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工龄计算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工龄计算 |
工龄的概念 |
精简、离职、退职、"停薪留职"后又参加工作的职工的工龄计算
1、解放后由于精简机构、关厂、并厂或者缩减生产被精减回乡、回家、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个别离职时间较短,离职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计算工作年限(连续工龄)。
3、在被精简退职的职工,又重新收回参加工作的,退职后复职前的时间不计算工龄,退职前和复职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4、原是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被精简退职后,又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退职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和再次参加工作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5、工作人员在全国解放以前,因为各种原因离开革命队伍,全国解放后又参加工作的,凡是因为革命意志不坚定而擅自脱离组织,解放以后又参加工作的,他们的连续工龄,一般应从第二次参加工作的时候算起;因为客观原因与组织失掉联系,解放以后又参加工作的,他们在脱离组织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6、"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的。"停薪留职"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7、科技人员被批准辞职,以后被新单位录用,其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对擅自离职的科技人员,经教育拒不返回也不补办辞职手续的,以后被其他单位录用,其工龄从新录用之日起计算。
8、被辞退的职工重新就业后,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
1、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工龄;超过六个月的病休期间,不能计算工龄。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其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2、职工由全日休养改为半日工作,半日休养的,应将其连续全日休养的时间和连续半日工作、半日休养期间的休养时间(休养2个半日算作休养一天)合并计算工龄。
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注:若劳动者收入没有高于本条规定的三倍,则补偿年限不受最高12年的限制) 3、以上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劳动者按照约定与用人单位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违法裁员赔偿金的适用
用人单位裁员如果不符合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则裁员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照经济补偿的两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到底包不包括劳动者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一段时间以来基本上都是以2008年1月1日作为分界线分段计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经济补偿的标准,之后的工作年限才按照经济补偿2倍的标准,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对既往无溯及力。2008年9月18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后,明确了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比如1个工作年限15年的老职工被违法裁员,用人单位可能需支付三十个月工资的赔偿金,这样导致用人单位违法裁员的成本直线上升。
二 : 离职补偿金能否作为工会经费的计提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中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会计核算作为辞退福利?企业所得税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直接扣除.但不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也不作为三费的计提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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