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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最新政策-2017年低保最新政策

发布时间:2017-10-06 所属栏目:广东社保局

一 : 2017年低保最新政策

2017年最新低保标准有哪些内容值得关注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于2017年最新低保标准,欢迎阅读~

2017年最新低保标准【1】

记者近日从全省民政工作会议获悉,作为今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今年省定农村低保最低标准将从2300元提高到2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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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期间,每年都将提高350元,到2020年农村低保家庭年人均收入达4050元以上。

省民政厅表示,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提前完成上述目标,加快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进程。

各设区市要尽快研究公布今年所辖县(市、区)的农村低保标准。

新标准公布后,各县(市、区)要安排好提标扩面和提高补助水平的工作,切实做到“按标施保、应保尽保”。

此外,今年我省将着力推进精准低保,充分发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作用,新增对象在入户核定其家庭人均收入后,须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原有对象在定期核查的基础上,今年内要分期分批全部进行核对,把该保的对象保住,不该保的及时退出,切实做到有进有出、精准救助。

京将出台低保新细则 5年内买过房者不能享用

有车或者常开车者不可享低保

[现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拥有、使用各种机动车辆、大型农具、农机具(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的家庭。

[拟修订]改为:拥有或长期使用各种机动车辆……

解读:南京曾有一个女低保户被曝开私家车,被人举报后,她说车是外地朋友借她名字办的手续。

去年南京查出一些有车的低保户,他们振振有辞说是朋友借自己开的。

今后,这个问题很明确,有车或者常开车,就不能享低保。

对房产超标界定更科学

[现规定] 无特殊情况,城镇居民1人户住房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2人户超过70平方米、3人及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超过房产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拟修订]对于房产超标问题,界定更科学:拥有2处(含)以上房产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住建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解读:过去细则比较笼统,把只有一套住房(面积大)的困难家庭给排除在外,也许这套大房子是遗产所得,或者当年买房时家庭还比较富裕,但后来家庭突遭变故,生活陷入困境了。

今后,只有一处房产的困难家庭,即使人均住房面积超标,也能申请低保。

5年内买过房不能吃低保

[现规定] 无特殊情况,申请前2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或以商品房价格购买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拟修订]无特殊情况,申请前5年之内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因征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的家庭, 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解读:将“申请前2年之内”改为“申请前5年之内”,要求严格了。

想想,能在南京买一套房子,起码要大几十万,有能力买房子,是真穷还是装穷呢?

此外还新增加一条“户籍由外地迁入南京市在5年以内(含5年)的家庭,也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外地人要在南京落户,起码得买60平方米的房子,刚落户没多久就吵着要进低保,一个户头里挂上好几个人,家庭人均收入一算就低了,这很难让人信服。

给“懒汉吃低保”设期限

拟增加一条: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人员,连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不得超过6个月,无特殊情况,累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得超过36个月。

解读:低保的主要保障对象是老弱病残和丧失劳动能力,靠自身努力难以改变生活状况的低保家庭,政府对低保对象实施无固定期限保障的方式。

但现实中,却有一些懒汉有劳动能力,就是不肯出去工作,赖在家里吃低保,甚至把低保当成了“铁饭碗”。

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民政部门,这次修改时,民政局吸纳了多方建议,决定给一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实施有固定期限的保障方式,即连续吃低保不超半年,累计最多拿3年。

这也是参照了现行《失业保险条例》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的规定,并本着人性化的原则,在此基础上顺延一年。

在这36个月当中,街道和社区为他们提供就业岗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2】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

《意见》指出,要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扶尽扶、应保尽保、动态管理、资源统筹等原则,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的重点任务。

在政策衔接方面,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

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

在对象衔接方面,提出要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在标准衔接方面,规定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按照国家扶贫标准综合确定农村低保的最低指导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已经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

在管理衔接方面,要求县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加强沟通,共享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等相关信息。

《意见》要求,2016年11月底前,各省(区、市)民政、扶贫部门将实施方案报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2016年12月底前,县级民政部门、扶贫部门和残联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

从2016年开始,相关部门每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

《意见》提出,中央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要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

要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

文件全文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6〕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央农办、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

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 中央农办 财政部

国家统计局 中国残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扶贫开发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制度有效衔接为重点,加强部门协作,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形成制度合力,充分发挥农村低保制度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应扶尽扶。

精准识别农村贫困人口,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对象全部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给予政策扶持,帮助其脱贫增收。

坚持应保尽保。

健全农村低保制度,完善农村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加强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坚持动态管理。

做好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定期核查,建立精准台账,实现应进则进、应退则退。

建立健全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户脱贫和低保退出标准、程序、核查办法。

坚持资源统筹。

统筹各类救助、扶贫资源,将政府兜底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相结合,形成脱贫攻坚合力,实现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面扶持。

(三)主要目标。

通过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确保到2020年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策衔接。

在坚持依法行政、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着力加强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

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发给低保金。

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

对返贫的家庭,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相应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制度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开发政策覆盖范围。

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统筹使用相关扶贫开发政策。

贫困人口参加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对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后个人自负费用仍有困难的,加大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对农村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救助水平,保障其基本生活,严格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二)加强对象衔接。

县级民政、扶贫等部门和残联要密切配合,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对象认定上的衔接。

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明确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

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扣减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十三五”期间,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中央确定的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加强标准衔接。

各地要加大省级统筹工作力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方案,确保所有地方农村低保标准逐步达到国家扶贫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要按照国家扶贫标准综合确定农村低保的最低指导标准。

农村低保标准已经达到国家扶贫标准的地方,要按照动态调整机制科学调整。

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物价上涨影响基本生活。

各地农村低保标准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管理衔接。

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开展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县级民政、扶贫部门。

县级民政部门要将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提供给同级扶贫部门;县级扶贫部门要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名单和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脱贫家庭人均收入等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

健全信息公开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在其居住地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

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省(区、市)民政、扶贫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各市县要进一步明确衔接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行动措施,确保落到实处。

2016年11月底前,各省(区、市)民政、扶贫部门要将实施方案报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二)开展摸底调查。

2016年12月底前,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和残联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抓紧开展一次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台账比对,逐户核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掌握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数据,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家庭情况,为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奠定基础。

(三)建立沟通机制。

各地要加快健全低保信息系统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低保和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不断提高低保、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

县级残联要与民政、扶贫等部门加强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相关信息的沟通。

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定期会商交流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变化情况,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更新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据,加强信息核对,确保信息准确完整、更新及时,每年至少比对一次台账数据。

(四)强化考核监督。

各地要将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分别纳入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和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体系。

加大对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

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衔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

各地民政、扶贫、农村工作、财政、统计等部门和残联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民政部门牵头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扶贫部门落实扶贫开发政策,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农村工作部门综合指导衔接政策设计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村贫困监测,及时提供调整低保标准、扶贫标准所需的相关数据;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查残疾人情况,配合做好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重点帮扶工作。

(二)加强资金统筹。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资金有效供给;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科学合理编制预算,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中央财政安排的社会救助补助资金,重点向保障任务重、地方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

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提高工作能力。

加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能力建设,探索建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编制内,根据社会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服务和管理能力。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农村低保服务。

充分发挥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在落实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中的骨干作用。

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四)强化舆论引导。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基层政府便民服务窗口、公园广场、医疗机构、村(社区)公示栏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和支持的浓厚氛围。

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弘扬正能量,着力增强贫困群众脱贫信心,鼓励贫困群众在政府扶持下依靠自我奋斗实现脱贫致富。

2017年低保最新政策

二 : 广东社保补交有什么新规定_广东社保补交最新政策

广东的朋友都在关注着补缴社保的最新政策,广东的社保有什么最新的政策规定?广东社保补缴的最新政策有什么需要关注?小编为你带来了“广东社保补交规定”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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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社保 广东社保补交有什么新规定_广东社保补交最新政策

广东省社保补缴新政策解读

一、非一次性补交

1、补缴所需条件,女方年龄最大限54岁(59年出生的)、男方年龄最大限59岁(54年出生的),且补缴年没领过失业救济金及退过保的而且还需年满18岁;

2、补缴时段分小龄【女不超过45岁(68年后出生的)、男不超过55岁(58年后出生的)】、大龄【女45岁及45岁以上、男55岁及55岁以上】两种情况,小龄补缴从2000年1月开始至今,大龄补缴从2000年1月开始至2012年12月;

3、补缴社保种类需五险(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一起补,不能单补或组合补,且统一用私企在市社保补;

4、操作过程,逢单月10号小龄截止报单,每月20号大龄截止报单,截止后2个月内补缴好(国家规定正常补缴时间为60天到90天),并且可在补缴好后的1至2个月里(大龄1个月,小龄2个月)在广东社保查询网上查询到;

5、补缴人员需提供广州社保号(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开号的需09年9月后有一个月在广州市区投保过才属于广州社保号,否则当没在广州买过社保非广州社保号),没有社保号的(没有买过社保的或者没有在广州买过社保的)需先办理增员注册一个号后再补缴(凡新增人员社保医保卡国家需4个月后才能领取到)并提供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复印件;

6、补缴可同时一次性补缴多个时段且每个时段原则上要满二年,如补缴人员在广州还在参保的可不需现公司停保(非广州市需停保,番禺、花都、增城、从化区的也需停保,以免查询不到参保状态而增员补重复),只要直接加补所需时段就行,如补缴出现重复的,国家只能退养老个人部分,并不能单补2000年1月至2002年7月段,要补缴这段的需连到2002年8月;

7、费用合算:社保费+社保利息+服务费+残疾人保障金【(50元∕人﹒月)补2012年及后的需加此项】+加急费【(20元/人﹒月)需补2008年及后的当月补当月显社保网的需加此项,每月10号截止报单】+调配费【(70元∕人﹒月)女45岁及以上男55岁及以上的需加此项】

二、一次性补交

一次性补缴业务类型分别有以下5种,为广东省户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

1、企业未参保人员(237号文)。2011年7月1日前曾与中央、省直和军队驻穗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原单位为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因所在单位关闭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无生产经营能力等原因无力承担缴纳责任或因超过法定时效无法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从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

2、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193号文)。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城镇集体企业,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3、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91号文)。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中央、省直驻穗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不包括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4、宗教教职人员(45号文)。2012年2月前已年满60周岁且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我省户籍宗教教职人员,可自愿按照属地原则,一次性缴费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7号文)。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且离开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原固定工(含干部)人员。(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

上述人员根据不同的补缴类型按照下列流程分类办理:

一、第1、2、3、4类补缴人员

(一)申请

申请资料:(1)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密封的个人档案复印件(加盖复印机构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章;(3)填写《个人自愿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4)第4类补缴人员提供我省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教职人员身份证明、以及教职人员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团体出具并经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核的其60周岁前在我省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年限证明。申请人等候受理并领取《受理回执》。

(二)领取审核结果并选择缴费年限

申请人按回执上的查询时间(20个工作日),前往省社保局业务大厅领取《一次性缴费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或审核结果告知书。

(1)不符合办理本业务条件的人员,领取核定结果,签名确认。

(2)符合办理一次性缴费条件的人员,领取《审核表》后,对个人信息及工作年限进行签名确认后,选择缴费年限。

办理时,由申请人在《审核表》上选择填写一次性缴费的年限,省社保局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纳的金额,加盖省社保局业务专用章后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三)缴费

申请人于签名确认缴费金额之日起3个月内凭《一次性缴费审核表》到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因申请人原因逾期未缴纳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后续业务

申请人到地税部门缴清一次性缴费的全部费用5个工作日后,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需申领养老金以及医保参保手续的,或需申请一次性趸缴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到我局相关窗口申请办理。

二、第5类补缴人员(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一)申请

申请资料:(1)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2)本人在国有四大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任意一家银行开立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及首页复印件一份;(2)密封的个人档案复印件(加盖复印机构公章和“与原件相符”章);(3)已参保的申请人最后参保地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需加盖当地社保局公章)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从未参保人员和最后参保地为省直的不需提供);(4)填写《个人自愿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和《委托银行自动结算社会资金授权书》(一式两份)。申请人等候受理并领取《受理回执》。

(二)领取审核结果并选择缴费年限

申请人按回执上的查询时间(20个工作日),前往省社保局业务大厅领取《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或审核结果告知书。

(1)不符合办理本业务条件的人员,领取核定结果,签名确认。

(2)符合办理条件的人员,领取《审核表》后,对个人信息及工作年限进行签名确认后,选择缴费年限。

办理时,由申请人在《审核表》上选择填写一次性缴费的年限,省社保局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计算应缴纳的金额,加盖省社保局业务专用章后交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三)缴费

申请人于签名确认缴费金额之日起3个月内将核定的应缴款项存入本人提供的银行账户,等待公示通过后扣款。因申请人原因逾期扣款不成功的,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四)后续业务

扣款成功后,申请人在最后参保地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或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需申领养老金以及医保参保手续的,或需申请一次性趸缴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到最后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相关窗口申请办理。

广东省个人补交社保流程

社保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具有强制性,是对我国公民最基本的保障。然而在社保缴纳过程中,一些人会因为某种原因中断缴费,但又为了获取完整的社保时间段,需要补交社保,这样的一种情况被称为社保补交。

广东省社保补交是指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社保中断缴费,中间几个月没有缴费,而现在由于招调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补之前没有交到的部分,从而获得完整的社保时间段,以确保招调落户等工作正常认可。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每个城市的社保补缴流程是不一样的,没有全国统一的标准,建议大家可以向社保参保地的社保局咨询,详细了解个人社保补缴需要满足哪些条件,个人社保补缴的手续是什么等等

外地户籍人员在京补缴社保,在提供工资单、劳动合同的同时,首次还要增加一份完税证明。对于跨年补缴,在提供个税完税证明的同时,一律要走行政审批手续。

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等证明资料容易造假,难辨真伪。而新规定要求,必须提供个税完税证明,该证明需要到地税局打印,加盖税务部门公章,一般很难造假。

而个人社保补缴,将根据补缴时间的时限由不同的部门负责。补缴当年,社保中心即可办理;跨年补,即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养老保险科接手,进入行政审批程序,社保稽核、劳动监察、基金监督部门都将介入。而对于个税完税证明的要求,则更多地率先应用于跨年补缴当中。

但对于当年还是跨年补缴的界定,各区县不尽相同。不少区县是以社保缴费年度来划定,即每年的4月至下年的3月。如海淀区,如现在补缴2012年4月至今年3月的,就界定为补当年;如果要补2012年4月之前的,就视为跨年。又如朝阳区,是按自然年度来算,如补缴今年1-3月的,视为当年,由社保中心办理;如补缴2012年12月之前的,一律转入行政审批,须出具个税完税证明。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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