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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赦四类服刑罪犯-哪些犯罪属于刑事犯罪类型

发布时间:2018-01-20 所属栏目:suv属于哪种车辆类型

一 : 哪些犯罪属于刑事犯罪类型

我国隔几年就会对刑法进行一次修订,这是为了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细心的人会发现,刑法中的条文都是进行了归类的,也就是大家理解的刑事犯罪类型。那么我国的刑法条文中哪些犯罪属于刑事犯罪类型呢?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 12 个罪名。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体包括: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坏交通工具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分则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具体又分为八类:

( 一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二 )走私罪

( 三 )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四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五 )金融诈骗罪

( 六 )危害税收征管罪

( 七 )侵犯知识产权罪

( 八 )扰乱市场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具体包括: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制职工劳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具体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聚众哄抢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设施勒索罪,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 12 个罪名。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具体又分为九类:

( 一 )扰乱公共秩序罪

( 二 )妨害司法罪

( 三 ) 妨害国 ( 边 ) 境管理罪

( 四 )妨害文物管理罪

( 五 )危害公共卫生罪

( 六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七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八 )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九 )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以上就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事犯罪的类型,对于每一种具体的犯罪都可以归到上述其中犯罪类型中。每一类型的犯罪侵犯的客体都是不同的,这点还请大家多注意。律师36为您整理编辑本篇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二 : 赦过宥罪

赦过宥罪
拼音shè guò yòu zuì
简拼sgyz
近义词
反义词
感情色彩褒义词
成语结构联合式
成语解释指赦免过错,宽恕罪行。
成语出处《易·解》:“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
成语用法作谓语、定语;用于处事等
例子思所以议狱缓死,赦过宥罪,庶因大变,与之更始。★《晋书·孝武帝纪》
产生年代古代
常用程度一般

三 : 为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拟特赦四类服刑罪犯

为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拟特赦四类服刑罪犯

  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4日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说,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者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国家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特赦,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从党和国家层面看,可以展示我们党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树立我国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国形象。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层面看,有利于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体现慎刑恤囚的历史传统,形成维护宪法制度、尊重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从实际效果看,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发挥特赦的感召效应,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李适时介绍了草案拟予以特赦的四类罪犯: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于突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的主题,体现本次特赦的历史意义。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曾经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作出过贡献,符合本次特赦目的。草案规定对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三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对这类人员予以特赦,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也符合国际上通行的人道主义赦免原则。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已体现了对75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予以从轻处罚的精神。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几种严重犯罪的罪犯除外。对这类罪犯予以特赦,体现了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能够实现刑法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同时,考虑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他们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李适时说,为避免出现“刚判即赦”的情况,草案将特赦对象确定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关于特赦的执行,草案规定,自决定施行之日起,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服刑罪犯,经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即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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