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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律法规-中国法律进万家

发布时间:2017-08-30 所属栏目: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一 : 中国法律进万家

  现如今,“知法懂法普法”已经成为人们口中热议的话题。但是,我们理应明白,法律并不是心灵的负担,也不是人身自由的囚禁,它是一种约束人们不正当行为的制度。只要你知法守法,这种制度对你而言,自然百利无一害;但若你知法犯法,法律也会有严惩你的措施,而且我们每个人都不要有钻小孔子的想法,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的力量迟早会来临,法律的神鞭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侵犯他的人。

  我国制定了许多不同的法律制度,其中有专管刑事案件惩处的《刑法》,有专门保护儿童利益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宪法》、《劳动法》等等一系列完整全套的法律制度。并且这些法律制度对任何一个个体或单位都管用,真正是做到了“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人民犯了法,有公安局管;公安局犯了法,有地方人民检察院管;地方人民检察院管犯了法,有中华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管。法律就像一条严谨的生物链一般,环环相扣,均衡着每个人的利益。

  法律,是一个不可动摇的体系,我们没有能力改变它。当然,我们也不要随意去触碰、侵犯它,我们一起遵纪守法,一起做一个知法普法的文明小公民。

    六年级:冯馨杨

二 : 中国法律进万家

  现如今,“知法懂法普法”已经成为人们口中热议的话题。但是,我们理应明白,法律并不是心灵的负担,也不是人身自由的囚禁,它是一种约束人们不正当行为的制度。只要你知法守法,这种制度对你而言,自然百利无一害;但若你知法犯法,法律也会有严惩你的措施,而且我们每个人都不要有钻小孔子的想法,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正义的力量迟早会来临,法律的神鞭也不会放过任何一个侵犯他的人。

  我国制定了许多不同的法律制度,其中有专管刑事案件惩处的《刑法》,有专门保护儿童利益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宪法》、《劳动法》等等一系列完整全套的法律制度。并且这些法律制度对任何一个个体或单位都管用,真正是做到了“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人民犯了法,有公安局管;公安局犯了法,有地方人民检察院管;地方人民检察院管犯了法,有中华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管。法律就像一条严谨的生物链一般,环环相扣,均衡着每个人的利益。

  法律,是一个不可动摇的体系,我们没有能力改变它。当然,我们也不要随意去触碰、侵犯它,我们一起遵纪守法,一起做一个知法普法的文明小公民。

    六年级:冯馨杨

三 : 法律专家称Mt.Gox关闭后比特币玩家难获赔偿

新浪科技讯 北京时间2月28日早间消息,据路透社报道,法律和监管专家表示,在日本比特币交易所Mt.Gox周二关闭后,如果资金出现丢失,那么用户也没有太大机会拿回自己的钱。

Mt.Gox的用户可以诉诸法律,指控Mt.Gox疏忽大意或违反合同。不过比特币目前几乎没有得到任何监管,而政府也不为比特币提供任何保障。Mt.Gox在遭到攻击几周之后,于本周二宣布关闭。目前用户无法访问位于Mt.Gox的帐户。这一事件也反映了与比特币有关的风险。

在美国,与银行账户不同,比特币存款没有获得任何政府提供的保险。马里兰大学教授詹姆斯·格里梅尔曼(Jame Grimmelmann)表示,Mt.Gox用户目前的法律处境相当于将财产委托给无法保护财产安全的机构。他表示:“第一个重要的概念障碍在于,比特币确实是财产。当你从公众处拿走资金,存放在一个宣称安全的地方,那么是拿财产法开玩笑。”

西雅图律师事务所Riddel Williams律师丹尼尔·弗里德伯格(Daniel Friedberg)表示,如果Mt.Gox没有任何资产,那么对Mt.Gox起诉也无法拿回资金。他表示:“现实情况是,即使你对Mt.Gox采取法律措施,他们是否仍有能力偿付?”

网上流传的一份Mt.Gox危机应对计划显示,该交易所存在1.74亿美元债务,但资产只有3275万美元。这份计划的真实性尚未得到证实。目前Mt.Gox已在日本申请破产,因此法庭将决定如何将Mt.Gox的剩余资产分配给债权人。

一些监管和法律专家也认为,Mt.Gox的关闭将推动监管部门采取更积极的措施来保护比特币用户。弗吉尼亚州Alliance Law Group律师杰弗里·马特苏拉(Jeffrey Matsuura)表示,如果美国各州和联邦的消费者保护机构最终对Mt.Gox和其他比特币交易所采取行动,那么也很正常。(邱越)

四 : 国家赔偿立案工作有哪些法律规定

  导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

  【你问我答】: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日前颁布了《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为此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本规定的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国家赔偿法过程中,如何破解“求偿难”,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国家赔偿请求权如何给予充分有效的救济,保障国家赔偿案件从一开始就能顺利进入依法处理的渠道,是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国家赔偿法修改的一个重点。根据国家赔偿法(为区别修改前后国家赔偿法的称谓,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称为1994年国家赔偿法,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及泛指的国家赔偿法均统称为国家赔偿法。除特指外,本文中引用的国家赔偿法具体条文,亦指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法调整的案件类型共有三种,一是行政赔偿案件,二是刑事赔偿案件,三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三类案件分别适用两种程序,即行政赔偿程序和刑事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程序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与行政诉讼两个环节组成,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案件的立案及审理工作主要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赔偿程序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复议机关复议(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可省略复议环节)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三个环节构成。本规定是对人民法院在刑事赔偿程序中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予以规范。因此,本规定所指的国家赔偿案件(不包括行政赔偿案件,下同),仅指刑事赔偿案件和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即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案件。

  200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有关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下称《立案暂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人民法院在刑事赔偿程序中审查处理的两类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进行了规范。1994年国家赔偿法规定,申请赔偿应首先经过依法确认。《立案暂行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分别针对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赔偿案件,将视为依法确认的条件作为审查立案的标准。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于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相关内容修改较多,包括畅通了赔偿请求渠道,完善了赔偿办理程序,确定了双方举证义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保障了赔偿费用支付。修改涉及归责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程序等一系列问题。《决定》以及修正的国家赔偿法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赔偿法取消了确认前置的环节,规定赔偿请求人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法定违法侵权情形且造成损害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这一修改,必然直接影响到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原《立案暂行规定》确立的审查立案的相关标准应作相应调整。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对《立案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对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重新予以规范,以便与修改的法律相适应。

  根据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结合国家赔偿案件的具体特点,本规定对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机构予以规定,并就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处理的赔偿案件,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分别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了审查立案的条件,并针对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情况加以规定,同时还规定了不予受理的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问:制定本规定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在本规定的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坚持以下几项指导原则。

  一是严格遵循立法精神。立足于司法解释的功能定位,本规定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进行起草,确保司法解释的内容符合立法宗旨和目的,以保障国家赔偿法的原则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细化的操作措施与之配套。

  二是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依法行使请求权。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人权保障法,其主要宗旨即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国家赔偿法的修订更是在保障人权方面加大了力度、拓展了深度。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工作要充分体现保障赔偿请求人行使请求权,将法律加大人权保障力度的精神落到实处。

  三是贯彻人民法院立审分立的总的指导原则。根据《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所确立的立审分立的总的指导原则,将赔偿案件的立案、办理及审理环节分开,便于立案机构与赔偿审判机构各自发挥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

  四是注重吸收各方面意见。解释起草过程中,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尤其注重听取我院及高、中级人民法院从事立案工作的同志们的意见。在多方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注重兼收并蓄。

  问:本规定如何体现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答:本规定中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请求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机构予以统一规范

  原《立案暂行规定》对立案机构的规定是,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国家赔偿案件时,由该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负责审查立案;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审理的赔偿案件,由该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负责审查立案。当时作此规定,主要是由于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时间不长,各地对该法及赔偿案件尚不熟悉,且1994年国家赔偿法关于确认的规定,导致审查立案(尤其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立案)时将视为确认的情形作为判断是否立案的条件,专业性较强。随着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这一问题已随之发生变化。有鉴于此,《立案规定》对此作出相应修改。即规定为: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赔偿请求人就前述两种情形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的立案部门统一负责审查立案。如此规定,体现出以下几方面优势:一是《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确立了人民法院立审分开的总原则,且立审分开大势所趋,便于立案、审理各环节之间的制衡与监督;二是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多年,无论是人民法院,还是社会各界对该法的熟悉程度不断加强,且国家赔偿法取消确认前置程序后,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相应放宽,审查立案更为简便易行;三是目前人民法院对于各类案件的立案及信访接待工作,均统一由立案信访部门负责,为方便人民群众申请立案,体现便民利民思想,绝大多数的人民法院设立了立案及信访接待窗口,有的实行一站式服务,有的还设计了各类案件的申请立案指南等。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及信访接待工作一并归口由立案信访部门及窗口负责接待及审查受理,一方面体现人民法院审查受理各类案件的平等保护,另一方面也使得赔偿请求人从便利、快捷的立案服务中受益,便于其更加及时、方便地行使赔偿请求权。

  (二)对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出具收讫凭证予以统一要求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求偿,限制赔偿义务机关不依法履行或者规避赔偿义务,防止该赔不赔或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发生,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出具书面凭证后,如逾期不作决定,赔偿请求人可据此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既然这是国家赔偿法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义务性规定,且便于赔偿请求人在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决定时依法寻求程序救济,故本规定亦对此予以明确,同时为贯彻落实法律加大人权保障的精神实质,体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宗旨,本规定将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出具收讫凭证的规定加以延伸,规定不论是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还是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均应向赔偿请求人出具收讫凭证。

  (三)对国家赔偿案件的审查立案条件分别予以规定

  本规定针对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审查立案条件,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同情形,分别以列举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略,详见下一问题)。

  (四)对不予受理的情形加以限定和给予程序救济

  实践中,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查处理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时,时常发现该申请或者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调整范围,或者依法应由其他部门或机关处理,或者不符合其他法定的审查立案条件。对于这些案件,采取决定不予受理的形式,便于快速处理不符合法定审查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且便于赔偿请求人及时向有关机关提起请求或寻求其他程序救济,而不用等到立案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同时也便于人民法院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考虑到不予受理是从法律上剥夺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为避免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不予受理的形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赔偿义务,避免既不受理,也不给予其他救济的情形发生,本规定一方面对于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有关文书加以限定,即规定: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对于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不予受理的,要出具决定书,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另一方面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救济程序。即规定: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于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有关文书不服,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相应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此外还规定: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问:本规定对于国家赔偿案件的具体审查立案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如前所述,本规定针对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以及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时涉及的不同情形,分别以列举的形式将各自的审查立案条件予以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时的审查立案条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本规定对于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时,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立案的条件为: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即: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如不符合上述主体资格条件的,则不符合申请赔偿的法定条件,故亦不符合立案条件。

  2.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义务机关的总的原则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就人民法院而言,某法院行使审判、执行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法院即为赔偿义务机关。以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受理法院应审查本院是否为赔偿义务机关。

  3.申请赔偿应具备的另一条件,即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及理由。申请赔偿是法定权利,但同时也应受到一定限制。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赔偿请求人递交的申请书应载明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且无论提请何种诉讼,有具体的请求、主张并有一定的事实根据,均是起码的要求。

  4.请求事项属于法定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此条规定反映出国家赔偿法应遵循法定赔偿原则,即只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形,才“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赔偿范围法定是国家赔偿法法定赔偿原则中最为主要的内容。因此,赔偿请求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应属于刑事赔偿和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范围,即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国家赔偿案件范围。

  (二)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时的审查立案条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刑事赔偿程序分为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上一级机关复议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三个环节(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可省略复议环节)。根据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对于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以及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均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为了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赔偿请求权,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以上规定,本规定分别针对法定及实践中的不同情形,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审查立案的条件。具体如下:

  1.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审查立案条件。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根据上述规定,既然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是否赔偿的决定,这说明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已针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在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上一级机关复议等环节进行了实体审查。同时法律也规定,赔偿请求人对前述环节中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因此,赔偿请求人据此申请赔偿的,其立案条件就变得非常简单,不应再就主体资格、申请事项等予以审查,只要赔偿请求人提供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以及能够证明其申请符合法定请求期间,即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就应予立案。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对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等因素不能正常行使请求权的情形,亦应予以保护,因此,本规定对于此种情形,作为符合法定请求期间的除外情形给予同等保护。

  考虑到表述清晰及便利原则,本规定将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以及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不同情形,分别予以表述,即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

  2.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审查立案条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因此,对于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即可以依照前述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考虑到由于赔偿请求人据此提起的赔偿申请,均由于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未依照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程序规定,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复议决定。换言之,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情形是否属于法定的赔偿范围,是否符合主体资格条件,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并未经过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形式审查,且实践中有的案件,由于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事由不符合法定范围和条件,故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不予理睬或不出具有关文书。因此,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除了应当针对赔偿请求人是否有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以及其申请是否符合法定请求期间或者是否具有法定除外情形等予以审查之外,还应当参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的立案条件,对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予以必要的形式审查,如赔偿请求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国家赔偿立案工作规定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审查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四)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五)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八)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九)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三条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

  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

  (二)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

  (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

  (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五)有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

  (六)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未能在法定期间行使请求权的情形除外。

  第九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决定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赔偿请求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属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还应当同时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书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

  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 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予以审查立案。

  经审查认为原不予受理错误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必要时也可以交由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 : 国家赔偿案件程序有哪些法律规定

  导语: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推进的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细化了部门预算。实际上国家机关已经没有这种垫付的资金了,这样就影响了赔偿费用的支付。这次修改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费用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于支付的环节,这次也规定得比较明确。接下来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程序有哪些法律规定的香瓜内容吧。

  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一)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二)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三)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六)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认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决定驳回申请。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赔偿委员会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赔偿委员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赔偿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赔偿登记表》副本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五条 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律师、提出申请的公民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赔偿委员会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代理人。

  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委托他人代理,应当向赔偿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赔偿请求,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指定一名审判员负责具体承办。

  负责具体承办赔偿案件的审判员应当查清事实并写出审理报告,提请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

  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必须有三名以上审判员参加,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八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代理人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组织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第十条 组织协商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一方或者双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经协商达成协议的,赔偿委员会审查确认后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

  第十二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有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提供证明职权行为违法的证据,但不因此免除赔偿义务机关对其职权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

  (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争议较大的;

  (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争议较大的;

  (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争议较大的;

  (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赔偿委员会认为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赔偿委员会应当执行。

  第十六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前,赔偿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的,赔偿委员会应当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中止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需要等待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二)赔偿请求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赔偿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在法定审限内不能参加赔偿案件处理的;

  (五)宣告无罪的案件,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六)应当中止审理的其他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赔偿委员会应当及时恢复审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赔偿委员会应当决定终结审理:

  (一)赔偿请求人死亡,没有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二)作为赔偿请求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要求赔偿权利的;

  (三)赔偿请求人据以申请赔偿的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无罪判决被撤销的;

  (四)应当终结审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或者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依法予以维持;

  (二)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重新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查清事实后依法重新决定;

  (四)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查清事实后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作出决定,应当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二十一条 国家赔偿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

  (二)赔偿请求人申请事项及理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情况;

  (三)赔偿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及依据;

  (四)决定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五)决定内容。

  第二十二条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分别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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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国家赔偿的期限

  (一)申请国家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二)人民法院审查申请的时间限制

  赔偿委员会收到赔偿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证明材料的,赔偿申请的时间应当自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依法不属于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应当告知赔偿请求人向有关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转请有关部门处理,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被要求确认的机关不予确认的,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诉。赔偿委员会不受理要求确认的申诉案件。

  (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期限

  赔偿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因案件情况复杂,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仍不能作出决定需要再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的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

本文标题:国家赔偿法律法规-中国法律进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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