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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和决议的区别-绝无和决无的区别?绝对和决对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7-12-11 所属栏目:决议

一 : 绝无和决无的区别?绝对和决对的区别?

绝无和决无的区别?绝对和决对的区别?

绝无和决无的区别?绝对和决对的区别?的参考答案

“决”和“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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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和“绝”同音而且词义相近,很难辨清.我们平时经常会看到这样的词语:决无此事,绝无此事;决不同意,绝不同意;决非偶然,绝非偶然;等等.究竟哪个对呢?

“决”作副词用时,表示一定、坚决的意思,用在“不”“无”“非”“没有”等否定词前面,表示坚决否定的意思,如决不退缩、决无例外、决非长久之计、决没有好下场等.

“绝”作副词用时,表示完全、绝对的意思,用在“无”“非”“不”等否定词的前面,表示完全否定的意思,如绝无此事、绝非偶然、绝不相同.“绝”还表示极、最的意思,如绝大多数、技艺绝高、绝顶聪明.

“决”和“绝”用法的区别,在于“决”强调坚决,而“绝”强调完全、绝对,表达的意思有差异,不能混淆.比如,决不动摇、决不等闲视之,本意应该是“坚决”的意思,所以用“绝”就不行.绝无次品、绝无恶意,本意是“绝对”的意思,所以用“决”就错了.

二 : 决议和议决的区别

篇一:决议与决定的异同辨析

决议与决定的异同辨析 决议与决定的异同辨析

郑立新

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规定的党政公文种类有15种,其中就有“决议”与“决定”。

“决议”这一公文名称是建国前后开始使用的,原来在党政机关中都使用。1993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修订时,取消了“决议”这一文种。主要是考虑在行政机关的实际行文中,“决议”已很少使用,一般都用“会议纪要”来代替。决议原来在党的机关公文中排列首位,是一种重要的下行文,是党的机关对于重大事项或事件的处理,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经会议讨论表决通过所形成的意见,并据以制定和发布的会议文件。

而“决定”这一公文名称,最早见于1931年11月中国共产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地方苏维埃政府暂行组织条例》之中,是当时九个公文文种中的一个,以后时废时用。198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又将“决定”列为正式公文文种。决定主要是各级党政机关安排重要事项,或对重要问题、重大行动进行决策部署时使用的具体规定性和领导指导性的公文。当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使用决定,其内容应为本机关单位中相对重要的事宜。

新颁布的《条例》重新确定,党政机关均可以使用决议与决定,并明确规定,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但由于决议和决定性质、作用、写法等方面有其相似或相近之处,在实际使用中,特别在党的机关公文写作中容易混淆。因此,要注意比较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正确选用文种,规范使用文种,提高公文质量和表达效果。

一、相同点辨析

决议和决定同有一个“决”字,有决断、裁决之意,都是对重大事项或行动做出决策安排的指挥性下行公文。其主要相同有:

1、文体性质相同

决议是党政机关对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部署时使用的领导指导性公文;决定是各级党政机关安排重要事项,或对重要问题重大行动进行决策部署时使用的具体规定性和领导指导性的公文。由此可见,决议与决定同属决策性、指挥指导性公文。如《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1996年10月1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这类决议问题重大、涉及面广,理论阐述多,篇幅宏大,影响也比较深远。再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9年9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这类决定的内容必须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要与有关的规定保持一致,对决定中提出的各项原则与措施务求观点正确、政策界限清楚。

2、具体作用相同

就其反映的内容和发挥的作用来说,基本上大体相近是相同的。决议与决定都是对某些重要事项、重要问题的处理或重要工作的安排,一般都要求下级机关坚决贯彻执行。其中,决议一律要求下级机关执行。而决定中虽然只有部署性决定才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宣告性决定只起知照性作用,一般不要求下级机关执行。但是,它们都带有决策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一经公布,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3、行文方向相同

决议与决定一样,都是公文种类中比较典型的下行公文。上级党政领导机关一旦对某些带有全局性的重要事项、重要问题作出处理或对一些重要工作、重大行动作出部署安排,就要及时迅速向下级发文,要求贯彻执行,起到领导、指导作用。如《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4、写作模式相同

决议与决定的写作模式基本相同。标题拟写与其它公文一样,决议和会议通过的决定要在标题之下标明题注,即注明会议通过的时间、会议名称,如《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建国以来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981年6月27日中国共产党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标题之下正文之前一般不写主送机关。其正文一般由缘由、事项和结语三部分构成,视内容多少采用篇段合一式、分条列项式、自然分段式、总分式等结构形式。

二、相异点辨析

1、制作程序不同

决议和决定的制作程序不同。决议必须产生于会议,它所要贯彻的决策事项,是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的;而决定则不然,有的也产生于会议,是会议集体讨论并按照法定程序表决的结果,也有的是由领导机关直接做出的。

凡属几个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几个人研究决定下来的重要决策事项,以使用决定为宜;集体会议按法定程序决定下来的重要决策事项,则应使用决议。当然,集体会议按法定程序决定下来的重要决策事项,也不是千篇一律的都要用决议,如属于直接认可或否定的,且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的,具有原则性、号召性、指导性的重要决策事项,以用决议为妥;而对那些既有原则性要求又有具体性规定,特别是涉及某一重要行动安排的重要决策事项,则应用决定。

2、性质用途不同

决议和决定的内容性质不同。决议的内容多是比较重大的关系全局的重要事项,宏观性、原则性较强,大多旨在简要地表示肯定或否定的意见,履行法律程序,肯定会议成果,统一思想认识,指导有关部门遵照办理;决定的内容多数涉及重大事件、法定事件或较具体的工作事项,比较单一、集中、具体,处理性和针对性强。它往往侧重于对某事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履行法定的权力,强制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决议经常用于由会议审议批准某项议案、重要报告、法规,或审议机构成立或撤销,所审议批准的条文作为决议的附件;决定则常用于由会议或领导机关直接制定发布行政法规,或给予表彰奖励或给予处分。

3、使用范围不同

决议比决定的使用范围相应窄一些,决议一般由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正式公布,而且决议涉及的事情一般是比较重大的;决定的使用范围比较宽泛,决定不限于会议通过的,也可以是某个单位、某个组织或者某个人确定的。决定所关涉的,可以是重大的事情,也可以是普通的事情,而且决定不一定公布,可直接告知相关人员。

4、类型划分不同

决定可分为分指挥性决定和奖惩性决定、知照性决定两类。其中,指挥性决定是针对某方面的工作、某一类问题或某项重大行动所作出的安排,它偏重于确定某方面的方针政策,以统一认识和行动;奖惩性决定决定用于某一件事、活动过程完结之后,表彰好人好事或批评处理坏人坏事,目的在于树立榜样与吸取教训;知照类决定又称宣告性决定,这类决定的使用范围较广,主要是领导机关,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一些重要事项所作的安排、会议的重要决定,机构的设置与调整等,这类决定的特点是重在宣告、知照,只要求下级机关、单位及人员知道此事就行了。

决议可分为批准文件的决议、重大问题的决议、专门问题的决议。其中,批准文件的决议,一般说来,公布较高一级代表大会期间讨论通过的会议文件,如重要的工作报告、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决算等,按照惯例,都应同时公布经大会讨论通过的这一类型的决议;重大问题的决议是指经会议讨论通过的全面总结历史或现实的重要经验教训,阐明重要理论观点的文件,其特点是方针政策性强,有重大的理论指导意义和重要的历史文献价值;专门问题的决议是会议上就有关专门问题讨论决定后而发布的决议。

5、正文写法不同

不同类型的决议和决定,其正文写法不同。如指挥性决定正文一般要分为决定的依据或原因、决定事项、注意事项或执行要求三部分来写;奖惩性决定,正文包括:情况介绍;决定内容;期望或号召。其中,表

彰决定的正文主要写被表彰者的身份、事迹,对被表彰者的评价,表彰的决定事项希望与号召等。处理决定主要是针对人所犯错误的认识和悔改表现,再写处理决定。最后,还要指出应吸取什么教训,并提出希望,起警策作用。知照性决定的写作,有繁有简。纯系知照性的,可写得简要一些,如召开一些重要会议的决定;兼有事项安排的则应具体些。

决议正文的内容比较复杂,写法也比较灵活多样。如批准文件的决议、重大问题的决议、专门问题的决议。批准事项或通过文件的决议,相对比较简单,这部分多是强调意义,提出号召和要求 。重大问题的决议,正文部分要有较多的议论,多采用夹叙夹议的写法,把道理说 深说透。所谓“夹叙夹议”,就是用概括叙述的方式介绍情况、提供事实,用议论的方式做 公正的评价和精辟的论述。专门问题的决议,要写明工作的内容、措施、要求。内容复杂时,要明确分出层次并 列出各层次的小标题,或者分条撰写。

6、写作要求不同

决议往往写得比较概括,原则性条文多,下级机关在贯彻执行时,多数还要根据决议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或实施措施,有些决议还要对事项本身的有关问题作若干必要的论述或说明,即作一些理论上的阐述。因此,决议常涉及事关全局、原则性强的重大问题,以指导为主,议论较多;而决定的写法与决议大不相同,它不多说理论上的道理,而往往着重提出开展某项工作的步骤、措施、要求等。决定要求写得明确、具体一些,措施也更落实,行政约束力强,可以直接成为下级机关行动的准则。决定的语言表达要准确,文字要简明,不能将分歧意见或认识上不一致的问题写进决定。词语不能引起歧义。对决定的事项必须写得清楚明白,具有可操作性,而且是在实践中能够做到的。

(作者单位:福建莆田学院中文系)

编辑:蔡宁涛

篇二:决议与决定的区别

决议与决定的区别

决议:须经某一级机关或组织机构的法定会议对某一议题进行集体讨论,由法定多数表决通过,然后形成正式文件,并以会议的名义公布。

决定:不一定经过法定会议讨论通过的程序。它既可以种会议讨论研究的成果,形成正式文件予以公布,也可由各级领导机关直接制作并予以公布

篇三:决议和决定不能混淆

决议和决定不能混淆

人大的决议和决定都是人大行使重大决定权所产生的法律性文件,是人大"决定权"的基本载体。近年来,各地人大普遍加强了行使决定权的力度,纷纷制定出台了本级人大决定重大事项的相关规定,对应由人大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从内容、范围、标准和处理程序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决定权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载体形式界定不清、决议和决定互相混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决议和决定错用混用,对同样一个事项,有时候作决议,有时作决定或者这个地方作决议,而另一个地方却作决定。例如对地方性法规的修改,有的地方人大是以决定的形式作出,有的地方却是以决议的形式作出。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主要是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界定人大决议和决定的本质差别,在法律条文中常常把决议、决定相提并论,客观上造成了似乎人大决议、决定没有区别,怎么用都行的误解。人大的决议、决定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性文件,虽然二者都是经国家权力机关按照"多数决"原则通过的,都具有由国家强制力所保证的必须执行性,但因其所涉及的内容、结构和制约指向性的不同,二者具有非常严格的本质区别。分析研究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决议一般是用于批准性文件,如批准国民经济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而决定则是对实体性问题的确认,或者是具有明确的行为规范性的法律文件,如"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由此可以初步界定,决议是一种带有批准、宣告、结论、确认、表态性的法律性文件,其指向性主要是受人大监督的"一府两院";决定则是一种对问题作出实体性规定和对行为作出规范或制约的法律文件,其指向性基本上是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从当前人大工作的实践看,有必要明确界定人大决议和决定的法定形式,因为这不仅是保证人大决定权规范运行的问题,同时也是保证其他国家机关--"一府两院"职责分工和权力运行的重要问题。从决议、决定所涉及的内容和制约指向性上可以看出,决定是需人大自主作出的,而决议则是对"一府两院"行使权力情况的评价和确认。如果人大在行使决定权时,对该作决定的事项不作决定,或以决议代替,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来讲,是一种失职或不作为行为;对该作决议的问题却作决定,则是越权,是对"一府两院"的行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干扰和侵权,违反了人大行使的"不包办代替"的原则。同时,还会削弱人大决定权的法律强制力,在客观上降低了人大决定的权威性和制约力度。从维护人大决定权的严肃性、规范性出发,这些问题应该引起各级人大的高度重视。(摘自《保定人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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