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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发布时间:2018-02-19 所属栏目:广州市出入境管理处

一 : 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_________;旅游线路为:____________;旅游团出发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共计_________天___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  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________元人民币。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____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____日付讫。

  第四条  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旅游服务收取的费用(含导游服务费)。
  7.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  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  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_________分于_________(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 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须有_________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_________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九条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条  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  擅自变更合同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 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旅游行程延误
  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六条  弃团
  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七条  中途离团
  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九条  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  委托招徕
  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二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_______    电话或传真: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附件 旅游行程表
旅游团队名称

 

旅游线路及名称 

自  起,途经   、   到达   ,自  起,途经   、   返回   ,

乘坐交通工具及接送站

 

饮食安排及标准

 

住宿安排及标准

 

导游安排

 

购物安排

 

娱乐安排及自费项目

 

出团日期及返程日期

 

行程更改的通知及联系方式

 

备  注

 

二 : 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
  (一)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二)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三)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四)甲方应就出境游旅游服务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
  (一)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
  (二)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三)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四)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
  (五)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六)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
  (七)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八)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九)“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三条 成交订单
  (一)内容
  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人数_________
  团号_________________(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行程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飞机、车、船在途时间以及前往目的地和返回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
  出发、返回地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走国家(地区)及主要游览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宿次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见行程或在行前说明会告知)
  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购物次数、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团费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条款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二)甲方在旅游服务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乙方广告、宣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
  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二)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三)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已成行的,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
  (四)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2.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一)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补充条款

双方约定以下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特别告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旅游者的权利
  (一)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我国出境旅游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因此,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经营许可证明,并与旅行社协商签订旅游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旅游者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行程时间表和赴有关国家(地区)的旅行须知,提供旅行社服务价格、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交通标准等旅游服务标准和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称等有关情况。
  (三)旅游者享有人身、财物不受损害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务。旅行社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期间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四)旅游者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和行程时间表安排旅行游览;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为旅行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专职领队人员,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协调处理旅游事宜。
  (五)旅游者享有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境外购物纯属自愿,购物务必谨慎。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旅游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旅游管理当局指定的商店购物;有权拒绝超合同约定的购物行程安排;有权拒绝到非指定商店购物;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强迫购物要求。
  (六)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参加自费项目纯属个人自愿,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导游或领队推荐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有权拒绝自费风味餐等。
  (七)旅游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出境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旅游者可以要求赔偿。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
  (1)旅行社在出团7天前(含7天)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行社在7天之内通知的,旅游者可获得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安排合同约定以外需要收费的旅游项目,应征得旅游者的同意。旅行社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给旅游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依法获得赔偿。
  旅行社组团不成的,经征得旅游者同意后转至其他旅行社合并组团时,原合约即告终止,新合约同时生效,双方均不再系争。
  (八)旅游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族风俗习惯应当得到尊重,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在选择出境旅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损害的,旅游者有权得到法律救助。
  (九)旅游者享有对旅行社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抵制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旅游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旅游者有权将组团旅行社发给旅游者的征求意见表寄给组团旅行社所在地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如有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给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二、旅游者的义务
  (一)旅游者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二)旅游者有合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权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当旅游者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利。
  (三)旅游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出境旅游申办和实施过程中,必须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申请资料,履行合法手续。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旅游者参加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要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公德,尊重领队人格和服务,服从旅游团体安排,不得擅自离团活动,不得擅自滞留不归。如在境外擅自离团或非法滞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者承担。
  (四)旅游者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非经旅行社同意,不得单方变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旅游者的原因不能成行造成违约的,旅游者应当提前7天(含7天)通知对方,但旅游者和组团旅行社也可以另行约定提前告知的时间。对于违约责任,旅游者和旅行社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担,没有约定的,按照下列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1.旅游者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2.旅游者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旅行社已办理的护照成本手续费、订房损失费、实际签证费、国际国内交通票损失费按实计算。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与旅游者订立合同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不得有损害两国友好关系的行为。
  (六)旅游者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祖国和中国公民的尊严和形象,不得有损害国格、人格的行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场所。
  (七)旅游者应当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组织的行前说明会。
  (八)旅游者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九)出境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十)旅游者所携带的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规定。携带货币出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准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三、旅游咨询与投诉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通讯地址: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旅游局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_________。

三 : 广州市出境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团体或个人):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行团旅游,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报名与成团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及充分理解由广州市旅游局制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简称“须知”)。同意遵守须知并将须知列为本合同附件。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乙方己就其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绍及详细说明。

  第二条 内容与标准
  1.主要事项
旅行团名

 

报名人数

 

初定出团日期

 

旅游线路与天数

 

交通工具及标准

 

住宿标准

 

用餐标准

 

导游服务

 

购物娱乐安排

 

预付款数额

 

应交纳团费总额 

 

双方其他约定

 

 

  2.甲乙双方同意恪守上述约定。甲方保证在旅游活动中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国家与行业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视作违约,并承担赔偿责任:
  (1)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对其自身的损失应责任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事故详情及不能履约的有效证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发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1)对旅游质量和安全状况已给予充分说明、提醒、劝诫、警告或事先说明;
  (2)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赔偿请求人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2.双方协商、调解不成的,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在特别约定条款中明确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五条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
  1.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
  2.旅游发票;
  3.行程表;
  4.出境游报名表。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特别约定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章):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广州市出境旅游报名须知及责任细则》(以下称“须知”)适用于中国公民参加广州市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
  一、报名出团
  1.游客在参加出境旅游应携带有效证件,到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出境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报名。
  2.旅游证件(护照、通行证,下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孕妇、健康状况不良者、行动不便者不宜参加出境旅游,有特殊病史者报名时应如实说明。
  4.旅行社应全面如实介绍其服务内容、质量及价格。游客应充分了解旅游线路,约定行程内容,并初定出团日期。双方签订旅游合同。
  5.旅行社收取团费应出具发票。团费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6.旅行社应在收齐旅游证件后15个工作日内与游客确定出团日期。
  7.旅行社应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行程表发给游客,详细说明有关事项。缺席者责任自负。行程表应列明以下内容:旅游线路、时间、景点、交通工具安排、酒店名称标准、用餐次数及标准、购物娱乐安排、相关旅行社联系人及紧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用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兑换、使用及办理核销或退汇。
  二、团费通常包括
  1.一次行程签证费用;
  2.行程表所列往返交通费、境外机场税(费)、游览交通费;
  3.行程表所列酒店或同级酒店的住宿费;
  4.行程表所列的餐费(不含酒水);
  5.行程表所列非自费旅游项目第一门票。
  三、团费不包括
  1.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2.个人旅游意外保险费;
  3.行程表所列自费项目及行程表以外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
  4.卫生检疫费;
  5.出入境行李的海关税、搬运费、保管费和超重(件)行李托运费;
  6.酒店内的酒水、洗衣、通讯等费用;
  7.办理分团的费用;
  8.小费等其他私人性开支。
  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四、退团和取消行程处理办法
  1.甲方要求退团,乙方按以下标准扣收业务损失费和违约金:
  (1)未确定出团日期的,不超过人民币200元。
  (2)已确定出团日期的:出发前14天以上(含第14天,下同),扣团费总额3o%;出发前13至7天,扣团费总额6o%;出发前6至1天,扣团费总额8o%;出发当天,扣团费总额9o%。
  2.甲方要求更改出团日期,乙方应尽量安排,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不能安排的,按甲方退团情况处理。
  3.乙方收齐旅游证件15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出团日期或取消行程,乙方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支付己收团费2%违约金;确定出团日期后,乙方不能按时出团的,应与甲方协商选择改期出团或改与其他旅行社并团出发,协商不成,乙方应退回已收团费并按以下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出发前14天以上支付已收团费5%;出发前13至7天支付巳收团费1o%;出发前6至1天支付已收团费15%;出发当天支付己收团费2o%。
  4.游客报名时距出发日期已不足14天,报名后游客要求退团的,游客应按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旅行社应在游客报名时将预计的实际损失额如实告知游客。旅行社因自身的原因致使游客不能按约定日期出团的,按已收团费的1%的标准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5.游客如不同意1、3、4所确定的赔偿标准的,在订立本合同时可与旅行社协商,另行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标准。
  五、有关责任问题
  1.旅行社应为游客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游客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处理。此外,旅行社应向游客推荐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
  3.旅行社可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与其他有出境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共同组团,但须征得游客书面同意,并由签约旅行社承担责任。
  4.游客应遵守国家出入境管理、海关管理以及相关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土人情、民族习惯;不涉足色情场所。违者后果自负。
  5.因申请旅游证件、签证、被拒绝出入境、伤病等属于游客个人客观原因导致游客不能按时成行或行程中断,造成的损失由游客承担,旅行社按实际损失扣收业务损失费后将剩余团费退还。
  6.旅途中,游客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未委托旅行社代管而损坏或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7.游客在旅途中自行离团或不参加计划内的某项团队活动,视为自动放弃,所交费用不予退还。旅行社增加任何旅游项目(包括增加景点、购物、娱乐项目等),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并获得游客书面同意。
  8.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战争、骚乱、罢工、地震、洪水、恶劣天气等)造成不能按约定出团的,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团队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结束时,旅行社可根据当时的情况作全权处理。如发生费用增减,未发生费用退还游客,超支费用由游客承担。
  9.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游客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游客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10.旅途中如遇到不可抗力以外的意外情况,旅行社与游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对行程作出适当调整,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如因调整造成服务档次降低或活动内容减少,旅行社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中有关条款赔偿游客损失。游客应服从旅行社的安排,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由游客承担。游客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强迫旅行社接受其提出的要求。
  11.旅行社的旅游服务质量受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监管,如因团队的服务质量问题造成游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赔偿。游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与旅行社发生争议时,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或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 : 新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参游单位)
  住所或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的本次旅游的有关事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合同如下:

  第一条 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线:_______________
  旅游团号为:_______________
  旅游人数:_______________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结束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共计_______天_______夜。
  前款所列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表》。《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表》经甲、乙双方签字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标准(或由甲、乙双方约定)。

  第三条 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总额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分项费用及标准附后。签订本合同之日,甲方应预付_________元人民币,余款应于出发前日付讫。

  第四条 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包含以下项目:
  1.代办证件的手续费:乙方代甲方办理所需旅行证件的手续费。
  2.交通客票费:乙方代甲方向民航、铁路、长途客运公司、水运等公共交通部门购买交通客票的费用。
  3.餐饮住宿费:《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餐饮、住宿费用。
  4.游览费:《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表》内所列应由乙方安排的游览费用,包括住宿地至游览地交通费、非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第一道门票费。
  5.接送费:旅游期间从机场、港口、车站等至住宿旅馆的接送费用。
  6.旅游服务费:乙方提供各项综合服务收取的费用(不含导游服务费)。
  7.专项附加费:经甲方要求由乙方安排的汽车超公里费、风味餐费、游湖费、特殊游览门票费、文娱费、专业活动费、保险费、不可预见费等。
  8.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款第2项的交通客票费,如遇政府调整票价,该费用的退、补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三条办理。第3项的餐饮住宿费,如甲方要求提高标准,经乙方同意安排的,甲方应补交所需差额。

  第五条 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各地机场建设费。
  2.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类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用;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3.甲方自行投保的保险费: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及甲方自行投保的其他保险的费用。是否参加旅游意外险投保由游客另行自愿选择。
  4.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行选择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5.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 出发时间地点
  甲方应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时_________分于_________(地点)准时集合出发。
  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相应费用。若因乙方原因未能准时出发(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甲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要求赔偿相应费用。

  第七条 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须有一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于约定出发日前_____日(不低于5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乙方退回或由甲方补足。
  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
  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两人以上的游客出游,签合同时,请至少留两人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 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第九条 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
  2.在旅游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游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4.在旅游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游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十条 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________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十一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由甲方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如因个人原因发生问题,概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十二条 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并在接受甲方签合同时提示甲方是否自愿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旅行社责任险,并协助游客办理保险赔付。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及费用说明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
  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十四条 擅自变更合同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旅游行程延误
  因乙方原因,导致旅游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弃团
  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的30%违约金。

  第十七条 中途离团
  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乙方原因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单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对方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十条 委托招徕
  乙方委托其他旅游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二十一条 其他
  本合同其他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规属管辖权或事发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经协调处理不成的可选择:
  □提交乌鲁木齐仲裁委仲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第二十五条 在行程中景点数量不变的情况下,由于天气、交通堵塞等原因,乙方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机动调整游览景点先后顺序。

  第二十六条 如遇服务质量问题可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及所在地旅游质量管理监督管理所咨询或投诉。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文标题: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国内旅游组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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