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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七大亮点解读-新预算法的五大创新性亮点

发布时间:2018-03-23 所属栏目:浅谈对新预算法的认识

一 : 新预算法的五大创新性亮点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标志着一部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将在2015年1月1日正式面世并付诸实施。笔者认为,新老预算法比较,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必然会对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实施以及提升国家依法治理水平起到法律支撑与保障作用。

新预算法的第一个亮点是:不仅首次将政府预算信息的公开与透明纳入其中,而且在不同的相关条款中多次提及。

新预算法开章即总则第一条就提出要“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对于人大批准的各级政府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等报告,以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新预算法第十四条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公开。除此之外,有关财政的一些专项工作,例如政府采购情况、转移支付政策与执行等情况,新预算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也要求必须及时公开。

在预算监督方面,新预算法不仅要求严格审计,而且在其八十九条中专门提出对于针对有关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所作出的审计工作报告,也应当向社会公开。为保障预算信息的有效公开,新预算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将“对有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因此,通过预算法来规范与推进有关政府预算的运行过程以及审查监督情况的公开,是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体现,充分表明我国预算管理民主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内涵。

新预算法的第二个亮点是:首次提出预算绩效的概念,并将绩效的思维贯穿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以及预算审查的各个环节之中。

第一章总则中,将“讲求绩效”列入各级预算所要遵循的五原则之中;第四章预算编制中,将上年度预算支出绩效的评价结果作为各级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六章预算执行中,要求各级政府及预算部门与单位,必须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在有关预决算审查的章节中,明确要求人大负责审查年度预算如何提高绩效以及重点项目支出结果绩效的情况。可以预见,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与审查将终结粗放管理阶段,从而进入以绩效论“英雄”的科学管理轨道。

新预算法的第三个亮点是:首次态度鲜明地提出“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这标志着所有政府财务行为均需纳入预算管理与监督的制度范畴。

其重大意义体现在:第一,有利于预算管理的完整性与规范性,通过整治政府预算的碎片化管理方式,进而清除预算外与体制外资金的滋生环境;第二,有利于预算过程的社会监督,通过政府全部收支情况的公开透明,必将提高公众对政府预算过程的关注度,进而逐步形成良性的社会监督氛围;第三,有利于预防行政腐败,通过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完全置于“阳光”之下,使得腐败行为失去藏身之地。

新预算法的第四个亮点是:首次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系统性阐述,明确了构建转移支付制度框架的原则、目标、范围、形式、重点以及机制等要件。

按照我国实行分税制体制的客观要求,必须形成与此相对应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第十六条规定: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原则是“规范、公开、透明”,转移支付的制度目标是“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转移支付制度的覆盖范围为“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转移支付的运行机制为“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的定期评估机制、退出机制、准入机制以及资金配套机制”。除此之外,新预算法第三十八条对转移支付预算的编制做出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九条对政府转移支付的管理制定出相关审查与监督的规范,第九十九条还对有关违反转移支付制度的现象做出了具体的责任追究罚则。

预算法的第五个亮点是:首次较系统地勾勒出预算审查的体系框架,对审查体系、审查主体与审查内容做出了清晰规定,无疑将大大强化预决算审查的力度。

预算法的执行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政府预算审查制度是否健全有关。关于预算审查体系,新预算法第二、五、六、八各章的相关条款中,根据预算审查的功能定位,形成了人大审查、政府财政部门审查、审计部门审查以及公众审查为一体的全方位预算审查体系。

关于审查主体各自的定位,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人大代表会议负责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人大常委会负责预算调整方案审查,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与单位决算及决算草案进行审核与审定,审计部分负责对各级政府决算进行审计,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有权在审查预算草案前提供相关意见。

除此之外,新预算法还从八个方面对预算审查的主要内容作出界定,使得预算审查的方向更加明确,有利于预算审查工作的有效推进。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教授)

二 : 2013年最新旅游法十大亮点解读

为了加强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法最大的亮点也是规范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下面,61阅读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新旅游法的十大焦点。

焦点一:景区门票随意涨价

条例: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公益性景区逐步免费开放、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合并景区单项票、涨价应举行听证会(出席人员须含旅游者)。

焦点二:“零负团费”,强迫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条例: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焦点三:旅游开发对资源环境造成破坏

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统一编制;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

焦点四:旅游旺季部分景区人满为患

条例: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应公示并减少收费、景区接待旅游者不超过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可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

焦点五:导游无薪酬收回扣

条例:不得索要小费,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诱导、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被吊销导游证三年不得重新申请;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支付报酬,对临时聘用的导游,应当全额支付导游服务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费用。

焦点六:旅游者“投诉无门”

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焦点七:旅游途中的不文明行为

条例: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焦点八:各地一日游乱象

条例: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

焦点九:旅游安全及救援

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焦点十:不可抗力责任分担

条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三 : 新预算法的五大创新性亮点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预算法》修正案,标志着一部崭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将在2015年1月1日正式面世并付诸实施。笔者认为,新老预算法比较,体现出许多创新性的亮点,必然会对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实施以及提升国家依法治理水平起到法律支撑与保障作用。

新预算法的第一个亮点是:不仅首次将政府预算信息的公开与透明纳入其中,而且在不同的相关条款中多次提及。

新预算法开章即总则第一条就提出要“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对于人大批准的各级政府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等报告,以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新预算法第十四条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社会公开。除此之外,有关财政的一些专项工作,例如政府采购情况、转移支付政策与执行等情况,新预算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也要求必须及时公开。

在预算监督方面,新预算法不仅要求严格审计,而且在其八十九条中专门提出对于针对有关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所作出的审计工作报告,也应当向社会公开。为保障预算信息的有效公开,新预算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将“对有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因此,通过预算法来规范与推进有关政府预算的运行过程以及审查监督情况的公开,是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体现,充分表明我国预算管理民主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内涵。

新预算法的第二个亮点是:首次提出预算绩效的概念,并将绩效的思维贯穿于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以及预算审查的各个环节之中。

第一章总则中,将“讲求绩效”列入各级预算所要遵循的五原则之中;第四章预算编制中,将上年度预算支出绩效的评价结果作为各级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六章预算执行中,要求各级政府及预算部门与单位,必须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在有关预决算审查的章节中,明确要求人大负责审查年度预算如何提高绩效以及重点项目支出结果绩效的情况。可以预见,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与审查将终结粗放管理阶段,从而进入以绩效论“英雄”的科学管理轨道。

新预算法的第三个亮点是:首次态度鲜明地提出“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这标志着所有政府财务行为均需纳入预算管理与监督的制度范畴。

其重大意义体现在:第一,有利于预算管理的完整性与规范性,通过整治政府预算的碎片化管理方式,进而清除预算外与体制外资金的滋生环境;第二,有利于预算过程的社会监督,通过政府全部收支情况的公开透明,必将提高公众对政府预算过程的关注度,进而逐步形成良性的社会监督氛围;第三,有利于预防行政腐败,通过全口径预算管理的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完全置于“阳光”之下,使得腐败行为失去藏身之地。

新预算法的第四个亮点是:首次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系统性阐述,明确了构建转移支付制度框架的原则、目标、范围、形式、重点以及机制等要件。

按照我国实行分税制体制的客观要求,必须形成与此相对应的转移支付制度。新预算法第十六条规定:转移支付制度的设计原则是“规范、公开、透明”,转移支付的制度目标是“推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转移支付制度的覆盖范围为“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转移支付的运行机制为“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的定期评估机制、退出机制、准入机制以及资金配套机制”。除此之外,新预算法第三十八条对转移支付预算的编制做出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九条对政府转移支付的管理制定出相关审查与监督的规范,第九十九条还对有关违反转移支付制度的现象做出了具体的责任追究罚则。

预算法的第五个亮点是:首次较系统地勾勒出预算审查的体系框架,对审查体系、审查主体与审查内容做出了清晰规定,无疑将大大强化预决算审查的力度。

预算法的执行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政府预算审查制度是否健全有关。关于预算审查体系,新预算法第二、五、六、八各章的相关条款中,根据预算审查的功能定位,形成了人大审查、政府财政部门审查、审计部门审查以及公众审查为一体的全方位预算审查体系。

关于审查主体各自的定位,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人大代表会议负责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人大常委会负责预算调整方案审查,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与单位决算及决算草案进行审核与审定,审计部分负责对各级政府决算进行审计,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有权在审查预算草案前提供相关意见。

除此之外,新预算法还从八个方面对预算审查的主要内容作出界定,使得预算审查的方向更加明确,有利于预算审查工作的有效推进。

(作者系上海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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