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骗购外汇罪
骗购外汇罪, 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www.61k.com。(www.61k.com)骗购外汇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外汇管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防止外汇资金自由输出输入,平衡国际收支,增强本币信誉,稳定汇率,而对外汇买卖、国际结算以及外汇汇率实行的政策措施。在我国,一般不称外汇管制而称外汇管理。(注:参见刘舒年主编:《国际金融》(修订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1 年版,第195页。)我国自1994年起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同时实行放松经常项目和严格资本项目“一松一紧”的外汇管理制度。外汇储备是国家经济实力的象征之一,也是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后劲所在。实施外汇管理,有利于国家外汇资金的集中使用,保护我国贸易的发展;有利于防止资本逃避,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增强人民币信誉,加强我国的经济地位;有利于稳定国内物价,促进经济平衡、协调发展。骗购外汇行为,极易酿成本外币兑换的盲目与失控,造成外汇流失,影响国际收支,扭曲货币信息,进而动摇国家金融、经济的稳定。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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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购外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行为。
何谓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结售汇管理制度,关于该制度的行政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等。根据外汇管理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售汇一般包括贸易及非贸易经营性支付的售汇、非贸易非经营性质的售汇、个人的非贸易非经营性支付的售汇、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售汇以及资本项目下的售汇。售汇行为的对向性行为即购汇行为。对正当购汇行为,外汇管理行政法律法规做出了明确规定:
其一,购汇场所的限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而境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其二,购汇单证的限定。外汇管理部门依购汇主体的不同、资本项目与经常项目的不同、进出口项下贸易结算方式的不同,规定了必须具有的商业单据和有效凭证。例如,适用跟单信用证\保函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如需在开证时购汇,持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开证申请书;如需在付汇时购汇,还应提供信用证结算的有效商业单据。又如,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持进口合同或协议;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持结汇单、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及退汇证明。
其三,购汇手续的限定。例如,财政预算内的境内机构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实行人民币预算限额控制购汇。各用汇单位凭“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和人民币支票,在核准限额下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外汇指定银行根据申请书,经核对开户证件和填写金额无误后售汇,同时销减用汇单位账户内购汇人民币限额;用汇单位不得超过限额购汇,外汇指定银行不得超过限额售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是构成骗购外汇罪的前提条件。
何谓骗购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40条第4项规定, 骗购外汇是指以虚假或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欺骗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的行为。所谓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决定》第1 条明确规定了骗购外汇的几种行为方式:
(1)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 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包括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登记手册。所谓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单位向海关申报货物进、出口的单证。报关单是海关查验和审批货物进、出口的主要单证。它由海关依固定格式印制、进出口单位须根据海关的规定填制。登记手册包括进料加工手册和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登记手册。所谓进口证明包括进口许可证、进口批件等。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则指经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支局核发的售汇通知单、外汇担保登记证等。
(2)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骗购外汇的。根据相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在为客户办理售付汇之后,应在报关单、商业单据等有效凭证上加盖“已供汇”印章。对持盖有“已供汇”印章的报关单、商业单据等凭证购付汇的客户,外汇银行不得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然而,实践中有些外汇指定银行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故意或疏于加盖“已供汇”印章,从而给不法分子留下了重复使用商业单证或凭证骗购外汇的可乘之机。
(3)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立法为免挂一漏万,故以“其他方式”囊括法条未能明列的骗购外汇方式。这是一种堵截性构成要件的立法方式,具有堵塞拦截犯罪人逃漏法网的功能。(注: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8—359页。)具体而言,其他骗购外汇方式包括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外贸合同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和虚构特定事项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等。
何谓数额较大?《决定》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尚待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审议《决定》草案时,黄玉章等部门委员提出草案对此类犯罪活动的数额采取“较大”、“巨大”、“特别巨大”而未明确具体数额的做法过于笼统,司法实践中不好把握,建议做出具体规定,遗憾的是,立法没有加以采纳。(注:审议草案时,建议规定具体数额的委员还认为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司法解释可能难以产生理想效果。对此,我们认为,应当承认司法解释若不紧随刑事立法会导致一段时期内司法操作的不便和执法的不统一。因此建议由“两高”尽快联合做出司法解释,这样亦能达到理想效果。)在专门司法解释出台以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1998年8月28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骗购外汇罪的基本构成数额,可以认为是非法骗购外汇2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
骗购外汇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司法实践中,单位主体多为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但不排除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假称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寻求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共谋实施骗购外汇行为的情形。
骗购外汇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以虚假、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骗购外汇会发生破坏外汇管理制度的结果且追求其发生的心理态度。过失不构成骗购外汇罪。实践中多出自牟利动机。骗购外汇罪是法定犯、行政犯。对骗购外汇罪违法性认识中的“明知”,当理解为明知骗购外汇行为的违法性、骗购外汇行为结果的社会危害性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决定》第1条第3款明确规定:“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仅就认识因素而言,两处“明知”不存在区别。深究意志因素,则前者为“希望并追求”、后者为“放任”。这同时说明骗购外汇罪的帮助犯罪过形式中可能存在间接故意。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强迫交易的行为, 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骗购外汇罪。所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行索要的价格明显超出合理价格且数额较大的;所提供的服务或出售的商品质量低劣的;造成被强迫者人身伤害等后果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如果情节不严重的,属一般违法行为,应当由工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2、一罪与数罪问题。
(1)行为人触犯了刑法第226条, 不论其行为涉及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中的一种或几种情形,均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只构成一罪。
(2 )行为人以暴力方法实施强迫交易行为而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不成立数罪,而应按照吸收犯的原理,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3、骗购外汇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骗购外汇罪与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方式上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二者之间有严格区别:
(1)客体不同。 骗购外汇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对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而敲诈勒索罪则只能使用威胁、要挟方法,若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则超出了敲诈勒索罪的范围,此其一。其二,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 骗购外汇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4)主体不同。骗购外汇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而敲诈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骗购外汇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也可表现为强拿硬要行为,两罪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则是简单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到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则多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
(3)主观方面不同。强迫交易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寻衅滋事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寻欢作乐,无事生非。
(4)主体不同强迫交易罪可由单位构成, 而寻衅滋事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5、骗购外汇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骗购外汇罪与抢劫罪客观上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都可以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但二者有严格区别。
(1)客体不同。 强迫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暴力程度不同。 抢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使用故意杀人的方法,而强迫交易罪的暴力仅限于造成轻伤的范围内。
(3)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的威胁是以杀害、 伤害相威胁;强迫交易的威胁则比较广泛,除了可以杀害、伤害相威胁外,还可以揭发个人隐私、毁坏财产或抓住被害人的某些弱点为把柄相威胁。
(4)威胁的方式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被害人的面来实行的, 一般是用语言或动作来表现,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可以当被害人的面,也可以通过第三者来实行,可以用口头语言的方式,也可以用书信等方式来表示。
(5)实现威胁的时间不同。 抢劫罪的威胁具有当场即时发生暴力的现实可能性,而强迫交易罪的威胁可以是当场实现,也可以在一段时间后才付诸实施。
(6)能否使用“其他手段”不同。 抢劫罪除使用暴力、胁迫外,还可使用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用药麻醉等,而强迫交易罪只能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7)客观表现不同。 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强迫交易罪则表现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务的行为。抢劫罪的行为人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则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
(8)主观方面不同。 抢劫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强迫交易罪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9)主体不同。 抢劫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强迫交易罪可由自然人或单位构成。
犯骗购外汇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即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骗购外汇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 : 小心网络招聘骗局
导语: 眼下正忙着找工作的大学毕业生请注意,如果你正在通过网络求职,并接到了用人单位打来的电话,那么,详细核实对方身份及公司真假是第一步,否则,你稍不留意就会上当受骗,或者落入那些精心伪装的传销组织网络。
“www.61k.com。案例
小嘉,长沙某高校应届毕业生。一个多月前,他只身前往广东东莞参加某“名企”的面试。到达东莞后,一个女孩前来接他,两人坐上一辆出租车,拐进一条小巷。他被女孩带入一座很破旧的楼,一个年轻的“主管”接见了他,开始大谈“网络销售”。这时,小嘉才知自己被“传销”骗了。在度过如噩梦般的一个月后,小嘉终于被解救出来。学校老师告诉记者,直到现在小嘉的情绪还很不稳定,时常会精神恍惚。
骗术从“忽悠”升级到“伪装”
小嘉告诉记者,他在网络上投递了一份电子简历后,很快接到东莞的三家自称是“知名”企业打来的电话,“他们都跟我说是从网上看到我的资料的,对我比较满意。”三家企业中,小嘉选中了一家自称是“勤上光电”的公司,因为该公司网站看上去最正规,业绩也最好。几天后,对方正式通知他前去东莞培训。
据记者调查,传销组织以前惯用的伎俩是“纯忽悠”,鼓吹加入后能赚大钱。而现在,一些传销组织开始大面积盯上大学生,他们将自己包装成“名企”,以网络高薪招聘为诱饵,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的心理,引诱大学生上贼船。其骗人“三步曲”就是:首先,传销组织通过大学生在网上投的简历得知其资料;然后,假借大公司的名义打电话要其来面试或培训,将其骗来;最后,人被骗来后就对其控制并“洗脑”。
小嘉告诉记者说:“我从不相信传销,从没想到自己会被传销组织所骗,可是他们伪装得实在太好了,我之前一点也看不出对方的破绽。”
漏洞不法分子冒充企业注册
传销组织怎样获得大学生的个人信息呢?据了解,这与一些招聘网站的审查不严格也有关。现在,某些招聘网站的注册和审核都非常简单。记者以企业身份在某人才招聘网尝试注册:点击首页的会员注册,接受服务协议,填写账号与资料,资料填写完毕就显示注册成功,基本上没有进行资料核实。而一些不法分子冒充企业注册之后,就可以看到求职者的详细简历,包括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的招聘网站有2000多家,很多小网站根本不具备提供系统的招聘中介能力。另外,国内招聘网站中也存在着“山寨”现象。湖南招聘网CEO戴跃先生说,国内有些招聘网的网站名字模仿知名网站,求职者稍不注意就会误进入那些完全套取个人求职信息的招聘网站,再加上山寨版“招聘网站”对企业把关不严,造成一些骗子公司也随意混进来,可以随意查看求职者的资料,导致一些安全意识较弱的求职者上当受骗。
湖大的朱同学就曾经接到过一个诈骗电话。记者就她留下来的号码打了过去:“你好,我最近在求职网上看到贵公司要招文秘,我想应聘。”“请把你的简历投到我们公司的邮箱,我们看过后如果合适会和你联系的。现把公司网址给你,你可以了解一下我们公司的业务和基本情况……”事后,记者对该公司网站进行查看,发现相当正规,但经过各方核实发现这是一个“空壳企业”。如果是安全意识比较弱的同学,可能很容易就上当受骗。
无奈网络求职信息被“偷窥”
在一些招聘会上,记者经常看见大学生求职者捧着一叠简历“四处投递”。在网上求职时,大学生也不注意保护隐私。
临近毕业的小张告诉记者,多投一份简历,就可能多一种选择,多一个机会,而且电子简历无需打印、装订,成本低廉,投再多也无所谓。但记者走访时发现,不少求职者都遭遇了简历和隐私被泄露的无奈。湖大的岳同学就对记者说,她父亲就曾经接到过一个自称是广州某公司打来的电话,要她去应聘。但自己却从没有应聘过那个公司,她怀疑是自己在网上求职时投的简历被人偷窥了。她有些担心地说:“要是有人用我的资料去行骗怎么办呀?”
对此,许多大学生彼为无奈。
同时,记者了解到许多求职网站都要求求职者必须用真实资料进行注册,否则就不能通过审核,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将大学生的个人隐私暴露了出来。
提醒不是必填信息尽量不填
湖南大学、中南大学等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的老师告诉记者,现在大学生求职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仍然较弱。他们提醒毕业生:要防止或者尽量避免泄露隐私最好的办法就是求职者不要乱投简历。如果要投简历,最好不要在简历上贴照片;只向招聘企业提供必要的有效信息,联系方式只留手机和邮箱;“家庭固定电话”可留学校或院系的办公电话;不是必填的信息尽量不填。另外,招聘网站或招聘单位要求求职者在简历中详细填写个人家庭住址、亲属关系等信息,这些属于个人隐私,没必要向招聘企业说明,更不要留在招聘网站上。
针对传销,国内公益组织“中国反传销协会”李旭结合自己多年的反传销经验,支招识破传销骗局:首先,上网查询公司信息,注意区分真假公司。具体做法是,上当地工商局红盾网(或打12315)查询该公司是否合法注册,也可打114查号台查询公司电话,打电话到该公司求证有无招聘信息发布;第二,通过114查询对方电话是否是小灵通号码。大部分传销组织都通过小灵通联系,有区号,所以很多人误认为是公司的座机号码,对此,求职者可打当地“114”求证,如果对方用的是小灵通就一定要多留个心眼。
三 : 大大集团变相裁员坐实了其招聘骗局?
昨日,有媒体就报道了大大集团被警方调查的新闻了。对于大大集团之前还有一些招聘骗局之类的新闻,下面是被警方调查之后大大集团有关员工是否离职的介绍,看完之后感觉这种变相裁员的方式也是醉了。
“www.61k.com”从本周一开始,线下理财公司大大集团被爆出每个员工做出5万的年化业绩,否则就要被公司辞退。
对于上述消息,有媒体向大大集团工作人员求证,对方表示”不予置评“。
12月15日,在大大集团员工组成的一个维权群中中,一位员工称“今早开例会时集团声明如果不投旗下内部产品1000块,就会被辞退。”
大大集团2013年成立,属于申彤集团旗下子集团之一。大大集团官网信息显示,截至10月大大集团已在全国开设23家省公司,4家直辖市公司,229家市公司,374家分公司以及717家支公司。其线上产品“大大宝”累计投资接近一亿九千万。
根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上海申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注册资本5000W,股东信息公示为自然人股东马申科和企业法人上海谊策实业有限公司。官网披露,申彤集团现在有大大集团、迎智集团、茂坚集团沛界集团、金领集团、静静集团、菲阳集团等七个“子集团”。12月15日上午,大大集团一度从申彤官网介绍中删除,后又恢复。
某小贷公司的一位高级信贷经理王平(化名)对网贷天眼表示,申彤集团总共有几万名员工,但却没看到这家公司有自己的资产端,这意味着通过销售所谓理产品获得的资金去向不明。
大大集团的员工在销售过程中,对客户称公司即将在瑞金开业“瑞金发展银行”,网贷天眼查证,所谓的“瑞金发展银行”只是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预审通过了名字,并不是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银行经营牌照。根据相关规定,在保留期内,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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