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安全检查和隐患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及时制止和纠正“三违”行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有效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车间和班组等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的管理。
3.遵循原则:
3.1“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2“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
4.职责:
4.1生产质量总监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htm>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逐步解决各类安全隐患。
4.2公司安委会负责各类安全检查的综合管理,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督促各类隐患整改工作。
4.3生产管理部负责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对公司进行全面或重点检查,节前的安全检查,以及每季度的安全检查。负责消防、易燃易爆物品、易制毒品等物品的使用、存储的监督检查。负责女工特殊保护、劳动合同中安全生产部分的执行、班组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4.4车间(班组)负责人:各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部门技术员配合一把手做好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工作,进行每周安全自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辖范围的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负责。
4.5工会参与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和督促实施隐患整改。
5.安全检查:
5.1基本要求:
5.1.1公司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安全标准化有效实施。
5.1.2安全检查必须明确目的、要求、内容和计划。各种安全检查均应编制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果等内容。
5.1.3检查人员应深入现场,紧密联系生产员工,认真细致开展检查,要认真听取员工意见;发现的问题应组织和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或者实施整改。
5.1.4各类检查应做好相应检查记录,对所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人员。
5.2检查形式、内容和要求:安全生产检查分为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性检查和节假日检查等;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账,并与责任制挂钩。
5.2.1综合性安全检查:综合性安全检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检查各类规章制度、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工艺安全管理、设备安全管理、设备检修安全、公司内交通与贮运安全、防护器材和消防器材、职业卫生防护等方面。公司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车间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班组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周开展一次。检查内容和要求见附表(1-3)。
5.2.2专业性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包括电器设备安全检查、防火防爆及消防安全检查、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安全检查、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机械设备安全检查、厂房建筑安全检查。专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检查内容和要求见附表(4-9)。
5.2.3季节性检查:季节性检查分别由各部门的负责人,根据当地的地理和气候特点组织本系统人员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洪、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见附表(10)。
5.2.4日常安全检查:日常检查分岗位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应认真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职责,通过点检表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危险源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逐级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安全管理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巡回检查台帐。检查内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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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见附表(11-12)。
5.2.5节假日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是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的检查。每年“国庆节”、“春节”等重大节日前进行,检查内容和要求见附表(13)。
6.隐患整改:
6.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保障:安全生产费用实行实报实销的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在可能情况下在上月制订资金使用计划,当急需资金进行隐患治理时可以在应急资金中列支,以确保生产安全。财务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必须及时支付。
6.2在各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人员。同时按照自身职责督促隐患整改:能现场整改的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整改。隐患整改时间较长、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或本部门无力解决的,立即报公司安委会,由公司安委会核查确认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不得拖延。将事故隐患的相关信息及时填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台帐》。
6.3隐患整改要做到“五定”(定整改项目、定整改负责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资金、定完成期限),各车间、班组能整改的隐患不得推给上级部门和公司领导。
6.4因技术或其它条件限制不具备整改条件、一时无法整改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
6.5对重大事故隐患,应报上级安全部门备案;在整改前无法保障安全生产的,应停产整改。
6.6隐患整改完成以后,督促整改的部门应进行验收并记录整改结果。整改不到位、验收不合格的,应重新督促整改,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
6.7对在工作中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提出隐患整改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在预防和控制事故方面表现突出的有功人员,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6.8重要事故隐患应建立专门档案,长期保存。
二 : 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和内容
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工作。
3 定义
3.1事故隐患的含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2事故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一、二、三级
1)一级重大事故隐患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三级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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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4 职责
主要负责人负责全厂隐患自查带头工作,并签发全厂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对全厂性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车间领导负责生产车间隐患自查工作;并签发车间级隐患整改通知单;各车间成员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车间领导负责对生产车间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隐患排查专家组负责专家隐患排查工作:并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各部门车间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负责进行整改并且对隐患的整改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并填写《隐患整改回执单》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隐患排查专家组对隐患整改情况的验收。
安全部编制安全检查计划,管理各项安全检查表。
定期评审修改安全检查表。
主要负责人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5 工作要点
5.1隐患自查
企业开展全厂性隐患自查每月不少于1次;生产车间开展隐患自查每周不少于1次;班组(工段)每天或每班应检查各岗位、工艺设备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好情况,是否存在事故隐患。企业主要领导和各分管领导应亲自参加全厂性检查活动,并随机抽查车间、班组隐患自查情况,对发现的重要情况应及时研究整改;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安全员应深入车间班组,督促、规范和指导隐患排查工作。
5.2重点部位“九必查”
企业在隐患排查中应突出重点,做到“九必查”:
1)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企业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部位的安全运行状况必查;
2)工艺技术管理、“工艺变更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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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备维护保养、主体设备、等设备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4)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必查;
5)设备检修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环节的防火、防爆制度执行情况必查;
6)企业防雷、防汛、防台风、防构建筑物倒塌、防静电、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必查;
7)岗位操作人员接受安全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持证上岗、劳动保护、自觉执行操作规范和应急处置技能情况必查;
8)企业应急救援预案、救援物资储备、与当地政府部门应急联动机制、“清洁下水”防止环境污染措施情况必查;
9)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设立批准、安全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审查程序执行情况必查;
5.3隐患排查情况定期报告
企业建立班组、车间(部门)、企业、安监部门逐级报告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的机制,即:班组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给车间;车间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上报厂级领导;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企业发现重大隐患和紧急情况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6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
6.1重大事故隐患申报
1)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向当地县(市、区)安监局申报,由县(市、区)安监局公示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2)二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省辖市安监局,由省辖市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3)一级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逐级上报至省安监局,由省安监局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整改。
4)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
6.2重大事故隐患专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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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论证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可行性,并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的技术措施和应急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6.3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
企业对确定的重大隐患项目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
(1)评价报告与技术结论
(2)评审意见
(3)隐患治理方案,包括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4)治理时间表和责任人
(5)竣工验收报告
7 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公司每年拿出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影响大的隐患。建立隐患排查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根据全年安全工作计划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在企业销售收入中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四的比率拿出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整改。在提取安全费用的同时,一并提取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对新发现的隐患,要随时增加整改资金,保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由主要负责人负责对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门管理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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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31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试行)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全市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交通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督查。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为主”和“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本制度所称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职责分工
(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城区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在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同时,还应向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七)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八)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杭州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对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重大隐患治理给予指导、帮助。
(九)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重大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上报申请市政府、省政府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级以上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协调和督查工作。
三、隐患排查
(十)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十一)安全隐患按危险程度和整改难度可分为三级:
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生产经营单位自身能够完成整改的,但需?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lt;BR> 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需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按规定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班组每周至少开展一次排查,车间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企业(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排查。
(十三)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应每月对本辖区、本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抽查,对存在的较大隐患和重大隐患应每半月至少组织一次督查。
(十四)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检查或督查。
四、隐患治理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治理的主体,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组织治理。一般隐患应立整立改,及时消除隐患;较大隐患应成立专项治理小组,限期治理;重大隐患应制定整治方案,实施分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六)重大隐患治理原则上实施三级挂牌督办治理,即采取“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市交通主管部门”三级挂牌督办治理。
(十七)存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成立以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的重大隐患治理小组,组织专家组评估,制订整改方案。整治方案主要内容:
1、治理期限和目标;
2、治理措施;
3、责任部门、责任人员以及经费和物资保障;
4、应急救援预案。
(十八)对已明确的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整治方案,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负责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隐患治理。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主要内容:
1、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
2、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
3、治理要求和治理期限;
4、治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5、治理督办单位和责任人。
(十九)生产经营单位一般隐患治理时间须立整立改,原则上不超过7天;较大隐患治理时间根据专项治理小组意见来确定;重大隐患治理时间根据专家组意见来确定。
五、隐患报告
(二十)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每月向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交通工程建设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上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同时报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
一旦发现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报告内容包括:隐患现状及产生原因、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等。
上报内容应经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报当地交通行业管理机构。
(二十一)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城区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汇总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上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
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汇总本辖区、本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上报市交通主管部门。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公布。
六、隐患销号
(二十二)重大隐患的治理实行分级挂牌、分级督办、分级验收、分级销号的办法。挂牌督办单位依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对挂牌督办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在完成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后,应组织本单位技术人员、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提交申请验收报告。申请验收报告应附整治方案、评估意见、初验意见等。
(二十四)挂牌督办单位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日内组织相关部门技术人员或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后应以书面形式告知验收结果,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再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组织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方予以销号。
(二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各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举报方式和途径,方便群众举报,接受广大职工和社会群众的监督。
重大隐患可逐级举报,也可越级举报。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应严格保密。
(二十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实行分级公示。较大隐患应在生产经营单位醒目位置公示,每月不少于一次;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在挂牌督办单位范围内予以及时公示,并接受群众监督。
七、工作纪律
(二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十八)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二十九)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八、附则
(三十一)本制度所涉管理内容如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二)市交通主管部门所属非行业管理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十三)本制度自2009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对“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性的认识,根据中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运管处、区市县运管所要按《广安市运管系统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好安全隐患排查,切实加强对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客运站、维修企业、驾驶培训学校等重点部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标本兼治、防患于未然。
第三条 市运管处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下发《广安市运管系统源头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列表(含隐患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时限)下发责任运管所,由运管所责成隐患单位提出整改计划、整改方案,分别报送当地运管所、市运管处,同时抄送当地交通局。并由责任运管所按照市运管处下达的整治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地督促隐患单位对隐患整治项目进行整改,确保整治任务的完成。并将验收结果报市运管处和当地交通局。各区市县运管所对排查出的各类安全隐患也要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列表(含隐患内容、整改责任人、整改督办人、整改时限)下发隐患企业,同时抄送市运管处和当地交通局,安排责任人督促整改,整改完成后进行验收,同时记录在案。
第四条 隐患整治项目完成后,负责督促整治的运管所要及时进行初步验收,向市运管处提交验收申请,由市运管处组织人员负责进行评价验收。凡整治不符合整改要求的隐患单位,将限期重新进行整改,并在重新整改期限内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条 本制度由广安市运管处负责修订和解释,从二○○七年五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四 :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强化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迅速消除安全生产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最大限度的减少事故,有效遏制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特制定本制度。[www.61k.com]
一、 隐患及其分类
1、隐患:本制度所指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分类:一般隐患系指危险性较低、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患;重大隐患系指危险性较大、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大的隐患;特别重大隐患系指危险大、事故影响或损失大的隐患。
二、隐患整改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抓生产必须先抓隐患整改”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3、“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筹措资金进行整改”和迅速、及时、彻底完成彻底隐患整改原则;
4、实行隐患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重特大隐患整改期间昼夜监控和重特大隐患整改逐级上报制。
三、隐患建档
所有隐患必须建立隐患档案,重特大事故隐患应“一事一档”。隐患档案一般包括:隐患部门、具体位置或部位、类型、相关图片、整改方案、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期限及标准要求,隐患整改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阶段性总结及情况反馈意见、隐患注销和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等相关资料。(www.61k.com]
四、隐患整改
1、人的不安全行为整改,本着“发现一处,随时消灭一处”的整改原则,对人为隐患,要通过加强安全宣传教育,严抓各项制度落实,强化考核,拒绝“三危”现象,努力提高全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意识,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
2、物的不安全隐患整改,要增加必要的安全投入,及时按相应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维修、加固、整治隐患部位,重视隐患部位的养护和跟踪监控,加强现场管理,建立隐患整改信息联络体系,确保隐患整改措施得力,责任到人,整改到位。
3、隐患整改要按计划及时限要求完成。对一时不能整改彻底或整改期限长的,要采取强有力和切实可行的安全监控及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重特大险情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严格24小时昼夜值班制和领导带班制,确保万无一失。
五、隐患整改监督检查
1、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系统内隐患整改工作,隐患部门对隐患整改的具体方案实施、监控、安全防范具体负责。
2、要建立隐患整改定期调度制度。隐患部门每周检查一次整改情况,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委托其办公室每月督查一次全项目部隐患整改情况。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隐患整改总结及信息反馈
隐患整改完毕,隐患部门要形成隐患整改总结,填写隐患整改反馈单,并按规定上报。(www.61k.com]同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事故隐患,追究构成事故隐患的责任人,以警后事,杜绝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七、奖惩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隐患整改工作,力求把各类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隐患整改,特别是重特大隐患整改及时、彻底的,项目部将上报公司给予通报表彰,并对及时发现,上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或在隐患整改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对存有隐患,尤其是重特大安全隐患瞒报、整改措施不利、或久拖不改、或不按规定及时整改到位的部门,对因整改不彻底而酿成事故的,将从严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 : 阳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阳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www.61k.com)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阳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
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谁监管、谁督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和“谁生产经营、谁负责排查、谁负责治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和具体措施,组织搞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安全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人员、机构,使各种资源得到有效地调度使用;同时采用有安全保障的新工艺、新设备,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业主)到管理指挥人员、各车间和班组负责人以及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十二条 坚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
(一)坚持煤矿、非
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每周至少一次,区队(车间)每天一次,班组每班一次的三级隐患排查制度。
(二)其它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坚持每月一至三次的隐患排查,及时排除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隐患。
第十三条 坚持隐患排查治理月报告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的各类事故隐患要如实填写《隐患排查及治理报告表》,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上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二)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本条(一)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状况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及治理结果。
第十四条 坚持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确立,填写《重大危险源报表》分别报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时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设置重大危险源明显标志,定期检查安全状况,及时落实监控负责人和监控措施。
第十五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出的隐患要公开悬挂专门标牌,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标牌要标明督办负责人、整改或治理负责人和完成期限以及编号。
第十六条 坚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认真、措施不得力、效果不明显以及在限期内未完成整治目标的,
或因隐患的存在而造成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严肃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处理结果要公开曝光。
第十七条 坚持事故隐患排查跟踪治理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出的一般隐患应当立即进行整改治理;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事故隐患,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同时要组织相关部门对隐患整改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直至隐患彻底整改治理后,方可组织生产经营。
第十八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岗位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技能;
(四)安全设备、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保管;
(五)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九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
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和表彰。同时设立举报电话,随时接受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障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要加强维护和保养,严禁带病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建立健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帐。必要时,报告同级政府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责任者。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就有关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同时要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企业上报的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照各自的职责,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巡查。
第二十七条 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整顿企业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内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统一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整改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二十八条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
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每季度要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企业进行一次安全等级分类检查,按A、B、C三级分类。对列为C类的企业,每季度要在新闻媒体公布一次,并责令企业停产整改一个月以上。对连续3次列为C类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半年以上或关闭。
第三十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及时督促企业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要停止其全部或部分生产经营活动,撤离现场人员,督促其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并指导下级监管机构落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业务部门以及每个工作人员的隐患排查督促整改治理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及治理报告后应及时汇总,于每月15日前上报市级安监部门,涉及其它部门的,要及时进行通报。
第四章处 罚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给予警告,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16号)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
的;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三十五条 对煤矿企业存在十五条重大隐患的,要依据国务院446号令的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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