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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时间:2017-11-27 所属栏目:社保卡查询

一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的,为该省政府组成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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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9〕46号),设立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职责。

(四)取消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规则的职责。

(五)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六)将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七)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八)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九)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十)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十一)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积极促进社会就业。

(十二)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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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按规定负责中专以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金统筹办法,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保险政策并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省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省人事考试工作。制定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省职称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拟订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冀(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服务。

(九)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二)受省政府委托管理河北行政学院。

(十三)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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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3个内设机构:

综合协调机关重要政务、事务,拟订机关工作制度、计划、总结及有关报告,督促检查工作进展;负责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值班、安全保卫和厅内应急管理;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政务(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信息宣传和新闻发布。

负责机关和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的人事、编制管理;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河北行政学院有关人事管理;负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承办全省技工学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负责统筹指导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负责组织起草、修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政策调研;承办重要会议文稿、综合性汇报材料的起草;分析工作运行情况;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办机关法律事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省行政管理学会的日常事宜。

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在编制使用限额内综合管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负责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订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拟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驻冀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负责综合统计。

负责编制和执行部门预决算;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牵头拟订政策性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厅资金调剂计划;负责编制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参与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本系统科技、信息化建设项目、标准化和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综合管理;负责厅国有资产的管理。

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特殊群体就业和就业援助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草案;拟定国(境)、省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承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省直单位(含中央驻冀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和中专以上毕业生工作,负责中省直单位接收毕业生工作;负责省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承担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中省直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移交;协调安置随调随迁家属;参与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拟订全省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激励政策;拟订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拟订全省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职业资格管理;承办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技师、高级技师及省本级职业资格审核和综合评审;制定全省职业技能竞赛相关政策并负责实施。

拟订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负责优秀专家出国培训;拟订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专家休假;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拟订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安置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各类高层次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专家与留学服务。

综合管理全省职称工作;制定全省职称改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职称评聘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聘用方案的核准;负责全省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负责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人生的价值,即以其人对于当代所做的工作为尺度。 --徐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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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冀人社发[2015]6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职工基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人社发[2015]6号 2015-2-15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体系,结合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凭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其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此项规定从2013年1月1日执行。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申领业务。退休人员死亡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申领业务。相关死亡待遇标准和个人账户支付以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为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触犯刑律被执行死刑的,遗属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对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参保人员,遗属可享受职工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应将已经发放的死亡待遇和个人账户资金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退还后,退休人员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予以补调补发;在职人员恢复参保缴费记录,补记个人账户,继续参保缴费。

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我省境内的,按照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或用工地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www.61k.com)三、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担任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或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省政协副主席、常委、委员,设区市人大、政协正职,省、市政府参事等任届或聘期未满时达到退休年龄的,由参保单位向同级人社养老保险行政部门申报延期退休,经批准可在任届或聘期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符合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条件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各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我省退休审批报表制度规定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五、在当年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参保人员经核准或批准退休后,不能及时计算待遇的生活困难人员,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预发生活费。预发生活费标准为按照最近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的本人基础养老金。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从批准计发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对预发生活费进行结算并补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第十四条停止执行。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原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各设区市企业特殊工种名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4]101号)认定的特殊工种名录以及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在2015年底前完成对符合名录企业、企业的特殊工种岗位、特殊工岗位的职工在岗人员名单、在岗工作变动等信息进行全面核实,为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建立相应的档案,并建立特殊工种岗位人员信息库。同时,建立企业特殊工种年度通报制度,每年第三季度对企业特殊工种岗位信息进行一次全面整理通报。

各设区市、县(市、区)(包括省财政直管县、市)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省厅暂委托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各县(含省财政直管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初审工作。各级人社养老保险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厅审定的全省企业特殊工种名录对其职工进行退休审批,并以职工原始档案记载和信息库信息记载为重要依据。

本通知凡与我省以前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的,不再变动。国家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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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 件 号】冀劳社办[2003]23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3-01-13

【实施时间】2003-01-13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私营企业协会、个体劳动者协会: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以下简称《工资支付规定》)经河北省人民政府第23号令公布,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www.61k.com]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工资支付规定》,制定贯彻执行措施

《工资支付规定》是贯彻《劳动法》的重要规章,对于保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基本权益和保障劳动者家庭基本生活,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具有积极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省直单位各部门以及各用人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工资支付规定》,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工资支付规定》的各项内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工资支付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明确的工作目标,确保《工资支付规定》的全面贯彻实施。

二、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

《工资支付规定》制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约定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标准、时间、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标准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基金帐户和支付程序的管理及违反当前页码:1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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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www.61k.com]用人单位要按《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尽快制定或完善企业内部关于劳动者劳动合同、有关工资支付制度和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的正常增长机制,补充劳动合同中未设定的工资支付条款,建立工资支付记录存档,检查工资支付方面的差距,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保障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权益。

三、加强领导,专项治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从即日起组织对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清情况,分清责任,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清偿计划,力争尽快偿还。对两节期间发生恶意欠薪事件,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管理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专项治理工作。要把非公有制企业和外来用工相对集中的建筑施工等行业或有投诉举报记录的企业,作为专项治理整顿的重点,加强监控,对检查出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恶意拖欠、克扣职工和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继续完善各市治理整顿活动中投诉举报制度,对有关工资支付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因此引发的劳动争议,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仲裁部门和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机构要及时受理、立案,依法快速办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领导、工会、公安、工商、宣传等部门的支持,以便及时、妥善地处理好企业工资支付中存在的问题。

四、加紧培训,大力宣传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工资支付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把贯彻落实《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工作作为密切政府和群众关系,落实“三个代表”的具体行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介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工资支付规定》的政策,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经营的守法意识,提高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学习培训计划,对劳动保障部门工资管理和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人员、工会组织成员、职工代表分期进行业务培训,认真学习和掌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各项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制度和办法,指导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工资支付记录和必要的管理制度,依法办事,依法当前页码:2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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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为《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月1日的正式施行作好准备。[www.61k.com)

五、与《工资支付规定》有关的具体问题

1、《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者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按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执行,是指劳动者休假期间视为全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岗位支付工资。

2、《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二条是指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国家规定是指:

因病休假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病假工资为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百分之七十;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百分之八十;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百分之九十;满二十年以上者,为百分之百。

执行疾病救济费的休假六个月以上,连续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现行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五;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百分之六十;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为百分之六十五;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为百分之七十;满二十年以上者,为百分之七十五。

3、《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4、《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是指违反本规定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按照《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是对当前页码:3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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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逾期拒不支付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www.61k.com]二是对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同意,但违反劳动法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并可以按每人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三是对用人单位未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未经领取者签字或者未保存支付工资记录两年的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施行后,在适当时机全省将开展以工资支付为主要内容的检查执法活动,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当前尤其要把查处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对恶意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二00三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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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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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查询: 目前河北省尚未开通网上社保查询; 河北省各市的社保查询请点击下方的地市链接查询;

(2).窗口查询:带上个人的社保卡号和身份证,到当地的社保局直接查询;

(3).电话查询:通过各地社保局公布的社保查询电话或者网站进行查询;

[河北省社保查询数据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河北省社保电话查询

河北省社保局社会保险统一查询电话:(0311-12333),内容包括:社会养老保险金缴费基数、比例查询,社保卡余额、明细查询等。

河北省社保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社保卡号至河北省社保局办公大厅窗口查询。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维明北大街11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北二楼

邮政编码:050071

电话:0311-88616217、0311-88616219

电子邮箱:xxgkb@he.lss.gov.cn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正常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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