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贸易条件
贸易条件(Terms of Trade)
贸易条件是用来衡量在一定时期内一个国家出口相对于进口的盈利能力和贸易利益的指标,反映该国的对外贸易状况,一般以贸易条件指数表示,在双边贸易中尤其重要。常用的贸易条件有3种不同的形式:价格贸易条件、收入贸易条件和要素贸易条件,它们从不同的角度衡量一国的贸易所得。其中价格贸易条件最有意义,也最容易根据现有数据进行计算。
“www.61k.com)价格贸易条件又称为净实物贸易条件,为一国出口与进口的交换比价,其计算公式为:
贸易条件指数(N)=出口价格指数(Px)/进口价格指数(Pm)×100
如果贸易条件指数大于100,说明出口价格比进口价格相对上涨,出口同量商品能换回比原来更多的进口商品,该国的该年度贸易条件比基期有利,即得到改善;如果贸易条件指数小于100 ,说明出口价格比进口价格相对下跌 ,出口同量商品能换回的进口商品比原来减少,该国的该年度贸易条件比基期不利,即恶化了。
国际贸易理论认为:出口导向型贸易增长会使一国的贸易条件恶化,而进口导向型增长则会改善一国的贸易条件。同时,根据克鲁格曼的标准贸易模型:一国贸易条件的改善会增加一国的福利水平;反之,贸易条件的恶化会降低一国的福利水平。
本币贬值时贸易条件的变化取决于进出口供给、需求弹性的大小,当本币贬值时,基本结论是:
假定某国净贸易条件以1950年为基期,即为100。到1990年,该国出口价格指数下降5%为95;进口价格指数上升10%,为110。那么,这个国家1990年的净贸易条件为:
N=95/110×100=86.36
这表明该国从1950年到1990年的40年间,净贸易条件从1950年的100下降到1990年的86.36。1990年与1950年相比,贸易条件恶化了13.64。
二 : 贸易条款Incoterms2000
贸易条款Incoterms2000
《国际贸易术语解[www.61k.com]释通则》(以下称 Incoterms)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瞭解对方国家的贸易习惯的情况时常出现。这就会引起误解、争议、和诉讼,从而浪费时间和费用。為解决这些问题,国际商会(ICC)於 1936年首次公佈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名為 Incoterms 1936,以后又於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和1990年,现在则是在2000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用。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需要强调的是,Incoterms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体)交货有关的事项。
Incoterms 2000 are internationally accepted commercial termsdefining the respective roles of the buyer and seller in thearrangement of transportation and other responsibilities andclarify when the ownership of the merchandise takes place. They areused in conjunction with a sales agreement or other method oftransacting the sale.
A 卖方义务 | B 买方义务 |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买方取得為货物出口所需的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和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并办理货物出口的一切海关手续。 |
A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运输合同:无义务。 保险合同:无义务。 | B3 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 运输合同:无义务。 保险合同:无义务。 |
A4 交货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或期限,或如果未约定日期或期限,按照交付此类货物的惯常时间,在指定的地点将未置於任何运输车辆上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若在指定的地点内未约定具体交货点,或有若干个交货点可使用,则卖方可在交货地点中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 |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和A7/B7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為止。 | B5 风险转移 买方必须按照下述规定承当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及由於买方未能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為合同项下之货物為限。 |
A6 费用划分 除B6规定者外,卖方必须负担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直到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為止。 | B6 费用划分 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A4规定交货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及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未受领货物或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相应通知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為合同项下之货物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出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以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买方必须偿付卖方按照A2规定给予协助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
A7 通知买方 卖方必须给予买方有关货物将於何时何地交给买方处置的充分通知。 | B7 通知卖方 一旦买方有权确定在约定的期限内受领货物的具体时间和/或地点时,买方必须就此给予卖方充分通知。 |
A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无义务。 | B8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买方必须向卖方提供已受领货物的适当凭证。 |
A9 查对、包装、标记卖方必须支付為了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查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按照卖方在订立合同前已知的有关该货物运输(如运输方式、目的地)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合同所指货物通常无需包装)。包装应作适当标记。 | B9 货物检验 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包括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 |
A10 其他义务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当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交货地国和/或原產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為买方出口和/或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要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应买方要求,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投保所需的资讯。 | B10 其他义务买方必须支付因取得A10所述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并偿付卖方给予协助时所发生的费用。 |
FOB, FAS ,FCA买卖双方义务 | |
A 卖方义务 | B 买方义务 |
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 B1 支付价款 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 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运输合同:无义务。 保险合同:无义务。 |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运输合同: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 保险合同:无义务。 |
A4 交货 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隻上。 | B4 受领货物 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 |
A5 风险转移 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為止。 | B5 风险转移 |
Note : EXW, CPT, CIP, DAF, DDU and DDP are commonlyused for any mode of transportation. FAS, FOB, CFR, CIF, DES, andDEQ are used for sea and inland waterway.
|
EXW/FOB/CNF如何计算报价散货FOB价格计算范例: 离港费以盐田港计算
欧线:柜货FOB价格计算范例: 离港费以杭州计算 内陆费如下: 拖车费(杭州):RMB2200/40'GP/40'HQ 报关费: RMB100/ 票 定舱费: RMB450/40'GP/40'HQ( 大约)THC:RMB560/40'GP/40'HQ 其他额外费用实报实销 国际原油及货币价格波动大,以上报价仅供参考,实际费用请联络各地货运业务人员。 |
|
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