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一: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xx年年10月4日入住被申请人妇产科分娩,于6日0时55分接受被申请人施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1时03分顺利产下一男婴,并安全返回病房,婴儿于1时08分转被申请人儿科治疗,转科诊断:1、早产极低体重儿,2、新生儿肺透明膜病。鉴于婴儿肺透明膜病,需要使用机械通气机(呼吸机)进行机械通气治疗,在医护人员告知后,申请人当即签字同意被申请人采取该措施治疗。但因被申请人缺乏充足的治疗设备(其呼吸机正在使用),致使被申请人束手无策,一直没有对婴儿进行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更甚的是,直至3时05分,被申请人才迟迟告知申请人建议转茂xx市人民医院呼吸机辅助通气治疗。申请人为抢救孩子,使其能及时得到治疗,二话没说,亦当即签字同意转院。可是,直至4时,被申请人才迟迟办理转至xx市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收治婴儿后,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出具转院记录,需要重新化验、诊断,确诊病情,至5时,才使用呼吸机治疗。
被申请人在婴儿病历中记录使用固尔苏治疗,有诸多疑点:一是固尔苏价格昂贵,被申请人使用固尔苏没有记录使用时间,其记录顺序反而出现在出院以后;二是被申请人医嘱与处方为不同医生书写,伪造假处方的可能性很大,因被申请人在要求申请人购买固尔苏时并未开具处方,只是书写一便条,申请人凭该便条到收款处交款,凭收款单到药房取药,整个过程从来没有过处方的出现;三是申请人领取的药品性状与固尔苏不符,固尔苏为低温保存的水剂,申请人所领的药品为常温状态下的粉剂;四是固尔苏的使用需要与呼吸机配合,没有呼吸机显然不能使用固尔苏,即是说,在病房没有呼吸机情况下使用固尔苏是违规的;五是如果使用了固尔苏,在8小时内不能吸痰,被申请人在转院前没有出具转院记录,实为掩盖其没有使用固尔苏的结果。
婴儿到xx市人民医院后,经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因婴儿出生后需要及时使用呼吸机辅助治疗,而被申请人没有该设备,使婴儿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长期处于低氧状态,最终导致肺出血死亡。这一损害结果,完全是被申请人的过失行为所致。
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证实被申请人的过错,特向贵局提出医疗鉴定申请,请求贵局依法给予鉴定。
此致
xx市卫生局
申请人: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二: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1177字)
申请人: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
申请人: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11月13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使病人的感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在诊断结论出来后,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还不及时告知病人家属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使病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了草率的治疗和护理,造成病人身体损害,病情迅速恶化,最终导致死亡。
四、被申请人在病人死亡后,其工作人员对病人的死亡原因的解释前后不一致,先前说是“肺血栓”,过后又不承认(此有病人的亲属及校方、同事的质询为证)。对院方的此做法,让人难以理解,使申请人有理由相信院方在对病人的死亡原因上,有推托医责的嫌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抢救不力,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并且未履行告知义务,造成病人病情恶化,最后不治身亡,因果关系明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现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此致
区卫生局
二 : 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黄xx,女,1969年9月14日生,住xx县响石镇新河街21号。联系电话:150824xxxx
被申请人:xx县中医院。住址:xx县康复中路
法定代表人:张xx 联系电话:0832-391xxxx 13990xxxx
被申请人:xx市第一人民医院。住址:xx市沱中路31号。
法定代表人:李xx 联系电话:0832-210xxx
申请事项:请求省医学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医疗纠纷一案,经xx市医学会于xx年9月14日作出xx医鉴[xx]0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三级甲等医疗事故,xx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轻微责任。申请人不服xx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理由如下:
鉴定书的“分析意见”成因不清,自相矛盾,鉴定结论不能令人信服。本医疗事故应由xx市第一人民医院和xx县中医院对该医疗事故承担连带完全责任。
一:申请人对鉴定书“分析意见”的第一项“xx县中医院于xx年3月对病员黄xx患急性肠梗阻的诊疗过程,由于xx县中医院不能提供当时的完整的病历资料,无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有异议,而是xx县中医院根本没有提供黄xx第一次住院肠梗阻造瘘手术的病历资料,造成不能对xx年3月黄xx患急性肠梗阻住院,xx县中医院违反医疗常规对黄xx做造瘘手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xx市医学会鉴定书中的争议要点:“患方xx县中医院第1次手术处置不当行造瘘术”错误,黄xx一直主张的是xx县中医院违反医疗常规对其做造瘘手术是医疗事故。
xx年3月黄xx患急性肠梗阻住院,xx县中医就应该要黄xx禁食和禁服药物,应该为黄xx进行胃肠减压和肛管排气,xx县中医院没采取上述措施,在不该做造瘘术的情况下为黄xx做造瘘术,也没对黄xx做病理检查。相反xx县中医院是让黄xx口服吗丁啉和几大瓶甘露醇,氯化钠,造成黄xx病情加重,违反医疗常规对黄xx做造瘘手术。
二:申请人对鉴定书“分析意见”的第二项前半部分“xx年9月黄xx第二次手术,由于xx市第一人民医院快速石腊切片的病理报告将病人炎性组织误诊为“低分化腺癌”,直接影响了手术医生对病人的预后判断,从而放弃了粪瘘闭合的最佳手术时机”,没有异议。但是对后半部“xx县中医院出院医嘱“门诊随访”,而患者没提供门诊随访记录,与疾病的延误也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十年前医疗技术限制及快速冰冻切片检查的局限性。而xx市第一人民医院快速石腊切片诊断结果与病人黄xx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负轻微责任”,有异议,现从以下几方面论证。
1:xx市医学会认定了“xx市第一人民医院快速石腊切片的病理报告将病人炎性组织误诊为“低分化腺癌”,直接影响了手术医生对病人的预后判断,从而放异了粪瘘闭合的最佳手术时机”,就应得出与病人黄xx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负完全责任的结论,怎么能说成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负轻微责任呢?可谓xx市医学会成因不清,自相矛盾,偏袒医院。
2:申请人黄xx认为“十年前医疗技术限制及快速冰冻切片检查的局限性”,不是本病例医疗事故的原因,不能作为医方将黄xx误诊为低分化腺癌的其它因素,除非医方能证明xx年黄xx的快速冰冻切片的病理分析在当时的技术能力下,就只能诊断为低分化腺癌,否则xx市第一人民医院“低分化腺癌” 的误诊就是本病例医疗事故的唯一原因。
就如xx市第一人民医院在第一次鉴定会上引用《手术中病理诊断图鉴》总论“…..冰冻切片准确率多报告为94%一97%”来说明其没有责任一样,申请人认为《手术中病理诊断图鉴》是学者编书的观点,它不是国家权威部门卫生部的文件,所以不具有公信力。退一步说就算《手术中病理诊断图鉴》的这种说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做为患者黄xx是不懂医学的,黄xx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黄xx看到的是病理诊断报告上清晰的五个字“低分化腺癌”,那么作为医院,当时院方就应该在病理诊断报告上注明其低分化腺癌准确率为94%一97%,以及快速冰冻切片检查有局限性,并建议复查和做其它检查(比如做肿瘤系列检查、ct铺助检查及建议到上级医院检查)以确诊,xx县中医院同样没有建议黄xx复查和做其它检查以确诊,而仅仅根据xx市第一人民医院错误的病理诊断报告,也就认定黄xx是低分化腺癌,终止了黄xx的肠道贯通手术(见xx县中医院黄xx肠道贯通术的病历),所以这不是医方能减轻责任的理由,其责任主体是xx市第一人民医院和xx县中医院,两家医院对该医疗事故应承担连带完全责任。
3:xx市医学会以“xx县中医院出院医嘱“门诊随访”,而患者没提供门诊随访记录,与疾病的延误也存在因果关系”就更为荒谬可笑。
首先:xx县中医院出院医嘱“门诊随访”,这是放在申请人黄xx病历中的,而病历在医院保存,申请人黄xx根本就不知道医生医嘱上有“门诊随访”。在xx县中医院认为黄xx是低分化腺癌而放弃了对其做肠道贯通手术时,申请人黄xx也只有相信医院,认为自已是低分化腺癌,出院后就一直在家等死,故xx市医学会不能归结于黄xx没提供门诊随访记录,与疾病的延误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申请人黄xx门诊随访不随访与本病例的医疗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更谈不上与疾病的延误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说医方在黄xx出院时明确告诉:“黄xx疑似低分化腺癌,门诊随访,定期复查或到上级医院检查”,而黄xx又没门诊随访,定期复查或到上级医院检查,黄xx的主要责任无可厚非,遗憾的是xx市第一人民医院病理诊断报告上清晰的五个字是低分化腺癌,xx县中医院黄xx肠道贯通术的病历也确诊黄xx为低分化腺癌,黄xx出院后就算门诊随访也改变不了xx市第一人民医院将黄xx的冰冻切片病理分析报告为低分化腺癌的事实。门诊随访是要出费的,只有傻子和有钱人才会在明知自已是恶性癌症后仍然向医院丟钱,对于广大群众和农村人,没有人会在知道自已是恶性癌症的情况下还向医院丟钱,黄xx可是个没有经济能力的农村妇女,在医方明确告之自已是低分化腺癌后就只有在家等死,怎么会还去医院门诊随访向医院丟钱。
纵观全国各级医院在病人出院时都有门诊随访的医嘱,就如餐厅吃饭的客人走时,服务员都会有“欢迎下次光临”的礼节性的口头禅以招揽顾客回头消费,如果医院都用了这句简单的“门诊随访”招揽顾客回头消费的口头禅就能免责,那么医院就不会发生医疗事故,就是医方因过错把人医死了也可以叫死者门诊随访,死者不来门诊随访就是死者自已责任。
其三:xx县中医院出院医嘱上的“门诊随访”,概念不清,无具体医嘱内容,门诊随访什么是不清楚的,黄xx看到的是xx市第一人民医院病理诊断报告和xx县中医院医嘱上 “低分化腺癌”的诊断结果,她就只能理解为:“门诊随访”就是拿钱去做放化疗,黄xx果真去“门诊随访”做了放化疗,那么给黄xx带来的是什么样的后果,在此我就不多说,从这一层讲,黄xx没“门诊随访” 既避免了对自身造成更大的损害,同时也避免了医院因此造成的更大损害后果,可xx市医学会却认为是黄xx没“门诊随访”就是她的过错,实乃荒谬。
其四:病人在医院住院治疗是一种医疗合同,该合同始于病人住进医院时,终于病人出院止,合同履行完后该合同对任何一方的行为都没有约束力,也就是说本病例当合同履行完后,黄xx出院,医方的医疗事故就已形成,它不以任何事情发生而改变,谈不上黄xx门诊随不随访的问题。
当黄xx得知她是低分化腺癌时就如一个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囚,在等待随时执行死刑。黄xx忍受着死亡的恐惧和威胁,终日以泪洗面,生活在恐惧和焦虑当中,惶惶不可终日,其精神上受到的打击是难以想像的。一个被误诊为恶性癌症的30岁的农村妇女,她以超人的毅力,十年来提着屎袋,闻着恶臭,不能感受正常人排便的畅快,忍受了十年死亡的恐惧和威胁,不能过一个正常人应有的充满希望和快乐的生活,十年,人生有多少个十年,又有多少个青春十年,医方的误诊,阻止了对黄xx肠道贯通手术,黄xx丧失了最佳肠贯通时期,造成黄xx现在要做肠道贯通手术几乎不可能(见黄xxxx年在xx二院做肠道贯通手术的病历),可是xx医学会却做出荒唐的结论“医方负轻微责任”。
综上所述:xx市医学会认定“xx年9月黄xx第二次手术,由于xx市第一人民医院快速石腊切片的病理报告将病人炎性组织误诊为“低分化腺癌”,直接影响了手术医生对病人的预后判断,从而放弃了粪瘘闭合的最佳手术时机”这足以说明本病例完全是医方的误诊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而xx市医学会却以“xx县中医院出院医嘱“门诊随访”,而患者没提供门诊随访记录,与疾病的延误也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十年前医疗技术限制及快速冰冻切片检查的局限性。得出xx市第一人民医院快速石腊切片诊断结果与病人黄xx的损害后果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负轻微责任”,的自相矛盾的荒谬结论没有科学依据,总之这些都不是该医疗事故的其他因素,本医疗事故的直接唯一原因就是:xx市第一人民医院错误的病理诊断报告“低分化腺癌”是病人黄xx的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xx县中医院没有建议黄xx复查和做其它检查以确诊,而仅仅根据xx市第一人民医院错误的病理诊断报告,也就认定黄xx是低分化腺癌,终止了黄xx的肠道贯通手术也是病人黄xx的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恳请省医学会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再次作出公正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致
四川省医学会 申请人:黄xx
xx年十月二十日
三 : 医疗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悦(刘惠霞婴)
住址:龙川县老隆镇华光市场
联系电话:13536768209、0762-6772130
委托代理人:刘庆华
电话:13536760059
被申请人:龙川县妇幼保健院。
申请事项: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鉴定。
简要过程:
2011年4月21凌晨,刘惠霞入住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宫缩于上午7时,8时30分开始进行自然分娩,因持续性枕横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自然引产,故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进行。
10时30分,院方与刘庆伟(刘悦父亲)签订剖宫产手术知情同意书。
10时55分,刘惠霞进行院剖宫手术产下一男婴——刘悦。
因自然分娩未能如愿而实施剖宫手术产下婴儿,导致婴儿轻度窒息及胎黄吸入综合症——见龙川妇幼保健院病历。
4月22日晚上11点左右,院方工作人员通知婴儿家属,婴儿病情危重,婴儿家属到达后,院方工作人员说明了婴儿病情的严重性。
婴儿家属知道情况后,要求婴儿转院治疗,但院方工作人员多次误导刘悦家人及亲属放弃转院治疗,并说出一些如继续治疗,就是婴儿抢救过来,但后续的康复治疗将是非常漫长。刘悦的亲属都基本听从了院方工作人员的劝告,同意不再转院治疗,但刘悦的父亲(刘庆伟)态度非常坚决,非要转院治疗,故在院方工作人员的安排下,于4月23日凌晨8点左右联系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实施转院工作安排。
4月23日16时30分,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的专业救护车终于出现,于是,刘悦便转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继续治疗。
……
一、2011年4月23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右侧脑实质出血声像;
二、4月25日,新生儿科病房二维超声检查报告提示:右侧大脑管膜下暗区声像;
三、2011年5月10日,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诊断结果:1、脑性瘫痪;2、胼胝体发育不良?
四、2011年8月10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ct检查报告:1、双侧基底节区脑软化灶;额、顶叶脑白质发育不良,考虑为hie后遗症改变;2、未除外胼胝体发育不良。
五、以上四点详细记录见《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患者病历》。
总述:
1、婴儿在出生前,胎儿检查正常;
2、产妇在生产前,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判断应该是顺产还是剖腹产;
3、院方工作人员未能正确判断应该是顺产还是剖宫产,导致小孩窒息及右脑出血,直接使婴儿脑性瘫痪;
4、院方工作人员明知院方医疗技术及设备有限,未能及时要求婴儿家人及亲属将婴儿实施转院治疗,并还多次阻挠婴儿家人及亲属放弃对婴儿的抢救;
5、因婴儿家属文化程度只有初中水平,况且对于医疗方面知识一窍不通,故院方工作人员对婴儿家属的阻挠及误导,耽误了对婴儿的最佳抢救时机。
6、上述2、3、4、5点原因,直接导致婴儿脑性瘫痪,故龙川县妇幼保健院负有全部不可推卸的责任。
申请要求:
1、婴儿在广东省妇幼保健院住院及康复治疗费用已近10万,好在近年来国家政策好,实施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治疗费用可以报销一部分;
2、后期的治疗及康复治疗,因高昂的费用婴儿家属已无力承担,故要求院方承担应该承担全部的责任。
此致
河源市卫生局
敬礼
申请人:
本文标题: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