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的主观性、任意性而设立的。因此,该条款的设立比传统的作法有了较大的进步,可惜过于笼统与简单,不利于法官在办案中具体操作。使法官们有法却不知如何依法,甚至不敢适...
里》.作者同上,这本如果不是从事律师或者在大所从事非诉的话,用处就不那么大了。不过里面传播的对于律师是“士”(谋士)的这个定义和作者的执业价值观是相通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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