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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社保稽查-如何应对女朋友查岗?

发布时间:2018-02-04 所属栏目:女人该如何应对职场应酬

一 : 如何应对女朋友查岗?

有些女朋友疑心很重,从早到晚吃喝拉撒统统要报备。一开始你觉得是关心,可是工作忙起来了,偶尔有应酬就不行。你说在外面吃饭,她必定要打破沙锅问到底:和谁吃饭?吃的什么?何时吃完?有没有想她?你说手机没电她不信,你说正在加班,她还是不停儿打电话来,而且尼玛各种理由!

如何应对女朋友查岗?_查岗

每当你有应酬、玩游戏、偷情、搞基的时候,最怕的就是女朋友查岗,到底该怎么办?高老师又来教人学坏了。

一、 不要透露座机
座机是世界上最危险的一种鸡。在移动互联网的时代,记住,你家里早就不用座机了,寝室座机也坏了。联系你,只能通过手机,这是规避查岗的重要前提。
有些妹子查岗丧心病狂,要求男友拍照证明!假博士只想说:有什么好查的,查出问题你就开心了?对于这样的妹子,建议男朋友们使用一部功能简洁、外观大方的老年手机,不带摄像头、不带GPS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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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前说好,不玩消失

女朋友偶尔查岗表示在乎,经常查岗就是木有安全感。在这种情况下,你更不能毫无征兆地关机玩消失,关机之前一定要提前告知理由,让她安心。这时你就需要
一个善意的谎言,给待会消失,打一个预防针。比如:手机快没电了,也没(www.61k.com)带充电器,可以截图给她发过去。此间的技巧在于,不能做的太过,免得欲盖弥彰,但又
不能轻描淡写,没给她留下印象。

三、手机不在服务区
关机、呼叫转移都是不错的,但最好还是不在服务区。只要在开机状态下拔掉电池就会出现大概一个小时“不在服务区”的应答效果,目前用这一“体面”的方式逃避接手机十分流行,取不下电池的苹果粉哭了。信号这种东西,你如果控制不了它,它就会来捉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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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不起,您拨打的电话已停机
你可以呼叫转移到一个停机的号上。理论上,你对停机可能浑然不知,那就不能怪你玩消失。而她如果心急,就会乖乖给你充值呢。如果她不充,那你还可以倒打一耙:我找不到网,你听我停机了就不能帮我充一下?我给你充过那么多次呢。

五、理由一定要有逼格
你奶奶病危?你奶奶又病危?能不能找点可持续的有逼格的理由啊
你明明是参加一个重要的学术会议,参与一个高大上的演播室节目录制,和某位商界阔佬吃饭……当女人知道你的应酬十分重要且高端的时候,自然也明事理,不怎么打扰你了。你天天和几个屌丝好基友喝酒,不查你岗才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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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接电话不如主动回拨

很多时候女朋友打来电话,我们其实可以接听,但接了会处于被动:你刚才干什么呢?怎么这么半天才接?为什么不先跟我说?由于接的迅速,我们的狗脑子来没
有来得及准备好应对,几个回合下来就必须低头认错了。不如先不接,整理思绪过几分钟再主动回拨:加班呢,刚才领导在,不方便接电话。

妹纸分享意味着:别跟我玩这套,我都知道了!
汉子分享意味着:老婆我不会这么干的!(可以偷偷转发给好基友)
分享本内容到朋友圈,让他们也开心一下吧!

二 : 如何应对社会化淘宝客

  随着中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利用互联网帮助淘宝卖家推广商品,并按照成交效果获得佣金。但是随着淘宝客的增多,他们也面临了一系列的问题。有许多淘宝客因为得不到丰厚的佣金而选择退出这个市场,但是仍然有许多依然坚持着他们的信念。每个人的观点不同,许多人觉得淘宝客已如夕阳西下,将要进入漫长的黑暗时期,因为社会化的淘宝客已逐渐形成规模,对那些个体经营的淘宝客来说,无疑是个冲击。“落后就要挨打,”想要淘宝客能够继续盈利,就需要进行一些转变,更新换代,那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社会化淘宝客是一种创新,也是一种转变。笔者我就和大家来分享一下社会化淘宝客该如何更好的去经营。

 

  (图片来自于互联网)

  一、诚信经营是最重要的标准

  由于现在大众需求的千变万化,导致单页的淘宝网站再也不能满足大众需求。首先,有许多消费者受到淘宝客的欺骗,买到了一些假货,而当他们对其进行投诉的时候,购买的网站已经不翼而飞,这让消费者感到非常气愤。如果此类事件过多,会直接影响消费者对网站的看法,导致网站流量减少。所以说,诚信经营是关键,不要为了多赚取利润而将消费者的需求置于脑后,那样损失的只会是淘宝客本身。社会化的淘宝客,就应该把顾客当上帝,诚实守信。

  二、多途径进行宣传

  现在的消费者会从许多途径去获取信息。就拿现在的大学生来说,他们过着如同帝王般的生活,早起刷微博,睡前刷微博,就像皇帝批阅奏章一般。他们获取的信息,是来自不同人的微博,如果淘宝客将自己的信息发布在微博,利用转发获得某种奖品的模式,不仅会调动消费者转发的热情,还会让信息在不同领域得到宣传。除了微博以外,像微信、陌陌之类的软件,已经在许多消费者的生活中得到普及,淘宝客需要抓住时机,进行多途径宣传。

  三、与消费者建立良好的关系

  网站想要有众多的消费者,就应该尽可能的了解消费者的需求,做好个性化推荐栏,让消费者在你的网站感受到贴心服务。当消费者有购买需求的时候,就会想到这个网站,那么对于网站的建立者来说,这就是一件非常成功的事情。消费者的多少,直接会影响到网站的流量,作为社会化的淘宝客,必须尽可能的吸引到不同层次的消费者,与消费者建立良好的关系。

  四、了解消费者心理

  消费者对网站的第一印象来源于网站的界面。界面的清晰明了,消费者可以在最短的时间找到自己需要的项目栏,那样既方便又快捷。消费者并不会喜欢看繁杂的文字,图片的展示,更能直接的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对于商品,消费者对它们的购买欲望,完全来自于对商品的印象。社会化的淘宝客,就应该充分了解消费者的心理,在网页的设计上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互联网的更新换代很快,想要跟紧时代的脚步,就要不断的进行改变,作出符合消费者的策略。.本文由www.banjiabaojia.com 北京搬家公司供稿,转载请注明出处。我相信,社会化淘宝客仍旧是一大块蛋糕。能不能尝到蛋糕的美味就看各位的实力和耐心了。本文仅供参考,如有意见,欢迎交流。

三 : 段文涛原创:稽查文书如何引用法规名称

《中国税务稽查—厉风》2012年第3期作者:段文涛

稽查文书如何引用法规名称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在税务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应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稽查部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各种法律文书时,都需要引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引用时应当注明文件全称和有关条款等。可以说,在稽查文书中,除了数字,相关文件名称及条款就是用得最多的。

近几年来,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形势的发展,我国多部税收法律、法规及规章都进行了修订(改),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改,从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先后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法规进行了修订,分别与2009年1月1日和2011年2月1日起施行;不久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对《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两部部门规章进行了修改,均于2011年11月1日施行。

以上这种情形都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修订(改),而不是重新制定,因此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的名称在修订(改)前后完全相同,而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的行政执法原则,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应以行为发生时的实体法为依据,由于修订(改)的时间都不久,因此近几年内都不可避免的要交替适用修订(改)前后这些实体法。特别是在《发票管理办法》,将是引用得最多的,因为从2012年开始的稽查工作中,都将涉及对2011年的发票进行检查,因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是从2011年2月1日开始施行,在一年中将涉及适用修订前后名称相同、条款内容不同的这部法规。在执法文书和正式公文中如何正确引用修订(改)前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也就成了比较棘手的问题,笔者试就这个问题作如下探析。

为了清晰的进行表述,先以在税收执法中引用最频繁的《发票管理办法》为例进行分析。

在一般的文稿或日常口语中,可以称修订后的为新《发票管理办法》,修订前的为“原”或“旧”《发票管理办法》,但是在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或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正式往来公文中,如果也这样表述,例如“根据原《发票管理办法》第×条之规定”,或者“根据新《发票管理办法》第×条之规定”,特别是在同一份执法文书中,一会“新《发票管理办法》”,一会“原《发票管理办法》”甚至“旧《发票管理办法》”,这样表述法规名称就很不严肃也不规范,因为在法律意义上,《发票管理办法》就只有一部而不存在新与旧之分。

但是如果不对修订(改)前后的法规名称加以区分,更存在问题,甚至会带来适用法律法规不当,而导致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被撤销、诉讼中败诉等风险。按照规定,制作税收执法文书,引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必须具体到条、款,而本次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的条款序号变化很大,修订前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是对6类常见的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而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则是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行为的处罚。例如,现在对某纳税人2010年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处罚,税务机关在处罚决定中表述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以罚款3000元。”由于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也已生效开始实施,而文书中没有着明确是根据修订前还是后的《发票管理办法》的第三十六条,则也可以被理解为是根据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行为的处罚规定)进行的处罚,这样,就成了适用法规错误。

又如,修订前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是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行为的处罚,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是对“虚开发票行为”进行处罚。假设现在对某纳税人虚开发票进行处罚,在制作的处罚决定中,如果不对修订前后的《发票管理办法》加以区别,只表述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执法者原意根据是修订后的第三十七条,但无法阻止他人理解为是根据修订前的第三十七条,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很可能被判定为适用法规条款不清。

因此,在援引《发票管理办法》时,必须清楚区分是修订前的还是修订后的,表述方法又应该符合执法文书的规范,体现执法文书的严谨性和严肃性。那么如何达到这一目的呢?

对于在法律文书中如何援引修订前后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修订前、后刑法名称的通知》(法〔1997〕192号)曾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修订前的刑法,一律称“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引用修订后的刑法,一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是由于1979年的时候,我国颁布法律法规的制度尚不健全,那时用法律颁布的年份来区分是较妥的。

随着2000年《立法法》的颁布施行,法律、法规等制定、颁布程序也日趋完善,我国《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都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均应以命令的形式发布。

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各自的制定程序、公布途径及效力和公众周志的程度不同,在税收工作实务中,我们制作税务执法文书,引用法律、行政法规时一般只引用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而不必引用发布时的命令号;引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时,除引用文件名称外还会紧跟其后用圆括号注明文号。

鉴于每个命令都有各自的序号,不同序号的命令对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也不同,对于经过修订的法律法规,名称又完全相同的,引用修订前的法规时加注颁布该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命令文号是最妥当的引用方法,引用修订后现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则无需加注命令文号。如需要引用修订前《发票管理办法》时,可采用“《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第6号令)”来表述:“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第6号令)第×条之规定处以3000元罚款”。

同样,引用修改前的《个人所得税法》时可表述为“《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主席令第85号)”;引用修改前的《营业税暂行条例》时表述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而对于进行了两次以上修改的,如1993年开始施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可表述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3〕040号)”,对2009年施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表述为“《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对于现行的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则直接引用名称就可以。

在税收执法文书和正式公文中,引用修订(改)前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时,在名称后面加注颁布实施或公布修订(改)的命令的序号,以此来区分名称相同但条款内容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既起到了区分的作用,又能达到引用名称简洁清晰、适用法条序号正确、执法文书用词规范、处罚依据表述严谨的效果。

本文标题:如何应对社保稽查-如何应对女朋友查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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