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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协议书-网站域名转让协议书

发布时间:2017-09-22 所属栏目:证券合同

一 : 网站域名转让协议书

甲方:张国华,身份证号:

乙方:xx深圳某公司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第一条,转让域名

本协议中所指网站域名包括:

(一)域名及域名相关的二级域名与子目录。

(www.61k.com。

(二)域名及域名相关的二级域名与子目录所承载的网站全部源代码、内容等。

第二条,转让前域名相关信息

域名由张国华于X年X月X日登记注册,后用其搭建手机百事通网站并动作至今。

域名所有者:

域名注册人:

域名管理员邮件:

域名注册商:

第三条,转让承诺

甲方保证对本协议中第一条所指转让网站域名拥有完全且合法的所有权、处分权。如有欺诈或隐瞒行为,甲方认为乙方违约。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正式生效,本协议生效之前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甲方负责。本转让协议生效之后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软件转让金额

第五条:权利与责任

1, 协议生效后,本协议中所指网站域名的合法所有权、处分权归乙方完全所有。

2,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本协议中所指网站域名相关域名密码、域名管理邮箱、网站管理后台、网站备案信息等信息变更,否则乙方视甲方违约。

第六条,违约与解决

1,本协议生效后,一方行为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或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权益受损的,被违约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及被违约方维权行为所

引发的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差理费。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相关条款与本协议条款矛盾时,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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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域名转让协议书

二 : 2015转让协议书

第1篇:个人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成立,由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_____币_________万元,投资总额_______币_________万元,实际已投资_____币________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__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投资____币_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______%的股权以____币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第一条第1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付清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______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www.):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

六、有关费用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合营公司承担。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经_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协议签订之前,双方协商的任何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合营公司留存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受让方:

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

第2篇:股份转让协议范本

协议范本

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_______(甲方)

住所:

受让方:_______(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__%的股权共_______万元出资额,以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费用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北京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

第3篇:出租车转让协议

出让人:(简称甲方)

受让人:(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在充分协商的情况下达成以下协议:甲方将本人拥有产权的一辆发动机号为:xxxx的全新xxxx版出租车一辆转让给乙方,现签订本协议,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该车作价人民币xxxx元整

二、付款方式及时间:乙方于xx年xx月xx日付给甲方现金xxxx00。00(人民币xx万)元整作为购车款项。(另有收据为凭)

三、xxxx年x月x日以前,甲方将该车的各种有效手续(1、行驶证;2、附加费证3、相关所有保险(交通全保),保险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移交给乙方,待乙方付清余款(xxxx)后,由甲方交给乙方随车工具。如果在甲乙双方及担保人都认可的情况下可以延迟x天(xxxx)过户,如果甲方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则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损失(xxxx元整)。

四、本协议在过户前因该车产权引起或发生的债权债务、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即在该车辆未过户之前甲方不得以该车作为任何形式的抵押、偿还任何债务或卖给第三人。车祸事故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在该车辆未过户之前乙方同样不得以该车作为任何形式的抵押或偿还任何债务,该车的维修维护费用由乙方完全承担。

五、乙方要求甲方在xxxx办理过户手续,车辆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过户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乙方需要时,应协助乙方办理车辆有关手续。

六、协议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两名担保人各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甲方:

乙方:

担保人:

担保人:

xx年xx月xx日

第4篇:店铺转让合同样板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码:长住地址:

顶让方(乙方):身份证号码:长住地址:

房东(丙方):身份证号码:长住地址: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街(路)号的店铺(原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xx年xx月xx日止,年租金为元人民币(大写:),租金为每(月/季/年)____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1个月交至丙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xx年xx月xx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__%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另注:如前承租人即甲方转让店面时有隐情,(比如事先知道这地方要拆迁或是有其它会给甲方经营造成影响的问题,但在转让时未能如实告知乙方),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退还转让费。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日期:

第5篇:农村房屋转让协议书

甲方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张xx,主任。

乙方

为加大抵债资产处置变现力度,甲乙双方就抵债房屋转让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根据人民法院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甲方依法取得原属所有的位于xx县的房屋一处,共层每层间,共计间。

二、为尽快处置变现抵债资产,甲方将上述抵债房屋转让给乙方。

三、转让财产的范围,以人民法院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所列财产为准。

四、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五、转让价款,乙方在xx年xx月xx日前,以现金形式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到转让价款后,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

六、甲方在收到乙方缴纳价款后5日内,将转让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七、甲方交付转让房屋时,应同时向乙方交付人民法院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和甲方获得的抵债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件及附属资料。

八、转让房屋由乙方负责办理过户手续,所支出的税款、行政事业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均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办理转让房屋过户手续时,甲方应当积极协助,提供便利。

十、因抵债房屋产权发生纠纷致使乙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超过约定期限支付价款的,应按照未支付价款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二、甲方超过约定期限向乙方交付房屋的,应按照收取价款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三、本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五、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纠纷,由甲乙双方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xx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1、人民法院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

2、转让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及附属资料

甲方xx县xx农村信用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

xx年xx月xx日

第6篇:地皮转让协议书

甲方:____

乙方:____

丙方:____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绿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土地挂牌手续并在本条第4款规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__________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丙方同意提供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成国用()字第__________号和成国用()字第__________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www.),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机投镇________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

乙方解决有关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项目开发结束并经审计后,项目净利润率超过_________%的,超过部分净利润乙方同意与甲方五五分成。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_______亩土地的公开挂牌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点一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

1、在挂牌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

代表:____

乙方(盖章):____

代表:____

丙方(盖章):____

代表: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7篇:网吧转让合同范本

甲方:

乙方:

双方本着友好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乙方以人民币______的价格转让给甲方位于_____的______网吧。

第二条乙方转让的网吧包括所有执照、机器、桌椅、空调、风扇及其他杂物。

第三条网吧交收以前,所有积欠一切税款及水费、电费、房屋租赁费、信息费用等概由乙方负担。(www.61k.com)

第四条乙方现有雇用的职工,除甲方同意留用外,其余均应由乙方负责遣散。

第五条转让网吧后,网吧发生得一切财务,经营及其他与网吧有关的问题、事件均由甲方全权负责并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六条乙方承诺“转让网吧后,不已任何形式向甲方索要网吧物品、参与网吧经营,干涉网吧事务。”

第七条甲方承诺“乙方不对转让后的网吧发生的任何问题、事件负任何责任和连带责任,所有一切均由甲方全部承担。”

第八条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甲方办理网吧相关的过户手续。

第九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合同自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____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____乙方:____

电话:____电话:____

__年__月__日

三 : 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房东(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 号的店铺(原为: )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丙方与甲方已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年租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租金为每年交付一次,并于约定日期提前一个月交至丙方。店铺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丙方履行原有店铺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并且每年定期交纳租金及该合同所约定的应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及其他各项费用。

三、转让后店铺现有的装修、装饰及其他所有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甲方应该协助乙方办理该店铺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过户手续,但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如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应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且乙方必须按照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转让中止,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店铺,其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 日期: 丙方签字: 日期:

出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房产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对所有权的声明

甲方根据国家规定,已依法取得 市 区(县) 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证书 字第 号。该房屋的结构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甲方对该房屋权属证件的合法性、真实性及有效性负全责。

第二条 甲方对买卖权的声明

甲方保证该房屋是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甲方有权将该房屋上市交易。由于违反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政策法规而引起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乙方对购买权的声明

乙方愿意在本合同第一条及第二条成立的前提下,就向甲方购买上述房屋的完全产权事宜签订本合同,并认可仅在此种情况下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条 房屋售价

双方同意上述房产售价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币 元,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_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采取以下第 种付款方式:

(一)无需银行贷款

1、 乙方应在签订《XX市房屋买卖合同》时,即支付相当于房价款10%的定金(具体金额以实际收据为准)

2、 乙方应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前第十个工作日,支付全部房款(已付定金转为房款)。

(二)银行贷款

1、 乙方应在签订《XX市房屋买卖合同》时,即支付相当于房价款10%的定金(具体金额以实际收据为准)

2、乙方应在评估所出具评估报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除乙方贷款申请额之外的剩余房款,即首期房款(已付定金转为房款)。

3、银行贷款部分房款按银行规定由银行直接支付。如因乙方的原因所申请的贷款未获批准或贷款数额不足申请额,乙方有义务于银行发放贷款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向甲方支付或补足余款,否则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就房屋交付达成以下细目:

1、房屋交验在双方到房屋土地管理局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之日起第五—八个工作日。

2、甲方应保证向乙方出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现状同产权证记载相符。

4、房屋交验时,甲、乙双方均应亲自到场。如有必要,可通知由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到场见证;房屋交验完毕后,双方应签署《物业交验单》。

5、房屋交验前,房屋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由甲方承担;房屋交验后,房屋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电、煤气、供暖、物业等各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房屋交验时,甲方须提供上述费用交纳的票据。

6、如房屋原产权单位要求立契过户前签定物业、供暖协议,提前予付物业、供暖费用的,应按照原产权单位要求办理。

7、甲乙双方对房屋已交公共维修基金的约定: 。

8、甲乙双方对房屋内留存物品和设施的约定: 。

第七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本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即应相互配合向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上市批准及房屋买卖立契过户相关手续,之后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

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依照国家规定缴纳。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悔约,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已付款(不计利息)返还乙方,但购房定金归甲方所有;如甲方悔约,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自悔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乙方所付房款(含定金)返还给乙方,并支付乙方相当于房价款10%的违约金。

2、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行为有权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支付甲方逾期款项的万分之四作为延期付款的滞纳金。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所付定金不予返还。

3、甲方应在办理完立契过户手续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将房屋搬空并交予乙方,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万分之四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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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报价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推荐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副推荐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二、乙方、丙方为已取得从事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负责推荐甲方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指导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担任甲方股份报价转让的副推荐主办券商,当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由丙方担任甲方的推荐主办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赋予的含义:
  (一)非上市公司:是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报价转让业务:证券公司从事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代理投资者参与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
  (三)主办券商: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四)推荐主办券商: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
  (五)报价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代办系统中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
  (六)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七)《试点办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八)《推荐挂牌规则》:《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
  (九)《信息披露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十)高级管理人员: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第二章 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基本情况
  (一)设立时间;
  (二)股份发行情况;
  (三)股本总额;
  (四)股东人数;
  (五)股权结构(以图表形式附后);
  (六)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非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对政府部门作出的承诺,乙方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甲方作出的指导、督促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均构成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三)如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开发行),优先向公司股东配售。
  第三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获得乙方辅导,并可就相关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向乙方进行咨询。
  (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第四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推荐挂牌备案工作,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交备案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于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出具备案确认函之日起(____________)个报价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并协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2.核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持股数量;
  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公司全部股份进行初始登记。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初始登记的股份,应全部托管到乙方席位。
  (五)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由乙方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七)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八)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十一)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通讯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十二)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十三)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应保持畅通。
  (十四)甲方拟披露信息须及时报送乙方,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应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五)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六)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十七)甲方披露季度报告的,季度报告应按照乙方要求编制。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披露应按《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
  (十八)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并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十九)甲方全体董事、监事应按乙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如董事、监事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告知并要求新任董事、监事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二十)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及时将该事实告知乙方。
  (二十一)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间不得卖出;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及时告知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申请进行或解除其股份转让限制。
  (二十二)甲方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报价转让前,甲方应提前三十个报价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二十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四)甲方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告知乙方并披露: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3.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5.重大资产重组;
  6.重大关联交易;
  7.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8.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1.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12.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13.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14.乙方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具备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具有协会颁发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书;
  (二)具有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勤勉尽责地履行推荐主办券商职责。
  第六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暂停、终止甲方股份的挂牌报价,并报协会备案。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协会备案。
  (三)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乙方有权对甲方披露信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乙方可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五)甲方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
  2.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的限售登记;
  3.对甲方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的其他人员进行公开谴责;
  4.向协会报告。
  (六)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连续三年亏损的,乙方有权对其股份实行特别处理。
  第七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试点办法》、《推荐挂牌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推荐主办券商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依据《推荐挂牌规则》的规定,向协会推荐甲方股份挂牌报价并进行备案。
  (三)对甲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试点办法》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
  (四)代理甲方及时按照《公司法》、《试点办法》规定办理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登记及解除转让限制登记手续。
  (五)乙方及其专职信息披露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并将推荐主办券商业务转移至丙方。
  第四章 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其在本协议中对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至丙方,由丙方担任甲方的推荐主办券商。
  第九条 丙方享有在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承接其推荐主办券商业务的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做好业务转移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协会规定程序承接乙方推荐主办券商业务;
  (三)完成业务转移后,与甲方协商选择另一家主办券商作为甲方的副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五章 费用
  第十条 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一)委托备案费(____________)元;
  (二)乙方代收的备案费(____________)元;
  (三)乙方代收的信息披露服务费(___________)元/年;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方股份终止挂牌报价的,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
  第六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二条 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甲方、乙方应协商选择另一家主办券商,约定其为甲方的副推荐主办券商,重新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重新签订的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应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签订,如因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相关内容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自动解除
  (一)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决定不予备案的;
  (二)甲方股份终止报价转让的。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其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不可抗力时,三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丙三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协会各一份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附件:甲方股本结构表
  填表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单位:股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高管股份
 
个人或基金
 
其他法人
 
总   股   本
 

甲方盖章:___________

五 : 报价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约地点)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推荐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___________________(副推荐主办券商)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二、乙方、丙方为已取得从事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负责推荐甲方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指导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担任甲方股份报价转让的副推荐主办券商,当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由丙方担任甲方的推荐主办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赋予的含义:
  (一)非上市公司:是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二)报价转让业务:证券公司从事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报价转让,代理投资者参与在代办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报价转让;
  (三)主办券商:取得协会授予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四)推荐主办券商:推荐非上市公司股份进入代办系统挂牌,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办券商;
  (五)报价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代办系统中专门用于为非上市公司股份提供报价和转让服务的技术设施;
  (六)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七)《试点办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八)《推荐挂牌规则》:《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
  (九)《信息披露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十)高级管理人员: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第二章 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基本情况
  (一)设立时间;
  (二)股份发行情况;
  (三)股本总额;
  (四)股东人数;
  (五)股权结构(以图表形式附后);
  (六)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非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对政府部门作出的承诺,乙方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甲方作出的指导、督促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均构成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三)如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开发行),优先向公司股东配售。
  第三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获得乙方辅导,并可就相关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向乙方进行咨询。
  (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第四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推荐挂牌备案工作,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交备案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于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出具备案确认函之日起(____________)个报价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并协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2.核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持股数量;
  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公司全部股份进行初始登记。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初始登记的股份,应全部托管到乙方席位。
  (五)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由乙方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七)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八)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十一)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通讯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十二)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十三)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应保持畅通。
  (十四)甲方拟披露信息须及时报送乙方,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应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五)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六)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十七)甲方披露季度报告的,季度报告应按照乙方要求编制。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披露应按《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
  (十八)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并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十九)甲方全体董事、监事应按乙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如董事、监事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告知并要求新任董事、监事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二十)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及时将该事实告知乙方。
  (二十一)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间不得卖出;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及时告知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申请进行或解除其股份转让限制。
  (二十二)甲方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报价转让前,甲方应提前三十个报价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二十三)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四)甲方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报价日内告知乙方并披露: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3.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5.重大资产重组;
  6.重大关联交易;
  7.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8.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10.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11.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12.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13.涉及公司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14.乙方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具备主办券商业务资格,具有协会颁发的代办系统主办券商业务资格证书;
  (二)具有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勤勉尽责地履行推荐主办券商职责。
  第六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暂停、终止甲方股份的挂牌报价,并报协会备案。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协会备案。
  (三)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乙方有权对甲方披露信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乙方可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五)甲方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揭示;
  2.暂停解除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的限售登记;
  3.对甲方董事长、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的其他人员进行公开谴责;
  4.向协会报告。
  (六)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连续三年亏损的,乙方有权对其股份实行特别处理。
  第七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推荐主办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试点办法》、《推荐挂牌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推荐主办券商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依据《推荐挂牌规则》的规定,向协会推荐甲方股份挂牌报价并进行备案。
  (三)对甲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试点办法》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
  (四)代理甲方及时按照《公司法》、《试点办法》规定办理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登记及解除转让限制登记手续。
  (五)乙方及其专职信息披露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并将推荐主办券商业务转移至丙方。
  第四章 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其在本协议中对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至丙方,由丙方担任甲方的推荐主办券商。
  第九条 丙方享有在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时承接其推荐主办券商业务的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做好业务转移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协会规定程序承接乙方推荐主办券商业务;
  (三)完成业务转移后,与甲方协商选择另一家主办券商作为甲方的副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五章 费用
  第十条 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一)委托备案费(____________)元;
  (二)乙方代收的备案费(____________)元;
  (三)乙方代收的信息披露服务费(___________)元/年;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甲方股份终止挂牌报价的,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
  第六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二条 丙方丧失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甲方、乙方应协商选择另一家主办券商,约定其为甲方的副推荐主办券商,重新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重新签订的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应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签订,如因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相关内容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自动解除
  (一)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决定不予备案的;
  (二)甲方股份终止报价转让的。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其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不可抗力时,三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丙三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协会各一份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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