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拘留的条件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25条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签发《拘留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检察院协助。拘留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并由人民检察院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被留置盘问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拘留、逮捕、押解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使用警械,但确有行凶、逃跑、自杀、 自伤、 自残等现实危险的除外。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释解)
本条是关于拘留的条件的规定。
一、拘留概述
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由此可见:
1.拘留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任何机关无权采用。公安机关是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他们处于同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经常遇到一些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果不赋予他们拘留嫌疑人的紧急处置权,而按逮捕程序呈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再捕人,就会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使社会秩序遭到更严重的破坏。
目前,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尤其是贪污、贿赂案件也会遇到一些紧急情况,所以,本法赋予人民检察院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以适应人民检察院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但是,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权力是有限的,犯罪嫌疑人只是符合本条第4项和第5项规定,即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紧急情形,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决定拘留。
人民法院虽然也直接受理部分刑事案件,但相对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破的案件来说,较少遇到紧急情况,不需要先行拘留。如果需要关押被告人时人民法院有决定逮捕权,可以径行逮捕。
2.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的批准手续,不需采取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才能采用拘留。拘留一般是在立案后的侦查阶段采用的,也可以在立案前采用。所以,它不仅是一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也是一种制止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断然措施。
3.拘留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在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只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根据本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中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的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刑事拘留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拘留即行政拘留,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剥夺,但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而行政拘留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被拘留人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
3.适用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拘留的目的则是通过这种行政处罚手段来惩罚和教育违法者。
4.适用的机关不尽相同。有权决定刑事拘留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而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适用。
5.羁押期限不同。一般案件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4天,(包括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下同),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天。
司法拘留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拘留和本法第161条增加规定的刑事司法拘留,其中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拘留是作为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拘留则是一种司法处分。它们实际上都是对已经发生的妨害诉讼的行为的一种制裁和处罚。
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虽然都是在诉讼活动中采取的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措施,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剥夺,但两者又有重大区别:
1.有权适有的机关不同。刑事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适用;司法拘留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
2.适用的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拘留适用于妨碍民事、行政诉讼的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拘留适用于法庭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
3.适用的条件不同。刑事拘留适用的条件是本条规定的七种情形;民事诉讼中司法拘留的条件由《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加以规定;行政诉讼中司法拘留的条件在《行政诉讼法》第49条作了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拘留的条件在本法第161条作规定。
4.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期限如前所述;而司法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5日。
5.法律后果不同。刑事拘留的期限如果被拘留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可以折抵刑期;而司法拘留由于被拘留人行为的性质不产生这样的问题。
6.司法拘留的被拘留人有权申请复议一次;刑事拘留的被拘留人不能申请复议。
二、公安机关拘留的条件
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所谓预备犯罪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所谓实行犯罪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刻被发觉。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即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者在犯罪现场亲眼看到犯罪活动的人指认某人是犯罪嫌疑人。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所谓身边指其身体、衣服、随身携带的物品等。所谓住处包括永久性住处和临时居所、办公地点等。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或者逃跑或者在逃的
犯罪后有一定证据证明其有自杀、逃跑的企图或迹象,犯罪后已经逃跑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指其本人拒不说明其姓名、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一般指其身边有钱财、物品等来源不明物,或者多人结帮正当职业,四处流浪的。
三、人民检察院拘留的条件
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扣留;'但本法第132条关于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权的规定却没有使用“先行拘留”一词。一般认为,由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特点,不宜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但也有意见认为,拘留作为紧急情况下适用的强制措施,既然检察机关有权使用,当然也就有先行拘留的权力,同时实践中也确实存在需要先行拘留的情形。
讨论检察机关有无先行拘留权,首先应该界定先行拘留的含义。关于先行拘留的含义,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先行拘留是指先于逮捕前拘留,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就先把犯罪嫌疑人羁押起来的一种措施,该措施在性质上和国外的“无证逮捕”“暂时逮捕”相当,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如果经审查符合逮捕条件,再正式办理逮捕手续,所以先行拘留是指先于逮捕前拘留。第二种意见认为先行拘留是指先于立案前拘
留,即在紧急情况下先把犯罪嫌疑人拘留羁押,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然后再办理立案手续。
本法规定的先行拘留,是指先于立案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在立案之后进行,才是合法的,但对于一些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犯罪,不采取紧急措施,不足以及时制止其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况,立法给予先行拘留的权力。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不宜先行拘留。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特点不同。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一般是先发现犯罪事实,再确定犯罪嫌疑人,发现犯罪嫌疑人后先行拘留,一般不会造成错案,而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一般是先知晓被举报人,再去调查涉嫌犯罪事实,这时若对被举报人作先行拘留,可能会办成错案。所以,不能认为公安机关有时可以先行拘留,人民检察院当然也可以先行拘留。
实际上,公安机关先于立案前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也比较少。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后,虽然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样应该对该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后拘留起来,已不是立案前拘留。只有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才存在来不及办理立案手续就先拘留起来的情况,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一般不会有这种情况。
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法定七种情形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而本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两种情形时,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留。这两条规定的区别有三处:一是适用范围不同,一个是七种情形,一个是两种情形;二是拘留对象的称谓不同,一个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一个是“犯罪嫌疑人”;三是拘留的要求不同,一个是“先行拘留”,一个是“拘留”。这三点不同,说明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先行拘留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贯强调初查不得采取强制措施,这是与本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要求。在实践中,初查阶段确实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况,如正在调查被举报人时发现其有可能自杀、逃跑等等,这时要在采取拘留措施的同时办理立案手续。
本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权力,根据本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条第4项、第5项所规定的情形,都是属于紧急情形,只有在这种紧急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决定拘留,对于本条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没有权力决定拘留。法律这样规定,是和拘留的性质以及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的特点相适应的。拘留是针对有现实危险性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主要是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案件,这些犯罪案件的主体有姓名、工作单位,有固定的住所,同时,这些犯罪一般也不是现行犯,大都是在犯罪以后被发现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的案件,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有本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紧急情形,即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紧急情形时,才有权决定拘留。
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但是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依据本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中,若遇有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立法机关之所以规定执行拘留由公安机关进行,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1)保证执法的统一性,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2)考虑到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有可能遇有暴力抵抗等情况,公安机关具有相当的人力、物力条件,能够胜任此项工作。因此,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将他们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送达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依据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签发《拘留证》,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如果必要,也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协助执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拘留的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在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和按照有关规定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二 : 拘留的条件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六机关实施规定》第25条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凭人民检察院送达的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签发《拘留证》并立即执行。必要时,可以请人民检察院协助。拘留后,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进行讯问,并由人民检察院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 对被留置盘问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公安机关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传、拘留、逮捕、押解过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得使用警械,但确有行凶、逃跑、自杀、 自伤、 自残等现实危险的除外。
《检察院刑诉规则》第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
(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释解)
本条是关于拘留的条件的规定。
一、拘留概述
拘留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由此可见:
1.拘留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任何机关无权采用。公安机关是专门负责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他们处于同犯罪作斗争的第一线。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中,经常遇到一些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如果不赋予他们拘留嫌疑人的紧急处置权,而按逮捕程序呈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再捕人,就会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巨大的困难,使社会秩序遭到更严重的破坏。
目前,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尤其是贪污、贿赂案件也会遇到一些紧急情况,所以,本法赋予人民检察院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以适应人民检察院与犯罪作斗争的需要。但是,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权力是有限的,犯罪嫌疑人只是符合本条第4项和第5项规定,即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紧急情形,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决定拘留。
人民法院虽然也直接受理部分刑事案件,但相对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破的案件来说,较少遇到紧急情况,不需要先行拘留。如果需要关押被告人时人民法院有决定逮捕权,可以径行逮捕。
2.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如果没有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的批准手续,不需采取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而又需马上剥夺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才能采用拘留。拘留一般是在立案后的侦查阶段采用的,也可以在立案前采用。所以,它不仅是一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也是一种制止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断然措施。
3.拘留是一种暂时性的强制措施。拘留的期限较短,在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特殊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只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根据本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对自侦案件中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的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
刑事拘留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拘留即行政拘留,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剥夺,但两者有着根本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而行政拘留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被拘留人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
3.适用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拘留的目的则是通过这种行政处罚手段来惩罚和教育违法者。
4.适用的机关不尽相同。有权决定刑事拘留的机关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而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适用。
5.羁押期限不同。一般案件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4天,(包括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下同),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长为37天;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5天。
司法拘留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拘留和本法第161条增加规定的刑事司法拘留,其中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拘留是作为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拘留则是一种司法处分。它们实际上都是对已经发生的妨害诉讼的行为的一种制裁和处罚。
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虽然都是在诉讼活动中采取的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措施,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剥夺,但两者又有重大区别:
1.有权适有的机关不同。刑事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适用;司法拘留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
2.适用的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适用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拘留适用于妨碍民事、行政诉讼的人;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拘留适用于法庭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
3.适用的条件不同。刑事拘留适用的条件是本条规定的七种情形;民事诉讼中司法拘留的条件由《民事诉讼法》。第102条加以规定;行政诉讼中司法拘留的条件在《行政诉讼法》第49条作了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拘留的条件在本法第161条作规定。
4.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期限如前所述;而司法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5日。
5.法律后果不同。刑事拘留的期限如果被拘留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拘役以上刑罚的,可以折抵刑期;而司法拘留由于被拘留人行为的性质不产生这样的问题。
6.司法拘留的被拘留人有权申请复议一次;刑事拘留的被拘留人不能申请复议。
二、公安机关拘留的条件
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所谓预备犯罪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所谓实行犯罪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刻被发觉。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即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者在犯罪现场亲眼看到犯罪活动的人指认某人是犯罪嫌疑人。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所谓身边指其身体、衣服、随身携带的物品等。所谓住处包括永久性住处和临时居所、办公地点等。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或者逃跑或者在逃的
犯罪后有一定证据证明其有自杀、逃跑的企图或迹象,犯罪后已经逃跑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指其本人拒不说明其姓名、住址、职业等基本情况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一般指其身边有钱财、物品等来源不明物,或者多人结帮正当职业,四处流浪的。
三、人民检察院拘留的条件
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条件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扣留;'但本法第132条关于人民检察院拘留决定权的规定却没有使用“先行拘留”一词。一般认为,由于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特点,不宜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但也有意见认为,拘留作为紧急情况下适用的强制措施,既然检察机关有权使用,当然也就有先行拘留的权力,同时实践中也确实存在需要先行拘留的情形。
讨论检察机关有无先行拘留权,首先应该界定先行拘留的含义。关于先行拘留的含义,有两种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先行拘留是指先于逮捕前拘留,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就先把犯罪嫌疑人羁押起来的一种措施,该措施在性质上和国外的“无证逮捕”“暂时逮捕”相当,拘留犯罪嫌疑人后,如果经审查符合逮捕条件,再正式办理逮捕手续,所以先行拘留是指先于逮捕前拘留。第二种意见认为先行拘留是指先于立案前拘
留,即在紧急情况下先把犯罪嫌疑人拘留羁押,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然后再办理立案手续。
本法规定的先行拘留,是指先于立案而采取的强制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在立案之后进行,才是合法的,但对于一些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等犯罪,不采取紧急措施,不足以及时制止其危害社会行为的情况,立法给予先行拘留的权力。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一般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不宜先行拘留。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特点不同。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一般是先发现犯罪事实,再确定犯罪嫌疑人,发现犯罪嫌疑人后先行拘留,一般不会造成错案,而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一般是先知晓被举报人,再去调查涉嫌犯罪事实,这时若对被举报人作先行拘留,可能会办成错案。所以,不能认为公安机关有时可以先行拘留,人民检察院当然也可以先行拘留。
实际上,公安机关先于立案前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也比较少。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后,虽然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样应该对该犯罪事实立案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后拘留起来,已不是立案前拘留。只有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才存在来不及办理立案手续就先拘留起来的情况,而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中一般不会有这种情况。
本条规定公安机关对符合法定七种情形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而本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两种情形时,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留。这两条规定的区别有三处:一是适用范围不同,一个是七种情形,一个是两种情形;二是拘留对象的称谓不同,一个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一个是“犯罪嫌疑人”;三是拘留的要求不同,一个是“先行拘留”,一个是“拘留”。这三点不同,说明法律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的先行拘留权。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贯强调初查不得采取强制措施,这是与本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应当严格遵守这一要求。在实践中,初查阶段确实存在情况紧急的情况,如正在调查被举报人时发现其有可能自杀、逃跑等等,这时要在采取拘留措施的同时办理立案手续。
本法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权力,根据本法第13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条第4项、第5项规定情形,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条第4项、第5项所规定的情形,都是属于紧急情形,只有在这种紧急情形下,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决定拘留,对于本条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没有权力决定拘留。法律这样规定,是和拘留的性质以及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的特点相适应的。拘留是针对有现实危险性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种紧急措施。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主要是一些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案件,这些犯罪案件的主体有姓名、工作单位,有固定的住所,同时,这些犯罪一般也不是现行犯,大都是在犯罪以后被发现的,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自侦的案件,只有当犯罪嫌疑人有本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紧急情形,即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www.61k.com)供可能的紧急情形时,才有权决定拘留。
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但是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只能是公安机关。依据本法第13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中,若遇有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立法机关之所以规定执行拘留由公安机关进行,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1)保证执法的统一性,贯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2)考虑到刑事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有可能遇有暴力抵抗等情况,公安机关具有相当的人力、物力条件,能够胜任此项工作。因此,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将他们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送达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依据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签发《拘留证》,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公安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如果必要,也可以邀请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协助执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后,应当及时通知决定拘留的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在24小时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第一次讯问和按照有关规定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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