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美国遗产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乔磊看美国(9)美国遗产税的起征点是多少二 : 美国遗产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从1916至1976年,美国遗产税的起征点都很低,最低的时期个人为40000美元,最高的时期为100000美元,1976年美国的个人遗产税起点为60000美元。与此同时,遗产税的最高税率却是不断攀升,从40%上升到60%、70%,1941至1976年,美国遗产税的最高税率一直维持在77%。高额的遗产税使这一税种成为最令美国人痛恨的税种,同时引发废除遗产税的呼声。因此从1977起,美国遗产税征收出现了征税起点逐步上升、最高税率逐步下降的趋势。三 : 美国遗产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乔磊看美国(9)美国遗产税的起征点是多少四 : 从美国遗产税争论看中国遗产税开征
从美国遗产税争论看中国遗产税的开征
摘要:本文通过美国遗产税的“存”、“废”争论,探讨中国遗产税的开征问题。遗产税是对死亡的人所遗留的财产进行课税的一个税种,它可以调节贫富差距。中国的遗产税是否应该开征一直是热点问题。本文主要论述了中国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遗产税;贫富差距;公平;效率
引言
我国改革开放已经30余年,经济社会快速发展,2010年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11年GDP达47万亿人民币。但是我国的贫富差距也在极速扩大。邓小平说: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中国传统有云:不患寡而患不均。贫富差距加上社会不公,极不利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而遗产税无疑是一个减少不公和分化的重要手段。
一、遗产税的概念
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死亡者的继承人征收的一种税。通常包括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收的税收和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收的税收。遗产税又称死亡税或继承税。从实践看来,遗产税的纳税人都是社会上最富有的阶层,因此,也被称为富人税。遗产税属于对财产征收的税收,它是财产税制度中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具有财产税制度的典型特征。遗产的涵盖范围不仅是流动资产,还应包括房产、厂房设施等固定资产。遗产税在西方已有延续了4000多年。目前世界上有2/3以上的国家开征遗产税,而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却几乎是一片空白。
二、遗产税“存”与“废”的争论
近年来,关于遗产税的“存”与“废”引起了不小的争议,欧洲的意大利、瑞典,亚洲的印度、马来西亚、中国香港,澳洲的新西兰、澳大利亚已先后取消了遗产税,但更多国家和地区仍然选择保留。2010年美国遗产税的“空窗期”更引起了全球视野的高度关注。
2010 年美国暂停征收遗产税一年,被称为遗产税的“空窗期”。这对美国富人而言,既幸运又悲哀。幸运的是,如果他们在2010年去世,那他们一辈子积累的万贯家财都可以毫无保留地传给自己的后代,而不用像以往那样要将近一半的财富交给“山姆大叔”;悲哀的是,他们如果要想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在2010年离开人世,不能超过一分一秒。
美国遗产税长久的“废”与“存”之争,充分反映了税收立法的两种思想——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取向的对立性。“废”派强调“效率价值”优先,他们认为遗产税是重复课税,阻碍了自由竞争,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是“对成功者的惩罚”,存在诸多弊端问题:1.抑制个人创建家族生意,特别是严重打击了中小家族企业和农场,其下一代可能受资金流动性限制,因缴税后产业缩水而无法继续经营;2.刺激即期消费,挫伤人们工作、储蓄和投资的积极性;3.制度复杂,使得征收成本约是其收入的两倍,严重影响了经济效率;4.政府没有权力在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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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后把他的财产拿走。“存”派强调“公平价值”优先,他们认为遗产税实质上是一种“劫富济贫税”,取消遗产税不利于税收调节财富分配、维护社会公平功能的实现:1. 取消遗产税会使后辈不劳而获,加剧贫富差距,有悖于社会公平; 2. 取消遗产税会减少政府收入,减少对社会保障、教育、失业、救济等领域的资金投入,损害了需要救助的弱势群体的利益;3. 取消遗产税将使富人向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动力削减,也会损害非营利组织的利益;4. 受传统文化特别是当年清教徒的影响,他们相信一个人应该依靠自己努力获得成功,而不是依赖父母福荫,而且不征税与美国经济活力“背道而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两种价值取向的矛盾冲突导致了长久而激烈的争论,遗产税的特殊性使其在这种争议的风头浪尖不断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三、中国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和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地发展,贫富差距拉大、收入不公、两级分化问题日益严重。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在当下两者孰轻孰重?现阶段的国情决定了税收的价值取向逐渐往公平方向偏移,开征遗产税的社会经济基础也已经逐步确立起来。
1、中国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分析
(一)充裕的税源是开征遗产税的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居民个人拥有的收入大幅度增加。从城乡居民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看,2005 年为141 051 亿元,2009 年为260 772亿元,短短的几年时间增长了近1 倍。随着个人收入的显著增加,个人拥有财产数量大幅增长,特别是股票、债券市场、无形资产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得一部分人迅速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在我国出现了富人阶层。2010年全国有875 000 个千万富豪和55 000 个亿万富豪,分别比2009年增长6.1% 和7.8%,而且这些巨富年龄绝大部分在50 岁以上了。可以说,遗产税的税源基础在我国已经建立起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遗产税的税源还将逐渐扩大。
(二)开征的政策理论已基本成熟。
遗产税的开征问题早已提上议程,我国科研工作小组多次对我国经济、国情等进行调查研究,论证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国家重要领导人也曾多次发表讲话表达对遗产税的关注与见解;甚至在2004年9月21日,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显然,开征遗产税的政策理论已经基本成熟,国家政策环环相扣,关系着国计民生,因此开征遗产税,不仅其本身能够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而且还有助于其他政策的实施和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三)各项法律法规的建立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一定的法律基础。
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了遗产的范围、遗产的继承、遗产的处理、法定继承人和继承的顺序、少数民族的继承问题以及涉外继承等;《民法通则》、《婚姻法》中都对遗产的继承作了相应的规定,更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些法律法规都为正确划定遗产范围、确定征税基数提供了依据,为我国推进遗产税的征收做好了法律铺垫。
(四)税务机关征管能力的提高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完善,为遗产税的开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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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了技术基础。
通过多年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实践,我国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水平和技术手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近年来税务机关已对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2000多万纳税人建立了个人收入档案,实施重点管理,各种先进的管理手段和技术已经运用到税收管理中去。另外,我国已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可以更好地监控税源;资产评估事业的发展能够做好遗产评估工作;而各种公证管理制度、金融管理制度及房产管理制度的日益完善,也将为开征遗产税提供便利条件。
(五)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纳税意识日趋增强,为遗产税的开征提供了群众基础。
自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经过多年的税法宣传和教育,整个社会中已经逐步形成了较强的纳税意识,其中高收入阶层的纳税意识也明显提高。
2、中国开征遗产税应注意的问题
开征遗产税对我国的国计民生有很多促进作用。然而,国家法律制度,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遗产税的征收决不可盲目而行。
(一)财产申报制度需要完善
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因此,首先要对财产所有人的全部财产有详尽的了解。如果没有财产申报制度并行,个人财产不透明,人们就会通过各种方式将财产变为“灰色收入”,逃避纳税。这样,遗产税将会步入“筵席税”的后尘,成为纸上谈兵。我国并没有实施财产申报制度,且市场经济机制还不健全,财产的评估难度很大,给遗产税的征收带来阻力。
(二)税收管制与监督需要加强
税收的顺利进行,需要完善的制度、高水平的征管手段作保障。而我国税收人员的素质、技术手段还有待提高,在公民纳税意识不强的情况下,经验、水平的缺乏会成为征收遗产税的不利条件。
(三)遗产税应与赠与税并行
遗产税应有赠与税并行,才能起到良好的预期效果。赠与税是对财产所有人生前曾与他人的财产课征的税收。如果没有赠与税作保证,则财产所有人可能会通过大量赠予财产而逃避遗产税,甚至人们会通过互相赠予的方式大范围规避遗产税,从而使遗产税形同虚设。
3、中国遗产税开征的现实意义
(一)遗产税有利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
经济数据上的高度繁荣掩盖不了我国实际上还是一个10%的富裕家庭占城市居民全部财产45%的国家。基尼系数2009年达到0.47,在所有公布的135个国家中名列第36位;到2010年,已经达到0.48。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已经走到亟需调整的十字路口,缩小贫富差距、缓解两极分化迫在眉睫。遗产税的开征可以弥补个人所得税无法对存量财富进行调节的不足,通过一部分社会财富的转移,对富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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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入阶层在一定时期内聚集的财富进行调节,以达到实现收入再分配和社会公平的目的。同时,将部分高额遗产归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可以增加社会弱势群体对政府的信任度,缓解社会矛盾,避免两极分化加剧。
(二)遗产税有利于积极倡导劳动致富
从经济学上看,遗产继承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如果不开征遗产税,听任富有者死亡后把财产传给后代,继承人没有经过艰辛奋斗轻而易举得到财富,就很容易产生寄生思想,这严重背离社会主义倡导劳动致富的宗旨。因此,巨额的遗产有时候对继承人是一种纵容,也可能是一种伤害。遗产税的开征意味着政府向居民传递一个明确的信息,即鼓励人们通过劳动提高生活水平,不支持依赖遗产过活。另一方面,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形成机会公平。富人的孩子由于继承了大量遗产,其成功的机遇也会比穷人的孩子多。开征遗产税则在一定程度上缩减了这种差距,让同一代的孩子能够在同一起跑线上,有着公平的机会进行竞争。
(三)遗产税可以壮大慈善公益事业
2009 年,我国接受各类社会捐赠款物只有332.78 亿元,不到GDP 的0.1%,而美国的这一比重在1.85% 左右。美国捐赠特点是以个人捐赠为主,遗赠与基金会捐赠为辅,企业捐赠为补充,最富有的20%的美国人所捐赠的钱财占全部慈善款的2/3。2010年6月,比尔·盖茨和沃伦·巴菲特在美国联合发起了一项“捐款誓言”行动,呼吁亿万富翁承诺将自己过半财产捐献给慈善事业。2010 年8 月4 日,美国40个富有的个人和家族许诺把他们大部分财富捐给慈善事业。巨额的捐赠除了美国富翁“回报社会”的思想境界外,规避高额的遗产税是最大动力。通过遗产税社会公益捐赠的免税条款,富人们既能合法节税又可以博得身后名,何乐而不为。我国现有捐赠主要是以企事业单位捐赠为主,个人捐赠为辅,遗赠几乎没有。究其原因,这与我国尚未确立遗产税制有很大的关系。
(四)遗产税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长期以来,我国经济粗线条高速发展,造成外贸依存度高达60%,国内需求严重不足。2006年,我国城市居民的储蓄额突破14万亿人民币,人均储蓄量占人均总收入的比重居高不下。过多的储蓄会造成资金流动性的损失,不利于发展经济和刺激投资。同时,2008年的金融危机,使国外的需求急剧降低,我国出口受到重创。内外需求不足,是我国快速发展的生产力在盈利方面捉襟见肘,没有盈利就没有收入,没有收入就没有消费,没有消费需求就进一步缩水,从而经济发展会进入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如果开征遗产税,可以促使人们增加即期消费,而不是将钱留存传给下一代,从而拉动内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促进经济的合理发展。
(五)遗产税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充分使用转移支付手段
遗产税可以给国家带来相当一部分财政收入,为转移支付提供财力保证,这对“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等政策的顺利推行,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这些国家计划的顺利完成,会使更多的人富裕起来,进一步增加税源,使我国税收、经济等进入良性循环。
(六)遗产税有利于淡化贪腐动机,减少灰色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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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腐败在当今社会已经演变成一种风气,同时,我国的灰色收入一直比较活跃。这部分收入转化为各种形式的财产,规避纳税义务,造成国家收入的大量流失。这些情况一直没能得到有效的遏制。人们变本加厉地敛财,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给子女留下厚实的家底。开征遗产税,会使这种做法很难达到预期效果,积累财富的成本增加,人们便会逐渐放弃,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贪污腐败的蔓延,并且会对灰色收入进行规制和打击。
四、开征遗产税的不利因素及困难
也有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不良后果主要有:一是会抑制储蓄,因为从长期来看遗产税的开征将会在事实上鼓励富人将更多的钱财用于生活性消费。二是不利于私人投资,特别是对于小企业经营实体的长期发展不利。三是从税收收入来看,遗产税的收入很少,但征收成本很高。四是考虑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可能会导致资金和人才的外流。
对比国际情况,中国开征遗产税在征管上还存在以下难点:一是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不健全,遗产数量难以确认。二是死亡人信息难以及时获得,无法保证遗产在计征遗产税以前不被分割或者转移。三是遗产形态多样,在目前的征管环境和条件下,难以综合掌握死亡者的全部遗产。四是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遗产价值确认困难,且评估费用开支较大。此外,还有一些不确定因素。这些征管问题不解决,遗产税的征收效果将大打折扣,遗产税的征收有可能出现有名无实、征不到税的情况,并进而影响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们应该加快建立完善遗产税的步伐,开征遗产税势在必行;然而,由于国家政策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法律政策有可能成为一把“双刃剑”,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还不够成熟,为了尽量避免开征遗产税可能带来的潜在负面影响,我们应该详尽做足前期工作,夯实基础,把握最佳时机,切不可操之过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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