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不得用圆珠笔或铅笔填写,并连续编号使用。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标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四、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院长、主管院长、科...
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