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社会实践的内容和形式
社会实践的内容和形式
一、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二、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
三、“青年志愿者”活动
四、社会调查和考察
五、社会服务
六、公益劳动和环境保护活动
七、课外科技活动和课外创业活动
八、勤工助学活动
九、军训
十、专业实习
十一、较长时间的专业性社会实践
十二、挂职锻炼
第二节 社会实践基地的建立
第三节 社会实践经费的筹集
第四节 团学组织和教师的作用
一、团学组织的组织作用
二、学生会的引导作用
三、教师的指导作用
第三章 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管理
第一节 社会实践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社会实践的规范化
二、社会实践的制度化
第二节 社会实践管理运作文本
第三节 社会实践管理运作个案
一、实践流程
二、参考选题
三、规章制度
四、相关表格
五、调查研究报告(成果书)的撰写及要求
第四章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一节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概述
一、暑期社会实践的目的和任务
二、暑期社会实践的组织和指导
第二节 大学生志愿服务队暑期科技文化行动
一、组织大学生志愿服务队暑期科技文化行动
二、大学生志愿服务队暑期科技文化活动要注意把握的重要环节
第三节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实况记录
社会实践内容 社会实践的内容和形式
第四节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实例示范
一、北京大学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回顾与展望
二、部分高校社会实践情况
三、北京大学2001年暑期社会实践工作流程 四、2001年北京大学暑期社会实践课题及立项
五、北京大学暑期社会实践规章制度
六、实践小帮手
七、个案分析
第五章 社会调查
第一节 社会调查概述
一、社会调查的概念和特点
二、社会调查方法体系的内容
三、社会调查的基本程序
第二节 社会调查研究的准备
一、假设的建立
二、制定调查计划
三、拟定调查提纲
四、调查前的其他准备
第三节 社会调查的基本类型
第四节 社会调查资料的收集
第五节 调查资料的整理及分析
第六节 调查报告的撰写
第六章 其他几种常用的社会实践形式
第一节 公益劳动
第二节 军训与国防教育
第三节 实践教学活动
第四节 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节 社会考察
第六节 挂职锻炼
第七章 社会实践常用文书
第一节 常用事务应用文写作
第二节 新闻写作
第三节 理论文章写作
第四节 宣传文书写作
第八章 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总结表彰
第一节 社会实践报告的撰写
第二节 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
第三节 社会实践活动的表彰
社会实践内容 社会实践的内容和形式
第九章 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问题与思考
第一节 大学生社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深化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对策思考
第三节 大学生社会实践运行机制的建设
二 : 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内容概述,实践合同-区别意义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实践合同_实践合同 -内容概述
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_实践合同 -区别意义
实践合同1.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2.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时间不同。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立;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合同法》186条中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因为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立,转移财产只是该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法》又列出了2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即具有救灾,扶贫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当事人只要有承诺,就不得反悔。
实践合同_实践合同 -历史演变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起源于古罗马。在古罗马社会初期,商品交换不发达,且多局限于部落内部进行。对
实践合同这种偶然进行的交换,交换双方当事人投入了充分的关注,采取了类似敬神般的特定仪式以期交换顺利进行,而最终实现交换的目的。法律也侧重于对形式的保护,规定契约必须经过特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法律执有制裁武器的,不是1个允约,而是附着1种庄严仪式的允约”。最初的契约形式分为2种:“曼兮帕蓄”方式与“耐克逊”方式。随着契约理论的发展,这2种形式逐渐为“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及“诺成契约”的分类所取代。要物契约出现于共和国末年,是通过物的交换而缔结的契约,包括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存和质押4种类型。这4种合同都是无偿的,即当事人缔结契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某种特定的关系(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和寄存的缔结是基于相互信赖的关系)或为了特定的目的(质押是依附于借贷合同的,是以保证借款的归还为目的)。这种无偿性要求法律基于公平的考虑给予一方当事人以特殊的保护。要物契约的出现是法律“第一次把道德上的考虑作为‘契约’观念的1个重大革新”。诺成契约的出现晚于要物契约,是指通过合意而形成无须任何手续的契约。在它诞生之初,仅适用于买卖、租赁、合伙、委托,但它摆脱了形式的束缚,“开创了契约法的新阶段,所有现代契约的概念都是从这个阶段发轫的”。罗马法对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纳。但《法国民法典》对实践合同的规定与罗马法有所不同,是将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成立要件。而且《法国民法典》仅规定了1种实践合同,即“本义上的寄托”。(所谓“本义上的寄托”是指当事人一方接受他方动产进行无偿保管,并负责返还原物行为。类似于古罗马时的寄托与中国的保管合同。
实践合同_实践合同 -常见类型
实践合同由于对实践合同含义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学者对中国《合同法》有名合同中究竟有几种是实践合同的不同认识。一、赠与合同
在《合同法》颁布之前,中国立法对赠与合同没有具体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中可知“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财产的交付为准。”在我国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立法者对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存在争论,最终合同法抛弃了要物性与诺成性的争论,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应前款规定。”据此,有学者认为“中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与诺成性采取了两分法,将一般的赠与合同(不区分书面赠与和口头赠与,但不包括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原则上规定为诺成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中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运输合同
关于运输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学者中有不同的看法。1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以托运单、提单代替书面运输合同的,因承运人往往需要收取货物并核查后才能签发提单或在托运单上盖章,故这类合同应为实践合同”。10另1种观点认为:“客运合同为实践合同,货运合同为诺成性合同。”11还有1种观点认为:“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运输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为,第一如果认定运输合同为实践合同,则承运人在同意托运而未实际交付货物前,合同并不生效。即使其后对托运人交付的货物不予接受和托运,也不承担违约责任,这样对托运人是极不公平的,会严重影响托运人和收货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同样,若托运人不交付货物,即使承运人已为托运作了准备,也不能追究托运人的违约责任,则会影响承运人的营业。将运输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符合了现代化社会中专业化的要求,保护了托运方和承运方的共同利益。第二,提单和客票并不是合同的标的物,而只是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因此不能将提单和客票的交付视作运输合同生效的条件。综上所述,运输合同应为诺成合同。
三、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被我国学者公认为实践合同。既然将这2类合同归为实践合同则这2类合同必然具有某种内在的共性,需要法律加以特殊的规定。但却未发现这2种合同之间的内在共性。唯一使这2种合同与其他有名合同相区分的特征是“交付物才成立或生效”,这种共性的缺乏与特征的存在颠倒了因果关系的逻辑性。而且,中国合同法中对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规定有所不同。根据中国《合同法》第 367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合同法》第210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为将标的物的交付视为合同成立的条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相冲突,所以建议修改中国《合同法》第367条为“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践合同_实践合同 -特征概括
1.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实践合同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3.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5.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
6.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7.运输合同原则上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
8.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9.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10.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11.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12.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3.行纪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14.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三 : 社会实践的内容和形式
社会实践的内容和形式
一、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二、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
三、“青年志愿者”活动
四、社会调查和考察
五、社会服务
六、公益劳动和环境保护活动
七、课外科技活动和课外创业活动
八、勤工助学活动
九、军训
十、专业实习
十一、较长时间的专业性社会实践
十二、挂职锻炼
第二节 社会实践基地的建立
第三节 社会实践经费的筹集
第四节 团学组织和教师的作用
一、团学组织的组织作用
二、学生会的引导作用
三、教师的指导作用
第三章 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管理
第一节 社会实践的规范化、制度化
一、社会实践的规范化
二、社会实践的制度化
第二节 社会实践管理运作文本
第三节 社会实践管理运作个案
一、实践流程
二、参考选题
三、规章制度
四、相关表格
五、调查研究报告(成果书)的撰写及要求
第四章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第一节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概述
一、暑期社会实践的目的和任务
二、暑期社会实践的组织和指导
第二节 大学生志愿服务队暑期科技文化行动
一、组织大学生志愿服务队暑期科技文化行动
二、大学生志愿服务队暑期科技文化活动要注意把握的重要环节
第三节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实况记录
第四节 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实例示范
一、北京大学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回顾与展望
二、部分高校社会实践情况
三、北京大学2001年暑期社会实践工作流程 四、2001年北京大学暑期社会实践课题及立项
五、北京大学暑期社会实践规章制度
六、实践小帮手
七、个案分析
第五章 社会调查
第一节 社会调查概述
一、社会调查的概念和特点
二、社会调查方法体系的内容
三、社会调查的基本程序
第二节 社会调查研究的准备
一、假设的建立
二、制定调查计划
三、拟定调查提纲
四、调查前的其他准备
第三节 社会调查的基本类型
第四节 社会调查资料的收集
第五节 调查资料的整理及分析
第六节 调查报告的撰写
第六章 其他几种常用的社会实践形式
第一节 公益劳动
第二节 军训与国防教育
第三节 实践教学活动
第四节 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节 社会考察
第六节 挂职锻炼
第七章 社会实践常用文书
第一节 常用事务应用文写作
第二节 新闻写作
第三节 理论文章写作
第四节 宣传文书写作
第八章 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总结表彰
第一节 社会实践报告的撰写
第二节 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
第三节 社会实践活动的表彰
第九章 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问题与思考
第一节 大学生社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深化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对策思考
第三节 大学生社会实践运行机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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