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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社保基数调整-关于2013年4月社保基数调整

发布时间:2017-09-28 所属栏目:社保缴费基数将调

一 : 关于2013年4月社保基数调整

如题,关于2013年4月社保基数调整

关于2013年4月社保基数调整

二 : 2016年社保基数调整通知

社会保险基数简称社保基数,是指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来进行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计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保费和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体数额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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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社保基数调整通知范本一:

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5年贵州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7号)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筑人社通〔2016〕91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2016年度贵阳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根据黔人社厅发〔2016〕7号文规定,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4637元,月平均工资为4553.08元。

(一)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统一为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单位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工资总额高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部分,按规定补收。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以1821.23元为缴费基数,超过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3659.25元为缴费基数。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单列,按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642.47元)至300%(13659.25元)进行保底、封顶。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缴费基数从2016年1月起执行。参保单位职工2016年1月至6月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低于1821.23元的差额基数部分,于2016年7月进行一次性补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缴费基数从2016年7月起执行。

(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1.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范围为1821.23元至13659.25元,即最低缴费基数为1821.23元,最高缴费基数为13659.25元(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参考表详见附件1)。

2.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4553.08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详见附件2)。

3.灵活就业人员(个人)2016年7月19日前可到贵阳银行各网点申请调整缴费基数,并按新缴费基数标准一次性预存2016年1月至7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2016年7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7月20日贵阳银行将对灵活就业人员(个人)2016年1月至7月基本养老保险费和7月份基本医疗保险费进行一次性扣缴。未到贵阳银行各网点申请变更缴费基数,原缴费基数低于1821.23元的按1821.23元进行保底;原缴费基数高于13659.25元的按13659.25元进行封顶;原缴费基数在1821.23元至13659.25元之间的,仍按原缴费基数缴费。

(三)2016年1月至6月期间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需按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待遇重算工作于2016年9月起分批开展,待遇差额部分从待遇开始享受时进行补发。

二、阶段性降低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

(一)从2016年5月1日起,贵阳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9%,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仍为20%。

(二)从2016年5月1日起,贵阳市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5%降至1%,失业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仍为0.5%。

(三)上述两项社会保险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即降低费率期限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

附件:1.2016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参考表

2.2016年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贵阳市社会保险收付管理中心

2016年6月25日

2016年社保基数调整通知范本二:

各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广东省统计信息网公布的统计数据,广东省2015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296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525元(四舍五入)。根据深圳市统计局公布的《2015年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平均工资统计数据公报》,深圳市2015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034元,折算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753元(四舍五入)。

根据上述统计数据,自2016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涉及本省、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我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基数分别按5525元/月、6753元/月的标准计算。

特此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年6月15日

本文标题:2013年社保基数调整-关于2013年4月社保基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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