年4月上海出台的《上海市管理私有出租房屋暂行办法》的原文也没有办法查到,只好参照北京的同时期文件。
1958年6月4日发布的〈北京市私房改造领导小组对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规定〉中的第一款‘改造起点的计算问题’中的第4条‘房主自己的房屋全部出租,又租他人房自住者,原则上以出租和租人房屋数量相抵后的出租数量计算改造起点。’
3、说一说58年文件的4安排中,安排好业主家庭生活这一条,以后的文件中也多有提到病残家庭不应取消租息的条款。我父李司勋有工作,但在56年间突发肺血管爆裂,大口大口吐血用脸盆接,施行肺叶切除手术,在当时医疗条件下,是特别重大的疾病了。母亲患有严重风湿性心脏病,没有工作,也无法操劳家务。哥李庚辰生于1940年,患有癫痫和轻度智障,小学混到5年级再无法读下去了,只得退学。1957年居委安排到贵州工作,半年多后退回上海,这些事在上海的户籍挡案中都是可查到的。1959年农历9月母亲在疾病、忧愁及我哥第一次精神发作中去世,母亲去世后由在外地工作的姐姐接济我哥的生活费,1962年我哥第二次精神发作,从三楼阳台摔下,被好心邻居急送上海长征医院,保住了一条命,1971年1月14日病逝。
4、听说有些地方13级以上国家干部可以发回经租房,我姐夫是14级干部,不知可不可以发回经租房。
上面说了很多,我重申,先恢复发放租息,也能接受。
此致
李鑫森敬上
2013-9-22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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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国家信访局第一封信
国家信访局 各位领导
我是经租房问题产权人李司勋之子李鑫森,今67周岁。所涉经租房地址为‘上海市复兴公园北门附近’(过去上海卢湾区,现在上海黄浦区)。要求返回58年被错误改造的私房,房屋面积在156平方到165平方之间,由3个不相干人共有,各占3分之一。
我父亲在去世前28天(2011年10月3日),将此事交待于我,我即于2011-10-19通过网上政府邮箱,向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交了第一封上访信,至今已写上访信7封,其中有给上海市市政府、黄浦区区政府等手写邮寄上访信3封,因无结果,今上访中央。要求返回58年被错误改造的私房,理由有二个:
1 58年经租房改造时,应留有自留房的问题。
2 对很容易分割的不相干三人的共有房产,不能按一户计算的问题。
具体如下:
1 自留房问题
我父亲在1953年到54年间,作为债权人,获得欠债人1951年所欠款的抵债资产,上海市复兴公园北门附近房屋的3分之1产权(另外2个产权人是周占鳌、王凤歧,各占3分之1)。
1956年委托上海市房地产经租公司经租,1958年以后,再也拿不到房子租息了。
从1956年经租到1958年改造期间,我家居住上海市南京西路471弄5号底楼后厢房,加一间多户公用厨房。住房阴暗潮湿,不到14平方米,地区属牯岭路派出所。(即江阴路88弄5号,一个住址二个门牌号。)当时我家5人户口,父亲李司勋、母亲孟秀梅、姐李素巧、哥李庚辰、我李鑫森。
在自留房问题上,中央城建部文件和上海市地方文件均有明确说法。据城建部(1985)城住字87号文件第(四)条、沪办发(1991)28号文件第六条、沪房管发字(1965)2810号第十八条。
所有中央和上海地方,甚至是上海市房管局的文件都指明,当时56到58年改造期间应留房而没有留房的,可以补留房。可是有关房管局就是不愿意落实,即使是自己制定的文件都不愿执行。
【沪房管发字(1965)2810号第十八条:“十八、私房改造时,如果房主不住在自有房屋中,租用私房或公房,现在要求保留适当数量的自住房屋,或者自住房屋确实拥挤,要求在出租房屋中给予保留一部分房屋,如何处理?意见:可以参照当前一般居民居住水平给房主调剂自住房;对郊县劳动人民应从宽照顾。对那些现在自住房屋已经不少,无理要求增加自住房的,应坚决拒绝;对过去改造中遗留下来的留房问题,可以按照上述原则处理。”〖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管发字(1965)2810号〗】
【沪府办发(1991)28号文件第六条:“六、关于留房,…改造时私房全部出租,改造时产权人在本地租借公房或他人私房,当时应留房而没有留房的,…,留房面积一般掌握在人均8~10平方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制订的《上海市处理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1991)28号〗】
【城建部(1985)城住字87号文件第(四)条:“经租房私房房主,原住本地应留而未留自住房的,可按当时人口和参照当地住房的一般水平,补留自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5)城住字87号〗】
2 关于对很容易分割的不相干三人的共有房产,不能按一户计算的问题。
上海市复兴公园北门附近房,我父李司勋所持产权面积也就是52平方米上下,距58年‘改造起点’150平方米还很远。
据沪房管发字(1965)2810号文件第四条所述,上海市复兴公园北门附近不相干的三个产权人,李司勋、周占鳌、王凤歧,根本没有任何亲戚关系,也没有上下属关系,因此也就根本没有文件所称的共同经济生活,不存在文件所指的1956、1958年之前,还是1958年之后分家分户的问题。也就是说,1956、1958年之前,不相干的三人是早已分家分户的,之前的之前早已分家分户,符合沪房管发字(1965)2810号文件所要求的分户计算出租面积的条件。所以不能作为一个房产户来办的。
从经租到改造,三人之所以没有明确分割明细,是因为为了政府部门便于管理的原因。58年以后没有分割,完全是房管部门滥用了当时当事人对于政府的信任,不愿意落实政策所致,且沪房管发字(1965)2810号文件也没有规定现在不能分割。
复兴公园北门附近是一幢砖木结构的三层房子(假四层),每层有客堂间、亭子间等。分割起来非常容易
每个产权人一层即可,也可以适当将不同楼层的主室和付间搭配。因为本人已经退休,很想回沪居住,住在底楼比较方便,而且本人也有直系亲属在上海居住。
载有分户计算面积的有关规定的沪房管发字(1965)2810号文件,是有上海房管部门自己制定的文件,不知为什么不愿执行。
【〖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关于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房管发字(1965)2810号〗文件第四条:“在市区主要以房管部门发给的有关所有权状等证件为准。凡是已经分户管业,分开经济生活,具有分家(分户)笔据,房管部门批准分户移转证件,可以同意分户计算出租面积。过去已经改造的可以按照这个原则处理。如果只有分户的土地权状且房屋不能分开,仍为共有性质的,原则上仍作一户计算。在郊县,如果在一九五八年以前确实分家并有分产分居证件或周围群众证明,一般可以同意其分户计算出租房屋面积,在一九五八年以后分产分居的,如系地主、富农、资本家成份,要从严掌握。”】
【参照广东省有关文件所述:“对属于错改的房屋可以退还产权,即经租时,同一产权人名下的所有出租房屋总面积未超过起改点150平方米…”〖《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城建局<</B>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的房产政策,处理好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的报告>》(粤府〔1981〕79号文)〗】
3 另外
据我父亲在世时所说,有复兴公园北门附近房产,面积52平方米。先恢复发放租息,也能接受,当然是指52平方米的租息。其他二位产权人的租息,应由他们的后人领取,如果有后人的话。
此致
李鑫森敬上
2012-11-29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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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1
附图2
二 : 无锡租房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 : 无锡租房合同
无锡租房合同一: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______室______厅______卫,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 该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任改变房屋用途。 第二条 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该房屋租金为( 币)_______________元/月。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三条 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_______________元整。租金按〔月〕〔季〕〔年〕结算,由乙方于每〔月〕〔季〕〔年〕的第______个月的______日交付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出租该房屋前办妥。出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物品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物品经双方清点交接无误。如乙方造成甲方的财物被盗、去向不明、火灾、损坏等,需照价赔偿。 第六条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七条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1.水、电费; 2.煤气费; 3.电话费; 4.物业管理费。在租赁期,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第八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条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第十一条 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按年度须向对方交纳年度租金的_____%作为违约金。乙方逾期未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____%向乙方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居间方执一份。本合同经三方签字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居间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无锡租房合同二: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出租]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预出租方(甲方):_________[预租]
预承租方(乙方):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锡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_________(出租/预租)的_________(房屋/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出租或预租房屋情况
1.1 甲方_________(出租/预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本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路_________(弄/新村)_________(号/幢)_________室(部位)_________(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_________([出租]实测/[预租]预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房屋类型为_________,结构为_________.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甲方已向乙方出示:
(一)[出租]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_________;[证书编号:_________]。
(二)[预租]预售许可证[许可证编号:_________]。
1.3 该房屋的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条件的要求;现有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和甲方同意乙方自行装修和增设附属设施的内容、标准及需约定的有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分别在本合同附件(二)、(三)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_________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2.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上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三、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出租]房屋租赁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预租]房屋租赁期自预租商品房使用交接书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3.2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返还。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_________个月,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出租]月租金总计为(_________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_百_________十_________元_________角整)。[预租]月租金由甲乙双方在预租商品房交付使用书中按实测建筑面积计算面积计算确定。该房屋租金_________(年/月)内不变。自第_________(年/月)起,双方可协商对租金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宜由甲、乙双方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4.2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__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需按日租金的_________%支付违约金。
4.3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如下:_________.
五、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5.1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庆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_________个月的租金,即(_________币)_________元。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归还乙方。
5.2 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煤气、通讯、设备、物业管理、_________等费用由_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
5.3 _________(甲方/乙方)承担的上述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支付方式和时间:_________.
六、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6.1 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6.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6.3 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6.4 除本合同附件(三)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七、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7.1 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期届满后的_________日内返还该房屋,未经甲方同意逾期返还房屋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_________元/平方米(_________币)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7.2 乙方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合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甲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八、转租、转让和交换
8.1 除甲方已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同意乙方转租外,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居住房屋,不得分割转租。
8.2 乙方转租该房屋,应按规定与接受转租方订立书面的转租合同。并按规定向该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农场系统受理处办理登记备案。
8.3 在租赁期内,乙方将该房屋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房屋进行交换,必须事先省得甲方书面同意。转让或交换后,该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或交换人应与甲方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并继续履行本合同。
8.4 在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售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九、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9.1 甲、乙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一)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
(二)该房屋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
(三)该房屋毁损、灭失或者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设定抵押,现被处分的。
9.2 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月租金的_________倍支付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一)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______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二)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三)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四)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五)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装染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六)乙方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_________月的;
(七)_________.
十、违约责任
10.1 该房屋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甲方同意减少租金变更有关租金条款。
10.3 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路性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0.4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提前收回天数的租金的______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5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________(恢复房屋原状/赔偿损失)
10.6 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足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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