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广东省各市法律援助中心电话号码
广东省各市法律援助中心电话号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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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广州市法律援助申请流程指导(最新)
广州市法律援助申请流程指导(最新)
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公安、检察院和法院通知案件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费提供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主要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条件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审理或者处理,或者本市户籍人员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本市外审理或者处理;
(二)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或属于免予经济审查的情形;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广州市现行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以下标准计算,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如下两个条件:
(一)、按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计算,越秀、海珠、天河、荔湾、白云、黄埔、南沙、萝岗、番禺9个区1025元以下,花都区、增城市925元以下,从化市888元以下;
(二)、申请人及家庭没有《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价值较大的资产。此处所称的价值较大的资产包括:
(1)别墅、高档住宅;
(2)有两套以上的城镇房产且已超过政府公布的当地人均居住面积;
(3)汽车(经营性运输工具除外);
(4)足以按规定的最低法律服务价格购买其必需的法律服务的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高档消费品、收藏品等其他个人及家庭资产。
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审查的情形
(一)享受五保户、特困户救济待遇的;
(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三)其家庭被认定为“低收入困难家庭”的;
(四)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其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
(五)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
(六)被政府列为扶贫对象的;
(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
(八)被工会组织认定为特困职工或者建立特困职工档案的;
(九)被妇联组织认定为单亲特困母亲家庭的;
(十)被残联组织认定为困难残疾人家庭的;
(十一)属于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
儿童的;
(十二)持有残疾证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证明材料的;
(十三)因民事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且获得批准的;
(十四)持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之日起,一年内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
(十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而申请法律援助的;(十六)农民工因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
(十七)正在服义务兵役的;
(十八)刑事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1)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2)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4)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九)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视为经济困难的。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身份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请提交原件核对)。
代理申请人还应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原件1份)及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请提交原件核对);
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法律援助申请表及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可直接点击链接下载或者到法律援助机构领取。
申请人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包括家庭成员证明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及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并由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证明。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1、已经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立案的,应提交立案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起诉状或者上诉状、答辩状等及相关证据材料;
2、未经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立案的,应提交当事人资料、证明争议事实和理由的证据材料。
去哪里申请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依法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按照诉讼阶段由案件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除刑事诉讼案件以外的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对该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或者申请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区、县级市劳动、人事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区、县级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其他仲裁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请,由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住所地首次收到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法律援助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获取法律援助后应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与法援律师予以必要合作,否则,本处有权视情节中止或撤销法律援助。
(二)、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如果采取欺诈或讹骗方式获得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将撤销其受援资格和向其追索有关费用,并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不予法律援助的情形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
(三)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
(五)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
(六)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七)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提供虚假证据、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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