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
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具体情形有:(1)在一般情况下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
61阅读| 精彩专题|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 苏ICP备130363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